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山林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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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新規定非農民不得擁有農舍的法律攻防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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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8 00:05:2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笨羊 發表於 2015-5-17 23:59
好方法, 但農地要夠大, 才能滿足分割的條件.

農地上已有農舍要如何辦理分割?應準備什麼文件?

一般地如果很大,還沒蓋農舍,就會先分割好。以免麻煩事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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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發表於 2015-5-18 00:25: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這次修法完全看不到對真農民有實質幫助?反而造成真農民財產縮水!
這次修法完~(農舍資格限定而農地無限制)
財團沒農舍問題!正可趁機逢低買進農地~幹碼呢?當然是養地!
修法若沒全盤性的規劃~是否真要犧牲眾多農民財產來造就財團取地之利?
鄭虎辦事難道都要讓人聯想懷疑是否跟財團有一腿?如何得民心支持
請支持對農民生活有利之政策
請支持對土地愛護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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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發表於 2015-5-18 00:29:5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6935104 發表於 2015-5-18 00:25
這次修法完全看不到對真農民有實質幫助?反而造成真農民財產縮水!
這次修法完~(農舍資格限定而農地無限制)
...

看樣子大家碎碎念是對的!
行政命令在他離職之前要用法律攻防來更改蠻難的
羊兄:我這樣說算是理智,還是懦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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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8 00:37:1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8 00:29
看樣子大家碎碎念是對的!
行政命令在他離職之前要用法律攻防來更改蠻難的
羊兄:我這樣說算是理智,還是 ...

可以在行政命令生效前反映啊, 如笨羊大所述: "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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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8 00:58:0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藍影 發表於 2015-5-18 00:37
可以在行政命令生效前反映啊, 如笨羊大所述: "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這又要請諸先進解說細節了
該不會是向農委會呈訴吧?我猜農委會會派一個最小的官來接待,然後請您喝茶,笑喜喜的耐心聽您呈訴,然後很有禮貌卻帶著一股没名的笑意,接下您的呈訴。意思是我們知道了!
當然這段是我亂想的。
還請先進們指導一番呈訴的後續
我是覺得這異議要向行為者請示,好像是來自中國固有的告官卻又要向那個官告一樣的傳統。這樣說不曉得會不會把羊兄氣壞了
這種法條設計的確是非常有利於行政命令,要違抗它好像不容易。好吧!三十年後我把遺願告訴兒子 各位保重!我看把苦茶油拉拔快一點長大,以免羊兄吃到了大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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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8 01:30:4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8 01:36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8 00:29
看樣子大家碎碎念是對的!
行政命令在他離職之前要用法律攻防來更改蠻難的
羊兄:我這樣說算是理智,還是 ...


中華民國的法律制度 (立法和司法) 已經是一套滿穩定的制度,
要從法律攻防, 改變行政命令真的蠻難的.

雖然還有一些途徑, 但緩不濟急,
通常都是個人遭受損失之後, 才依程序進行冗長的救濟.

-------------------------------
只要走進司法途徑:
一方面要花錢, 進入法院體系就要繳費;
二方面要花時間, 以行政法院這個途徑為例,

1. 向行政機關申請, 最快10天決定, 如果是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 是2個月.

<行政程序法>第14條第2項:
] 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訴願法>第2條:
]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 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2. 向上級機關訴願, 人民有30天等待期, 上級機關訴願決定要在3個月內為之, 但可延長到5個月.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
]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訴願法>第85條第1項:
]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
] 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3.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告, 人民有2個月等待期.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
]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從向行政機關申請, 到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快則一年, 慢則二年.
若有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 還要拖延更久. 所以很花時間.

以普通法院途徑而言, 錢和時間那就得花得更多了.

『民不與官鬥』, 從這個角度來說, 是對的.
『衙門八字開, 有理無錢莫進來』, 也是對的.

不過, 小弟不是悲觀的人.
遇到該據理力爭時, 衡量是非與正義, 傾家蕩產也在所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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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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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8 05:32:1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winnie-ma 於 2015-5-18 05:33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6 21:57
在農民及農會眼中,此舉是扼殺了農業的生機。農民認為新購農地禁建將導致農地買賣及地加停滯。當時農會是以 ...


當時農會是以農地當作抵押貸款,農地禁建將導致農地流通不良,地價挫低。農地不准蓋農舍將導致一半以上的農會倒閉。當時立法院長王金平說,開放農地全面蓋農舍

如果農發條例於102年7月修法時,當時之立法意旨是要放寬新農有權興建農舍,要促進農地活化,只是避免新農炒作農地,才限制5年內不得移轉農舍。其餘的,皆有意不設限。

則如今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方向,就與農發條例之立法意旨有違。

如果能向當時主張開放農舍興建的立委服務處反應,強調農委會此舉形同將農發條例打開的門關上,則或許可改變興建農舍辦法修正之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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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8 07:09:4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26 17:29 編輯

『農地未農用』及『農舍亂竄』, 是藍綠政客一起狼吞虎嚥的結果.
藍綠都有吃乾抹淨的人, 當然也都有有良心的政界人士.
(解決問題先把真兇抓出來, 好人就暫且不提了.)

87.9.,11 工商時報: 李總統:農業是尖端產業 願跪求將眼光放遠
http://ago.gcaa.org.tw/env_news/199809/87091117.htm

] 對於行政院昨天未全數回應國民黨老農派立委要求全面開放農地自由移轉買賣政策,
] 行政院的政策宣示與老農派立委期望有段差異,
] 因此老農派立委包括 ,曾永權、洪玉欽、許舒博、廖福本等人昨天在國民黨黨政運作研討會綜合座談中,
] 輪番上陣發言,要求黨主席李登輝同意放寬「新承購農地興建農舍」,以及「重要農業生產用地,採行許可開發」。

] 李登輝昨天並針對老農派立委要求『全面開放自由買賣』,
] 表示問題的核心應該是在都市邊緣地區的區域應該擴大,因為很多都市土地現在都不夠。

] 農地事實上少得不得了,已經這麼多的土地,用了幾十年可能都還有用途,
] 在這種情形下留下七十幾萬公頃農地,應該是農地農用。
] 不必要蓋農舍,土地賣出去就一個農舍,分割的更小一點再賣出去,到處都是農舍, (預言成真)
] 那這樣子不得了啊,失去本來目標,
] 李登輝說,「拜託大家,應該要考慮我們子孫將來的問題」。

102.12.8 自由時報: 自用農舍經營民宿? 錯誤政策引人入罪!(讀者投書)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736858

] 首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舍必須「自用」,
] 但<民宿管理辦法>卻將民宿定位為利用自用住宅多餘的房間,以家庭副業方式提供旅客住宿的場所。
] 而所謂「自用」,應僅限於自己與家人使用,
] 否則「自用」豈非須區分為「完全自用」及「不完全自用」?
] 顯然以自用農舍經營民宿行為,已違反農業發展條例「農舍應供自用原則」。

98 計畫主持人:江大樹教授, 觀光民宿管理之政府職能與角色分析
http://www.tpgrc.org.tw/content.php?f=11&Irec_id=18

] 台灣早期民宿的發展,也就是在「民宿管理辦法」未通過之前,
] 「民宿」給國人的印象是低價、低品質,正反評價皆有!
] 自2001年12月交通部公布實施《民宿管理辦法》後,
] 以人情味吸引人的渡假民宿,儼然已成為觀光旅遊界的凸起異軍,
] 民宿像潮水一般,在各個風景區迅速蔓開,始於墾丁,長於宜蘭,卻在清境茁壯,並且形成一股圓夢創業風潮。

102.11.27 部落客: 諷刺的是開放一窩蜂民宿濫墾濫建的就是民進黨自己
http://blog.udn.com/soho11112001/9655012

] 民進黨一執政就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交通部(90)交路發字第00094號令訂定發布<民宿管理辦法>,
] 全文3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
] 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 沒有定專責管理機關,放任地方。地方政府首長是民選,討好民眾,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追根究底, 藍綠政客 (老農派與地方首長) 與奸商勾結, 才是目前『農地未農用』的關鍵.

母法是<農業發展條例>和<民宿管理辦法>, 應該修改這兩個法規, 一舉解決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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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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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8 08:28:2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winnie-ma 發表於 2015-5-18 05:32
當時農會是以農地當作抵押貸款,農地禁建將導致農地流通不良,地價挫低。農地不准蓋農舍將導致一半以上 ...

我的想法也許悲觀一些,才會有此版經由了解法率有人來以法抗法自力救濟。
如果找出一些過去的立法與行政對抗的紀錄,是可以看出很多如羊兄所言的狀況。就是一黨之私黨派是否執政決定了立法的方向。現在這行政命令草案應該是在立法院上備查吧?各位想想沒有立法諸公看見這草案正躺在立法院嗎?
也許我們苗栗縣的兩黨立委我可以接觸看看,不過成功希望應該不大,原因是在觀念_進步的最大阻力就在觀念,進步的動力也在觀念,唯進步一向是緩慢的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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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8 08:56:0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最近這類言論的討論還真不少....  黑面都給他跳過去沒看....


黑面來亂一下.....






非醫護人員不得從事醫療行為, 可以開醫院...

無駕照者不能開車, 可以買車....

以上兩個例子的模式是  沒xx資格者, 不得從事xx行為, 可以擁有從事xx行為的財產...

套上這個模式, 應該是 非農民不得從事農業, 可以擁有農地與農舍...


以上觀點, 如果之前已有人討論過, 抱歉了, 前面已經說明...黑面沒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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