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55查看 15回復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水保局~農舍修法解釋. [複製鏈接]

Rank: 9Rank: 9Rank: 9

1#
跳轉到指定樓層
發表於 2015-5-28 12:07: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copy 於 2015-5-28 12:09 編輯

每每看官方的解釋文或是解惑文,都會感覺自己越來越笨!
http://www.swcb.gov.tw/form/index.asp?m1=9&m2=677&gp=233

一、為何農舍興建要增加農保、健保第三類條件?
因申請興建農舍應為農民,而農民指的是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考量農民健康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資格均已有從事農業工作之認定標準且完成審查,故取得前開資格之被保險人得認定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民。

二、如果沒有農保也無健保第三類,但有實際從農,可否申請興建農舍?
針對未具農民健康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資格之申請人,申請人可檢附可資證明申請人確實從事農業生產之相關佐證文件,例如稻穀收購、銷售農產品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實地會勘後,認定確有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事實,也可以申請興建農舍。

三、為何要限制只能農民買賣農舍?
農舍之買賣炒作日趨氾濫,導致農地建地化及農舍商品化,農地價格高漲,不利青年農民回鄉工作,嚴重衝擊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農舍係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輔助及便利其農事生產工作,兼具居住之構造物,因此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興建與使用亦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故農舍移轉除繼承外,買賣之承受人亦應為農業生產經營而需取得農舍之農民,始符農舍立法目的。

四、辦法何時發布?發布前送審的案件會不會受影響?有無日出條款?
辦法目前已進入法規審查程序,規劃於本(104)年6月底前發布施行,發布第三天生效,生效前送審案件得依修正前之規定審查到程序終結,本辦法並無日出條款。

五、限制農舍只能由農民買賣,那沒蓋農舍的農地呢?
沒有註記蓋農舍的農地,仍然可以自由買賣,並無限制。

六、為何不落實現有規定加強違規稽查,而要修法限制農民權益?
為遏止農舍興建與移轉的炒作亂象,應從前端申請與後端管理雙管齊下。此次修法規範農舍申請人與承受人資格,即是希望加強源頭控管,杜絕非農民興建與買賣農舍等投機性需求,造成農地價格飆漲之問題。再者,此次修法並非限制農民權益,而是限制非農民繼續興建農舍或買受農舍作非農業使用。而對於農舍違規行為之稽查,本會與內政部亦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落實稽查與裁處,未來將公告地方政府辦理情形,由全民監督。

七、據聞本次修法規定農舍須蓋在臨馬路,面積也要限縮,是否為真?
本次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法僅針對申請人資格及承受人資格進行修正,其餘規定並未改變;但若將農舍蓋在整筆地的中間位置,將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應予避免。
Simple Life  隨心所意 自由自在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9Rank: 9Rank: 9

2#
發表於 2015-5-28 12:32:5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以下摘錄大大的內容:
四、辦法何時發布?發布前送審的案件會不會受影響?有無日出條款?
辦法目前已進入法規審查程序,規劃於本(104)年6月底前發布施行,發布第三天生效,生效前送審案件得依修正前之規定審查到程序終結,本辦法並無日出條款
----------------------------------------------------------------------

所以,意思是不是說,該辦法104年6月底公布就生效了,一切申請案都必須符合該辦法的規定,沒有所謂日出條款,不能緩一緩?
大戰一觸即發?
1

查看全部評分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9Rank: 9Rank: 9

3#
發表於 2015-5-28 12:40:0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應是HOME友留的言!

水保局回覆內容,沒有應有之高度,紅字部份非常牽強.
我是真的越來越笨?還是其把所有人當傻瓜?
...................................................................................
林 先生/小姐
留言時間:2015/5/21 12:28:15
認證時間2015/5/21 12:59:17

關於農舍興建辦法修正
內  容
        近日關於農舍轉移案件提供一個解決爭議的辦法
就是農舍轉移時需取的農業使用證明才可轉移,對於無法取的
農業使用證明者一律需恢復原狀才可移轉,這樣對於那些違規使用的人就無話可說,
同時保障合法使用著的買賣權益

回覆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水保農字第1041810859號

林先生/小姐:您好!
您104年5月21日致本局首長信箱郵件,所提「關於修改農舍興建辦法一案」事宜,本局說明如下:
一、 農業用地上准許興建農舍之制度,係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居住兼具放置農機具之需求,以便利其從事農事工作,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再者,農舍之興建與使用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並非僅做純住宅使用。
二、 為避免農舍興建後淪為一般住宅或豪宅在不動產市場交易,本會本次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研議增訂農舍承受人亦應須有農業生產事實,始得移轉,以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應「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之立法目的。
三、 至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目前尚在研議中,台端所建議及考慮事項本會將會納入考量,將不影響真正務農者的權益,感謝您的來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首長信箱 敬啟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6Rank: 6

4#
發表於 2015-5-28 13:01:1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風花 發表於 2015-5-28 12:32
以下摘錄大大的內容:
四、辦法何時發布?發布前送審的案件會不會受影響?有無日出條款?
辦法目前已進入 ...

生效前送審案件得依修正前之規定審查到程序終結,本辦法並無日出條款

這應該是說目前送審的案件仍可繼續跑流程下去不受影響吧.

只是以哪個完成點作為正在送審的案件依據? 取得農民資格嗎?
1

查看全部評分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4

5#
發表於 2015-5-28 14:32:0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copy 發表於 2015-5-28 12:40
應是HOME友留的言!

水保局回覆內容,沒有應有之高度,紅字部份非常牽強.


有一點我有疑問

研議增訂農舍承受人亦應須有農業生產事實,始得移轉,以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應「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之立法目的。

若"尚未取得農舍+農地",如何成為農民?
想要投入務農市場,不就一定"得"從素地開始,然後起造農舍? 不是變相讓農舍蓋更多?
若有人要退出務農,也有真心想務農的人想要進來,手上空空如也,是要如何憑空生出農民資格(做假例外)

若只是限定農舍購買人的資格 假設是已經亂灌水泥地的地,過戶給有"農民資格"的人之後,還是水泥地啊???
反正若賣方肯繳增值稅就好了 不是嗎?

這樣有達到農地農用的主要目的嗎? 有達到搶救農田的主要目的嗎?

一整個很怪的政策與邏輯
2

查看全部評分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9Rank: 9Rank: 9

6#
發表於 2015-5-28 15:00:4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瑪莎花園 發表於 2015-5-28 14:32
有一點我有疑問

研議增訂農舍承受人亦應須有農業生產事實,始得移轉,以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應「不影響 ...

如何成為農民?
如何把戶籍與土地在同一縣市?
都不是訂辦法的人會替您考量的,自己想辦法.
路很難走喲!
Simple Life  隨心所意 自由自在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4

7#
發表於 2015-5-28 15:05:0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copy 發表於 2015-5-28 15:00
如何成為農民?
如何把戶籍與土地在同一縣市?
都不是訂辦法的人會替您考量的,自己想辦法.

若農舍賣不掉的話,孩子們要認命點,住家裡,別想賣掉去買別的地點。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9Rank: 9Rank: 9

8#
發表於 2015-5-28 15:19:0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瑪莎花園 發表於 2015-5-28 15:05
若農舍賣不掉的話,孩子們要認命點,住家裡,別想賣掉去買別的地點。

沒有賣不掉的問題,請放心!
Simple Life  隨心所意 自由自在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9Rank: 9Rank: 9

9#
發表於 2015-5-28 21:25:0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關於第六點 最終由全民監督
也就是 中央與地方不同調 抓到再說 沒抓到就當作沒看見 好比交通違規
只想到解燃眉之急 卻沒做到解根本之道
只是減緩增長速度 而不是終止
2

查看全部評分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9Rank: 9Rank: 9

10#
發表於 2015-5-29 04:02:4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5-29 04:27 編輯
alexo 發表於 2015-5-28 21:25
關於第六點 最終由全民監督
也就是 中央與地方不同調 抓到再說 沒抓到就當作沒看見 好比交通違規
只想到解燃眉之急 卻沒做到解根本之道
只是減緩增長速度 而不是終止  ...

這就和絕對會有犯罪一樣,永遠沒法終止的...

因為對農舍罰款或拆除,要由地方縣市政府的公職人員/公所/警察執法取締,
中央也不能派軍隊/憲兵到各縣市罰款或拆農舍。

有蓋農舍的農地只能賣給具農民身份的人,
除了可抑制農地亂漲,減少生產農作物的成本之外,
也代表有閒錢的真農民可能可低價收購假農舍
所以,理論上真農民會拍手叫好! 沒買假農舍真豪宅的人,也一樣拍手叫好!
以選票的西瓜偎大邊而言,再怎麼抗議也不太可能有什麼變化!
地方縣市政府照樣有權判定沒農保的人是否為農民,這也是蠻大的變數。<--漏洞也從這裡鑽啦!

至於農地的工廠就地合法是經濟部的事,並不是農委會的事!
經濟部就是要發展經濟愛賺錢,
環保署就是要保留天然資源,
農委會就是要保留農業產值(雖然相同的面積/用水做農業,產值不高)
環保署或農委會和經濟部算是有衝突的部會,妥協之後會怎麼做還不一定。
1

查看全部評分

使用道具 舉報

2home站內搜尋



回覆:水保局~農舍修法解釋.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成會員

Archiver|手機版|2home 打造桃花源

GMT+8, 2024-5-13 01:21 , Processed in 0.050897 second(s), 11 queries
免責聲明:2home網站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網站之立場,2home網站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