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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吉村律師的說法
む同樣法律,不同解讀,怪哉!め
按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配套法案,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在農地仍維持農業使用之原則下,開放「自然人」自由買賣農地。農民只要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規定,就得申請興建農舍。「自然人」亦得自由買賣農地及農舍(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參見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只要作農業使用,買農地及農舍之「自然人」就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上揭「農業發展條例」迄今並無再為制定新法規、修正或廢止舊法規情形,目前仍為現行有效之「法律」。但同樣之法律,卻有不同之解讀;
1.(2015.04.17)馬政府之農委會主委陳保基,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農發條例明訂管地不管人,任何人都可以購買農地」(聯合晚報2015.04.17報導)。
2.(2015.05.14)馬政府之農委會主委陳保基接受聯合晚報專訪時另稱:「非農民禁買農舍」。
3.(2011.12.14)之馬政府農委會函文證明:「農民資格非僅以職業別為審認基準」、當時屏東縣長曹啟鴻說:「蘇嘉全的夫人洪恆珠可以買農地,蘇家的農舍、農地是合法的」「農發條例修正『開放農地買賣』,是民國八十 九年國民黨執政時所做的,當初種的『因』,如今竟然要把『果』推給別人。」(自由時報2011-12-14政治新聞)。
4. 民進黨(2011.12.13)指出,馬政府當初對農舍案進行政治操作。發言人陳其邁質疑說,農委會當時暗指蘇嘉全的農舍不合法,這句話是不是該收回去?(自由時報2011-12-14政治新聞)
5. 屏東縣府農業處(2011.12.13)強調,馬政府農委會的解釋公文不僅證明蘇嘉全農舍毫無爭議,也說明(開放自然人自由買賣農地)(軍人、醫生、老師都可快樂當農民)。(自由時報2011-12-14政治新聞)
因此究竟是:「農發條例明訂管地不管人,任何人都可以購買農地」?或是:「非農民禁買農舍」?抑或屏東縣府農業處強調,馬政府農委會的解釋公文不僅證明蘇嘉全農舍毫無爭議,也說明(開放自然人自由買賣農地)(軍人、醫生、老師都可快樂當農民)?我的看法是:在成文法律仍應以文理解釋為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一項明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既然法律條文之文字,明確記載「自然人」得自由買賣農地及農舍。因此,我覺得(2015.04.17)馬政府之農委會主委陳保基,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農發條例明訂管地不管人,任何人都可以購買農地」,應是標準答案。「自然人」得自由買賣農地及農舍,軍人、醫生、老師都可快樂當農民。
農委會主委陳保基(說文解字):「自然人」=「農民」?
按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配套法案,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在農地仍維持農業使用之原則下,開放「自然人」自由買賣農地。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一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第18條第四項明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此處法律條文所指之『自然人』(參見民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一節「自然人」),依農委會主委陳保基之文義解釋:承受者須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非『農民』禁買農舍」,但「自然人」=「農民」?我的看法是:在成文法律仍應以文理解釋為先,如無視法律條文之文字,逕作顯然違背文義之解釋,非僅「成文」法失其存在之價值,且侵及通過該法律之民意機關權,更使法律失去安定性,導致民意機關通過之法律有名無實,人民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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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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