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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1234 發表於 2015-6-3 16:00
還有一問就是刑事附帶民事如果有要求開庭,是刑事開刑事庭、民事開民事庭(不同庭不同法官),還是一起在刑事庭 ...
這是我們的過程,應該分開,刑事先開,時間請參考
因我們一開始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書
一、出庭檢察署,檢察官認定對方肇事責任後,起訴,法官判刑事責任40天,得易科罰金。(出庭兩次)
二、2/18收到裁判書後,刑事責任確定後,檢察署自動幫我們轉民事庭,我就開始詢問刑事案號。
三、3/1提出補充書,詳列賠償金額
接下來在簡易庭開庭(賠償費用在50萬以下開簡易庭)
第一次出庭,法院仍先開調解委員會,當然沒得談,各自回去待下次正式開庭(4月)
第二次出庭,我們遇到的法官,詢問肇事者是否責任都在他?(肇事者說對,因他有去申請責任鑑定),(6月初)
再看我們提出的賠償內容就說:"提告人所求賠償合理的部分我都會判給他,你們是否到外面談好再跟書記官說和解結果"
所以很快就談好賠償金額,跟書記官講好簽名,結束。
7月初接到法院就寄來判決結果。
結果一直等不到對方賠償金額,就到國稅局聲請對方財產資料。(雖然他底下沒有財產但可得到他的戶籍及工作資料)
然後到法院扣押財產及他的薪資。
等到他薪資被扣一次後才請他保險公司跟我們談如何匯款。(8月底了)
總共歷經一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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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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