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cylin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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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農發條例立法經過與意旨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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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發表於 2015-6-8 11:05:3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藍影 發表於 2015-6-8 10:24
只出不進 => 無償服務
關鍵字:比爾蓋茲  巴菲特 志工

藍影兄總結得好:

“我以經看到農委會的劍了
也謝謝您讓大家看到 甚至畏懼於那把劍的鋒利
但我現在只想專心於打造大砲與之對抗
並警告大家那把劍可能不只會砍在戰場前線 "白目" 的 (假) 農民”

我全然感同身受。
從來不曾如此進退失據。
人生一口氣,難得拼一回。
既然退無可退,與其坐以待斃,不若就在遽然臨在的崩毀感中,繼續前行。
互相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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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發表於 2015-6-8 11:17:4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jjs0035 發表於 2015-6-8 11:05
藍影兄總結得好:

“我以經看到農委會的劍了

項莊開始舞劍
但願項伯(們)隨之起舞
可以有點效果...

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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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發表於 2015-6-8 11:21:5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jjs0035 於 2015-6-8 11:34 編輯
STSHAOWW 發表於 2015-6-8 10:56
目前這種社會氛圍
如果最後買農舍時不對農民資格特別設限
我覺得反而會比較嚴重


依您建議,那就封殺了所有的退場機制。
我無法苟同。

與其圍殺ㄧ羣自恃無力維持90%農地農用的築夢者。
不如取消承接者身份限制,讓這些人有個退場機制,自行知難而退,換更有決心務農的專業者或築夢者進場。
給予退場機制是合裡的!
畢竟,今日局面難解,政府疏於執法,本就該負連帶責任。
法理不外人情。
全推給這些低估法條規範力的進場者,那是“不教而殺謂之虐”,手段未免太剛峻狠戾。


補註:

子曰:
不教而殺謂之虐;
不戒視成謂之暴;
慢令致期謂之賊。  


孔子說:「
不加以教育而加以殺戮叫做虐;
不加申誡而督查成績叫做暴;
政令鬆懈而限期緊迫叫做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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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發表於 2015-6-8 11:29:2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jjs0035 發表於 2015-6-8 11:21
依您建議,那就封殺了所有的退場機制。
我無法苟同。

我的"訴求"只有一點,不能限定"農舍承受人"資格!

我自始自終都不反對修改現有的農舍興建辦法,排水更嚴也好,農民定義更謹慎也好,這是讓後續要投入的人有依循的方向,或許有人會說我自私,你蓋好了當然就不反對,但我說真的,若這政府是讓你先依法規核準興建,日後再捅你一刀,就算目前的興建辦法再怎麼改有什麼用? 還不是再跳進來的人那天又被掐死脖子,若法令不管過去、現在被依當時法令合法興建的人,這是什麼政府? "信頼保護原則" 難道不適用此嗎???

你要課稅也好 改起造法規也好,都是讓還沒蓋的人"想清楚",要不要蓋,蓋了就不要叫,政府明明白白的告訴你,你蓋就是會短期課重稅,位置要固定,路要多大條,那你還蓋,就是你自找的,當然… 若是已經買地在等二年的會很不平,但相信我,若我是純地沒農舍的話,我不會進來找麻煩,但我的家(1home)就在這了,不住這我要住那??

若是新法一律可以抹殺依舊法起造的人
這政府"還能信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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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發表於 2015-6-8 11:49:4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風之子 於 2015-6-8 12:08 編輯
瑪莎花園 發表於 2015-6-8 11:29
我的"訴求"只有一點,不能限定"農舍承受人"資格!

我自始自終都不反對修改現有的農舍興建辦法,排水更嚴 ...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
興建農舍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上述條文(以及農發條例的其他條文)並未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限制農舍承接人之資格

另外,如果中央主管機關修法改變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採取更嚴格的標準,基於法律信賴保護原則,是否可考量修法前之農地持有人可依原規定審核其農民資格?

以上小弟二點卓見,請各位大大參考。
崇尚自然, 關懷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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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8 12:34: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風之子 發表於 2015-6-8 11:49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
…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 ...

~~~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
~~~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大部分的網友都對其餘90%要農地農用 沒有爭議
只是對購買的農民資格有意見
我卻認為90%要農地農用才是死穴

買時資格放太鬆 才是悲劇
積非成是的錯覺讓人完全忘了
很多都市建地不能蓋房子
怎麼反而是 農業區的農地可以蓋房子
他綁的義務是 你要是農民其餘90%要農地農用
如果你無力保持其餘90%要農地農用 你就不是農民

如果主管單位 加強查核其餘90%的農地農用
每年像老車一樣要檢查 農地農用
那多可怕
沒通過就依引言紅字處理
大家財產會損失更大


如果現狀是 大部分的人其餘90%的農地農用都合格
哪會有這次的修法

不要再拿違法工廠比了
她是違法的
你如果不在乎 住在建照被廢止的農舍裡
可能政府也沒錢拆你房子
要拆的隊伍排很長

不能造景 不能種草皮
其餘90%要農地農用
這種農舍 很難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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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一甲山土 種一甲翠樹 樂活一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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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發表於 2015-6-8 12:35: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風之子 發表於 2015-6-8 11:49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
…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 ...

您文末建議,就是:
不溯既往,從寬處理。
我贊成,問題是:
主事者是農委會主委陳保基,他會輕易從寬處理?
“從寬處理”就達不到他就是要讓農地價格崩毀以殲滅“假農民”的初衷。
有些人,你越求他,他越看不起你,我個人判斷,陳保基就是這種人(不動產全國工會理事長已經充分領教過了!)
所以,若直接跟農委會陳情,陳保基只會當笑話,一紙官腔的回函,就可輕易駁回。這正是某站友近日貼文轉述的經歷。
於今之計,若要成功阻絕陳保基,只能越級陳情。
陳情對象當然不能亂槍打鳥,只能找到key person。
問題是:這人是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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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發表於 2015-6-8 12:45: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藍影 於 2015-6-8 13:17 編輯
STSHAOWW 發表於 2015-6-8 12:34
~~~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 ...


正如山林大提出 並獲得很多人贊同的
就是立法要鬆 執法要嚴
一部不能執行的嚴格法律
一定淪為政客遂行私欲的工具
(猜猜我是說誰)
比不立法還糟糕
但這也不是這波爭議的焦點
緩不濟急

但願可以抗爭成功
讓程序正義的種子慢慢在大眾心中發芽
才是國家社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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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發表於 2015-6-8 13:19:0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STSHAOWW 發表於 2015-6-8 12:34
~~~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 ...

您點出要害了!
雖然後知後覺,我正是自恃無力讓90%面積徹底做到“農地農用”,而只能知難而退。
相信,2home站友裡跟我有同樣覺悟的人,不在少數。
畢竟,90%面積農業農用,那需要非比尋常的專業度。我愧而弗能,若有退場機制,願順勢自行告退。
但新法不但沒給予退場機制,反形同要將這羣“因為政府長期疏於嚴格把關”而誤蹈圈內的築夢者,當作是不具格的“假農民”給一舉殲滅。而且,不單是錯估法令森嚴的“假農民”,亟需賣田養老或貸款孔急以應急難之需的“真農民”,也一併陪葬其中。
我要質疑的是:
農委會非得這麼走極端不可嗎?
是什麼非得如此的理由,讓陳保基殺紅眼了!
一般內閣官員,就算要修法,為了政通人和,便於推行,總會拿捏下手輕重。但陳保基對自己的出手輕重,似乎是個沒底限的人!我不能不感嘆:空有理念,卻不近人情、不顧現實形勢、也不理會修法歷史前因後果的內閣官員,實在是個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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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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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8 13:33:4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STSHAOWW 發表於 2015-6-8 08:46
只要規定
有農舍的農地
轉移過戶(繼承除外)時未能附上農地農用證明時

可惜政府要錢啊   原本是如此沒錯
但是政府為了要收土增稅..才改掉的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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