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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新規定非農民不得擁有農舍的法律攻防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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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23 01:45:22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23 01:56 編輯
FlyNews 發表於 2015-5-22 20:29
藍字授權 內政部+農委會 管的範圍已相當廣了!
紅字則只是個人見解而已...明明藍字就寫了大一堆,怎麼突然 ...


>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 18條第 5項規定: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
> 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顯見農業發展條例第 18條第 5項規定僅授權行政機關就「興建農舍」之相關事項制定細節性之法規命令以資遵循,
> 就農舍興建後移轉問題,農業發展條例並未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相關規範,
> 現今行政經關擬以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方式限制農舍之移轉,
> 顯然已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 18條第 5項之授權規定,且嚴重侵害人民之財產權

由立法意旨看, 此觀點是錯誤的.

當烏鴉惹人厭,  小弟只希望能幫助要攻防的 2home 夥伴, 了解農委會可能的辯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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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農委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法源

<農業發展條例>第 18條第 5項:
]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
] 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規定明確, 這點無人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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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關『興建農舍』的相關事項

按<農業發展條例>第 18條第 5項所列, 以下與『目前爭執的觀點』最為相關:

a.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
b.許可條件
c.許可撤銷
d.許可廢止
e.其他應遵行事項

大家都認為<農業發展條例>第 18條第 2項:
]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

只規定『農舍興建滿五年才能移轉』, 並未規定『農舍移轉的承受資格』.
但其實『農舍移轉的承受資格』, 是包含在『其他應遵行事項』裡的.

就第 18條第 5項文字看, 好像規範的都是『興建農舍』的事項, 與『農舍興建之後』的事項毫無關聯.
這點不太正確, 也是容易搞混的地方.

我們看『許可廢止』就可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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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許可』,『撤銷』與『廢止』都是行政處分

『許可』後, 當事人可據該行政處分『從事某些行為』, 譬如『興建農舍』.
『撤銷』是許可後, 還『未行為』或還在『行為中』, 否認原先的『許可』, 譬如『興建農舍中』撤銷許可.
『廢止』則是許可且『行為完成』後, 再『使其失去效力』的行政處分, 譬如『興建農舍之後』再廢止其許可.

據<行政程序法>第 123條:
]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農業發展條例>第 18條第 5項, 已經明載『興建農舍』『許可之撤銷或廢止』由農委會訂定辦法.
農委會可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訂定『廢止興建農舍的許可』條件, 毋庸置疑.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5條:
]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為加強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稽查及取締,
] 應......組成稽查小組定期檢查;
] 經檢查農業用地與農舍未依規定使用者,由原核定機關......通知其限期改正,
] 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許可

<行政程序法>第 125條:
]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

倘若『興建農舍』的許可被廢止, 雖然農舍已經興建完成,
但它所依據的『許可』已經失效, 農舍之存在變成違法, 就可以要求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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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農舍移轉條件』和『廢止許可』一樣, 都是『農舍興建之後』的事項

因為『農舍移轉條件』包含在興建農舍的『其他應遵行事項』,
農委會當然可以修改<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加以規範.

此『農舍移轉條件』的規範, 雖然屬於『農舍興建之後』的事項,
就像『廢止許可』一樣, 仍然屬於『興建農舍』的相關行政處分.

農委會有權可以決定或變更『農舍移轉條件』,
其作為不但沒有『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 反而是該法條明確賦予它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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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行政處分的財產損失

前面提到的<行政程序法>第 123條, 其實還有 4項:
]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行政程序法>第 126條規定:
]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
] 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只有四、五兩項因為『公益』原因而『廢止行政處分』, 導致受益人遭受財產損失, 才有補償.
其他三項, 尤其是前面提及的第一項『法規准許廢止者』, 即使造成損失也沒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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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是令人遺憾的規定.

看起來真的只能從立法途徑, 積極反應民意,
讓農委會把法規修改得更圓融, 更不會損及善良百姓的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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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23 08:58:50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23 09:01 編輯
cylin60 發表於 2015-5-23 07:10
一、憲法上人民財產權的保障與法律明確保留原則
1、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


完全同意 cylin60大的論述, 這才是力爭的方向和重點.

無論陳情或提告, 應該往此一方向陳述或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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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23 09:28:25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23 10:00 編輯
cylin60 發表於 2015-5-23 07:10
一、憲法上人民財產權的保障與法律明確保留原則
1、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


參考農委會: 農業發展條例子法規研修訂情形及其施行細則重點說明
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416

] 參、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農地移轉規定之執行情形

] 農業發展條例配套法案修正之政策方向在「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
] 因此,農地買賣對人之資格限制上,已經刪除土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所定: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之規定,

] 但於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中,則明定耕地之移轉,必須合法使用始得辦理移轉登記之規定,

(農舍與農地不可分割, 也是要『落實農地農用』,
但重點是: 『合法使用農地及農舍』是否可藉由『承受人資格』判斷?
如果『合法使用農地』不需要藉由『農地承受人資格』來認定,
為什麼『合法使用農舍』, 卻要藉由『農舍承受人資格』來認定?
)

] 同時,於本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則明列農業用地(包括耕地)作農業使用,
] 始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免徵遺產稅、贈與稅。

] 在實務執行面,有關農地 (包含農舍) 之移轉,則涉及先由農業單位查核農地是否確供農業使用?
] 稅務單位核定是否可不課徵或免徵移轉、繼承及贈與之稅或該農地有否欠稅?
] 最後由地政單位審查是否可准予辦理該農地移轉登記?等三方面;

] 而查核農地是否確供農業使用,則又涉及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單位,
] 與農地上所興建之農舍及農業設施合法性認定之建管單位等有關單位權責。

] 因此,本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九條之授權,
] 並考慮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移轉限制及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稅賦優惠規定,
] 融合立法原旨,完成<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草案一種,
] 現正會銜內政部與財政部共同發布中。

] 在上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正式發布前,
] 為因應開放農地自由買賣之新情勢,
] 本會於本年 (89年) 2月15日即先行訂頒<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核發暫行處理原則>一種,
] 函送地方政府執行,以免農地移轉登記及稅賦減免之作業中斷而影響民眾權益。

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5條:
https://talis.coa.gov.tw/ALRIS/LawDetail.asp?tID=2012

] 農業用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 一、農業設施或農舍之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 。

農地 (包含農舍) 之移轉,必須合法使用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沒有『農用』, 就沒有『合法使用』, 就可拒絕辦理『移轉登記』.

但『沒有農用』, 可以由『承受人不具農民身份』來認定嗎? 這應該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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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23 09:38:33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5-23 09:11
  我之前有寫過我高度懷疑他這次修法的背後動機非常可議,才會用如此粗殘的手段。事實上他有更好 ...

> 當初弄個「得」字就是保留一條主管機關可以不做事以免得罪有力人士的後路。

很多法規都是這樣的, 這就是官員及立法諸公『得』上下其手的眉角.

> 我甚至覺得「管地不管人」這些字被無限擴充都是當初買農地族群以訛傳訛積非成是的結果。

當然, 民眾都嘛是『憑生活經驗』去理解, 哪可能那麼深入地去研究法條法規.

完全同意您!
但民眾權益因而受損之際, 我們只好認真來搞懂法條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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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23 10:07:47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5-23 09:53
  沒錯,而且我也知道法條只是稍微看一下,沒有下去仔細研究,很多眉角很難發現。我算是半個金融市場 ...

投資風險自行負責, 您又幫農委會找到一個辯詞了!

但前提是:農委會得承認『農地』和『一般土地』性質相同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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