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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被水利局侵占問題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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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28 07:59:14 |顯示全部樓層
自己的水溝?是樓主自己做的還是公部門做的?山上很多坑溝野溪都嘛是私人地讓給公部門做排水路,這東西要說占用很難說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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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5-5-29 15:08:18 |顯示全部樓層
民法775條自然流水之排水權及承水義務:「土地所有人不得妨阻由鄰地自然流至之水。自然流至之水為鄰地所必需者,土地所有人縱因其土地利用之必要,不得妨阻其全部。」民法779條過水權:「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前項情形,有通過權之人對於鄰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有通過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樓主說是50年前的事,除非可以舉證原本水路不是依現有渠道(地籍圖位置只能說參考,水路會改道,我也看過水利用地是農田,旁邊的野溪卻是農牧用地)。不過可以要求償金,但是要走法院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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