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阿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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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打消此想法了)找地中--想找合購者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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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 21:20:25 |顯示全部樓層
合購土地應注意土地法第34-1條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當股東意見不合時,持份的比率就很重要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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