樓主: Ted326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遏止農舍炒作 農委會大動作修法,非農民不得買農舍,預計六月底公告 [複製鏈接]

萬分會員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Rank: 9Rank: 9Rank: 9

1#
發表於 2015-5-14 13:06:35 |顯示全部樓層
讓我們再看下吧...
只要是人定出來的規定  就一定會留後門條款
因為人是自私的  都會留一條路給自己走
3

查看全部評分

使用道具 舉報

萬分會員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Rank: 9Rank: 9Rank: 9

2#
發表於 2015-5-14 22:43:55 |顯示全部樓層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使用道具 舉報

萬分會員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Rank: 9Rank: 9Rank: 9

3#
發表於 2015-5-15 18:28:46 |顯示全部樓層
風花 發表於 2015-5-15 13:07
報告!
新聞裡面好像有提到這個部分:
「審查有無實際務農時,主要看產量而非產值,會參考統計年報中 ...

如果新聞的內容可以信  屎都能吃了

小農就沒權利嗎?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使用道具 舉報

萬分會員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Rank: 9Rank: 9Rank: 9

4#
發表於 2015-5-15 18:31:01 |顯示全部樓層
笨羊 發表於 2015-5-15 13:56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

]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

農民資格是農委會就可以訂了..
但是承受人  卻是農發條例中明訂的"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使用道具 舉報

萬分會員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Rank: 9Rank: 9Rank: 9

5#
發表於 2015-5-15 19:58:23 |顯示全部樓層
笨羊 發表於 2015-5-15 18:56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

]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

再怎樣嚴也比自耕農地更鬆了..

靜觀其變吧..

自然人要變農民也不是很難的事....只要種田的朋友夠多即可
1

查看全部評分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使用道具 舉報

萬分會員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Rank: 9Rank: 9Rank: 9

6#
發表於 2015-5-15 21:56:48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5-15 20:56
  其實農委會有解釋的空間,而且早就埋在農發條例第18條(我在#90有回站友),再引用一次如下

「前 ...

其實  要真的變農民  並不是那麼遙不可及
農業處長楊文全可以  我們大家也可以..
但是  現在他當了處長了 反而又變不可以
但是凡夫俗子的我們  依然還是可以..

他可以租田來耕  你們不會嗎?
他的號稱有機農作  販賣的文件是否合法  還有待商確勒
我們可以租田來作慣行農法  交糧給政府就好了  那不就有官方幫你背書的合法文件了
自己有田  反正你要作滿二年農舍監  那麼你這二年就種米就好了..

中南部一甲地可以收1.4萬斤  宜蘭最多是1萬-1.2萬斤  他總不能要求宜蘭要和中南部的收穫一樣吧

農地本來就要農用..看開一點  想開一點  有農舍住又有自己種的安全糧食吃  已經很幸福了..
只要是法令規範清楚  用法治  而不是用人治  就沒什麼事了

大家不用擔心的  平常心就對了
1

查看全部評分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使用道具 舉報

萬分會員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Rank: 9Rank: 9Rank: 9

7#
發表於 2015-5-15 22:12:39 |顯示全部樓層
smhu 發表於 2015-5-15 22:03
俊大想得真開!真的務農沒有那麼難啦...尤其如果是水稻田的話...只要看得懂阿拉伯數字會打電話,以慣行從 ...


沒錯...如果政府改為
資格為務農所得須為年所得100萬  才能買農舍    才是世界末日來臨
不對  也不是末日  會很爽才對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使用道具 舉報

萬分會員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Rank: 9Rank: 9Rank: 9

8#
發表於 2015-5-16 07:42:38 |顯示全部樓層
轉貼宜蘭
石吉村律師的說法
む同樣法律,不同解讀,怪哉!め
按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配套法案,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在農地仍維持農業使用之原則下,開放「自然人」自由買賣農地。農民只要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規定,就得申請興建農舍。「自然人」亦得自由買賣農地及農舍(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參見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只要作農業使用,買農地及農舍之「自然人」就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上揭「農業發展條例」迄今並無再為制定新法規、修正或廢止舊法規情形,目前仍為現行有效之「法律」。但同樣之法律,卻有不同之解讀;
1.(2015.04.17)馬政府之農委會主委陳保基,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農發條例明訂管地不管人,任何人都可以購買農地」(聯合晚報2015.04.17報導)。
2.(2015.05.14)馬政府之農委會主委陳保基接受聯合晚報專訪時另稱:「非農民禁買農舍」。
3.(2011.12.14)之馬政府農委會函文證明:「農民資格非僅以職業別為審認基準」、當時屏東縣長曹啟鴻說:「蘇嘉全的夫人洪恆珠可以買農地,蘇家的農舍、農地是合法的」「農發條例修正『開放農地買賣』,是民國八十 九年國民黨執政時所做的,當初種的『因』,如今竟然要把『果』推給別人。」(自由時報2011-12-14政治新聞)。
4. 民進黨(2011.12.13)指出,馬政府當初對農舍案進行政治操作。發言人陳其邁質疑說,農委會當時暗指蘇嘉全的農舍不合法,這句話是不是該收回去?(自由時報2011-12-14政治新聞)
5. 屏東縣府農業處(2011.12.13)強調,馬政府農委會的解釋公文不僅證明蘇嘉全農舍毫無爭議,也說明(開放自然人自由買賣農地)(軍人、醫生、老師都可快樂當農民)。(自由時報2011-12-14政治新聞)
因此究竟是:「農發條例明訂管地不管人,任何人都可以購買農地」?或是:「非農民禁買農舍」?抑或屏東縣府農業處強調,馬政府農委會的解釋公文不僅證明蘇嘉全農舍毫無爭議,也說明(開放自然人自由買賣農地)(軍人、醫生、老師都可快樂當農民)?我的看法是:在成文法律仍應以文理解釋為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一項明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既然法律條文之文字,明確記載「自然人」得自由買賣農地及農舍。因此,我覺得(2015.04.17)馬政府之農委會主委陳保基,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農發條例明訂管地不管人,任何人都可以購買農地」,應是標準答案。「自然人」得自由買賣農地及農舍,軍人、醫生、老師都可快樂當農民。


農委會主委陳保基(說文解字):「自然人」=「農民」?
按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配套法案,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在農地仍維持農業使用之原則下,開放「自然人」自由買賣農地。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一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第18條第四項明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此處法律條文所指之『自然人』(參見民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一節「自然人」),依農委會主委陳保基之文義解釋:承受者須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非『農民』禁買農舍」,但「自然人」=「農民」?我的看法是:在成文法律仍應以文理解釋為先,如無視法律條文之文字,逕作顯然違背文義之解釋,非僅「成文」法失其存在之價值,且侵及通過該法律之民意機關權,更使法律失去安定性,導致民意機關通過之法律有名無實,人民無所適從。


轉貼自石吉村律師FB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使用道具 舉報

2home站內搜尋



回覆:遏止農舍炒作 農委會大動作修法,非農民不得買農舍,預計六月底公告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成會員

Archiver|手機版|2home 打造桃花源

GMT+8, 2024-5-7 01:38 , Processed in 0.048397 second(s), 10 queries
免責聲明:2home網站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網站之立場,2home網站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