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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民定義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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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8 09:07:3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關於農民定義

1.        農民定義: 農民身分放寬,廢止自耕農身分的限制,(舊法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配合廢止(時間:中華民國089年02月18日)。現行的農民定義只剩下「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參農發條例第3條第三項)。而農業現行定義為: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 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參農發條例第3條第項)。”產製銷”及”事業”等用詞均無定義。

2.        關於農民的定義,有的人解釋為"以此謀生",主要是看到農業的定義帶有"事業"字眼,再從"事業"這兩個字,依照社會通念或字典去解釋而延伸出來。

3.        首先要說明的是,農民的定義,影響農民的權利與義務,因此要法律明定。目前已經明定在農發條例第三條第三項。

4.        解釋法律應依照立法意旨及法條文義加以解釋,特別是涉及權利及義務事項。

5.        農委會主委林享能在接受立委質詢時,曾表示農民定義細節想定在施行細則,立委當場表示,農民定義涉及後續權利及義務事項,不能訂在施行細則,因此因為立委反對而作罷。所以現行農發條例施行細則並無農民定義。

6.        立法過程當時,有立委特別問當時的農委會主委林享能,農民的定義為何?同時提醒,如果定義不清楚會發生糾紛。林享能表示:若農發條例對「農民」之定義詳細規定,那麼在適用其他法律時恐會產生疑義,因此在農發條例中,我們只廣泛地定義:「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有興趣的網友可以去查立法過程)

7.        立法過程,林享能或立委討論過程從未說農民的定義等於自耕農或佃農。或蓋農舍是要有自耕農或佃農身分。只說要有農民身分。

8.        必須要提醒,農民定義涉及後續權利及義務事項,必須要法律明訂。現行法條條文及林享能的解釋都是採用廣泛的定義。這樣的解釋應該合理詮釋現行農發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農民的定義。
以上淺見,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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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8 09:28:4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感謝!這些條文我都會留下來。以備法律攻防之用
這樣農民條件的行政命令定義,就更無權利了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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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8 09:47:5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6-8 09:28
感謝!這些條文我都會留下來。以備法律攻防之用
這樣農民條件的行政命令定義,就更無權利了

    看到這篇我還是回一下,我在評分說,開樓這篇就是我所謂的從前提(事業、農民等無明確定義)反駁。但是否是有效反駁?我目前因為沒看更進一步證據,無法說有效無效。

    這篇目前為止是說,當初立法,事業、農民等故意無明確定義,所以不是pineman所能說了算,要依當時立法意旨等等來確定。所以需要進一步提出實際資料來明確說我的解釋是錯的。否則只能算中性,也就是不支持我的解釋,但也無法拿來做為支持農民定義可包含自吃自種這型的依據。簡單講,這篇是說我的解釋有可能不是對的,但不等於「自種自吃符合農民定義」的說法就一定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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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8 10:28:2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ineman 發表於 2015-6-8 09:47
看到這篇我還是回一下,我在評分說,開樓這篇就是我所謂的從前提(事業、農民等無明確定義)反駁。但 ...

這在實務審核上對有無新行政命令沒有差異。你政府要的我們就給,而且不難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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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8 10:35:1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關於”自種自吃”

假設“自種”指自己直接從事生產或製造,”自吃”指自己消費或贈送親友,至少沒有銷售給第三人,或從第三人取得金錢或等值對價。

農業現行定義為: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 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參農發條例第3條第一項)。”產製銷”應是分別指生產、製造、銷售。從該條文義讀起來是指,生產、製造、或銷售三種型態之一,只要從事其中一種農業形態,不論是生產、製造或銷售都算。農業的定義,文義上有要求生產、製造、及銷售三者同時具備,才符合農業的定義嗎?現行農業活動現況,農民都是同時從事生產、製造、及銷售(下稱三合一形態)嗎?且僅只有三合一這一種嗎?這樣的解釋與農業活動現況符合嗎?

準此,依照上述的定義,自種本身即屬於生產或製造的一種。是不是應符合農業(產或製)的定義?

另外,上述農業的定義有明文規定,因為事後農產品屬於”自吃”或無銷售,所以,連帶的先前的生產或製造的行為,溯及歸於無效或不符合農業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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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8 10:41:5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6-8 10:46 編輯
cylin60 發表於 2015-6-8 10:35
關於”自種自吃”

假設“自種”指自己直接從事生產或製造,”自吃”指自己消費或贈送親友,至少沒有銷售 ...

農業的定義,文義上有要求生產、製造、及銷售三者同時具備,才符合農業的定義嗎?現行農業活動現況,農民都是同時從事生產、製造、及銷售(下稱三合一形態)嗎?且僅只有三合一這一種嗎?這樣的解釋與農業活動現況符合嗎?


    cylin60大,我只能你說似乎完全沒在看我之前寫的文章?

    農業定義的工作,從事者就是從事農業,或者說農業從業人員。但這從業人員中只有「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才是農民,也就是茶農和採茶工直接從事生產,所以是農民,製茶廠員工是「製」,不是農民。但以上全是農業從業人員。

PS: 最早寫錯成山林大,特此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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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8 10:57: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wurinrin 發表於 2015-6-8 10:49
農會是人民團體,員工都有農保,他們是農民嗎?


    我剛去查一下農保條例和它提到的農會法,發現有些非農民可以加農保是農保條例規定,像農會法十二之三、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這種可以成為農會會員,而農會會員就可以加農保。所以明顯農保被保險人並不限農民,所以不能以有農保就斷定他一定是農民。

PS: 我覺得我像是被圍攻,回不完的文,實在很累。如果各位只是不爽想反駁,我就略過,真的是把我當模擬敵軍朋友的,有任何討論,請私信給我。我實在沒那麼多時間,該講的也都講過,最後都在循環重講相同東西,實在沒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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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8 10:58: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ineman 發表於 2015-6-8 10:41
cylin60大,我只能你說似乎完全沒在看我之前寫的文章?

    農業定義的工作,從事者就是從事 ...

我不辯這些
版主給的當時的立法背景已經有實證何謂農民,林享能如何回答,立法委員如何拒絕
新的行政命令自行定義農民在特定範圍,
這個加強舉證就夠了。這是我需要的。感謝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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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8 11:03:4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當然各位的辯解內容我也會存檔。以防對方律師的烏賊噴黑一切讓事件模糊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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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8 12:17:4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ineman大的用意其實是提供我們到時到法律攻防時所會遭遇到問題,提出反方的論述讓我們可以先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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