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友善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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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面來說已經很清楚了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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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5 13:59:3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yuank 發表於 2015-6-15 12:38
農舍並非「特許」之設施

「許可」與「特許」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

Yuank大

我所了解農發條例立法過程與現有法條,應是申請制(搭配開放農地自由買賣+新購農地得興建農舍等修法措施),特許制應是主管機關曲解法條或有意無意誤導大眾對法條的認知。

這跟農民的定義,情況類似。農委會故意解釋農發條例的農民為專業農民(或以此謀生)(這又回到89年以前自耕農與佃農幫農時代),而非廣義的農民,曲解法條或誤導社會大眾認知,講成目前合法農舍所有人都是不具備農民資格(無資格申請農舍--->農舍建照與使用執照違法(外加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嫌)--->得取消農舍使用執照--->以假農民譴責)。

再次澄清,農發條例的農民是指廣義的農民,不是專業農民(立法意旨與修法過程以及文意,都沒有要退回到專業農民的意思)。農發條例第18條,立法院修法特別通過,新購農地得建農舍(搭配廣義農民+農地所有權人+無自用農舍等周邊條件)

特許制度,早年台灣的銀行設立,印象中是特許制度。現代法治國家(已開發國家),多採用申請制(公開透明避免人為操做,形成另一個特權),採用特許制度相當少。農委會以特許制解釋農舍申請,這種解釋方式相當罕見,但也透露出許多訊息,可以想一下

有關農舍申請制與特許制,或許可以寫篇短文反駁。

農委會企圖心似乎越來越明顯,先把農地農用原則無限上綱(完全不提放寬農有,開放農地自由買賣、解除農地分割與繼承限制,新購農地得興建農舍,引進資金技術與人才等修法目的與意旨),自我擴大解釋(完全不管立法意旨、立法過程與法條文意),再把農發條例的農民定義曲解成專業農民(農發條例第三條第三項),再把新購農地興建農舍 (農發條例第18條)曲解成特許制,如此,假農民與假農舍就成立了。社會大眾自然會以為這些人都是鑽漏洞的投機分子,不值得同情。完全不提,這些合法農舍所有人,是依照法律規定,政府的遊戲規則,按步就班,合法申請並取得農舍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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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5-6-15 17:25:0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6-15 17:43 編輯

法律條文必須從頭看到尾,不能只拿一小段斷章取義+各自表述.....
我在這篇已貼過了!就重貼一次!
http://www.2home.com.tw/bbs/foru ... 815&fromuid=495


老K 發表於 2015-5-20 22:04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條明文規定:「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顯見行政機關制定及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權源來自於「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之規定,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顯見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僅授權行政機關就「興建農舍」之相關事項制定細節性之法規命令以資遵循,就農舍興建後之移轉問題,農業發展條例並未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相關規範,現今行政經關擬以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方式限制農舍之移轉,顯然已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之授權規定,且嚴重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藍字授權 內政部+農委會 管天+管地+管人,管的範圍已相當廣了!
紅字則只是個人見解而已...明明藍字就寫了大一堆,怎麼突然變成 僅授權「興建農舍」?

內政部+農委會不但被授權處理興建農舍,也包含處理撤銷或廢止農舍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農舍轉移比起撤銷或廢止農舍....只算是小小小事...

也就是....依法內政部+農委會有權把農舍生出來,也有權把農舍殺死幹掉,
且內政部+農委會還有權認定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卻被解釋成沒權限制買賣農舍?

還是要農委會依照字面有寫出來的,不限制買賣農舍,但把現已蓋好的農舍撤銷或廢止!?


PS. 主管機關的職權在法律已寫得清清楚楚,除非改變中文的名詞解釋或文法,否則就是會那樣解釋!
應該花時間在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的認定下功夫,不要浪費時間爭論主管機關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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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5-6-15 17:52:3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copy 於 2015-6-15 17:57 編輯
藍字授權 內政部+農委會 管天+管地+管人,管的範圍已相當廣了!
紅字則只是個人見解而已...明明藍字就寫了大一堆,怎麼突然變成 僅授權「興建農舍」?

內政部+農委會不但被授權處理興建農舍,也包含處理撤銷或廢止農舍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而農舍轉移比起撤銷或廢止農舍....只算是小小小事...



這不是自打嘴巴也在擴大解釋,還好意思再貼一遍!

農委會是行政機關原本就是被授權而已.
農業發展條例是立法院立的母法,農舍是許可興建,
農委會那來廢止權?
不要看到廢止二字就無限上綱廢止所有東西.

撤銷或廢止農舍許可是在農舍是否有違反法規的情況下廢止建造不是廢止興建資格.
看起書讀很多學歷很高,字也看不懂.
還再貼一遍,大聲就羸?再貼100遍也是一樣,
書要不要再回去多唸一些?
我咧懶得理你.

農地買了沒?沒買不要在這跟我談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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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5 18:02:3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hohohuang 於 2015-6-15 18:08 編輯

這未免太好笑了
法定職權可以自已腦補的嗎?


施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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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15-6-15 18:06:3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6-15 18:20 編輯
copy 發表於 2015-6-15 17:52
這不是自打嘴巴也在擴大解釋,還好意思再貼一遍!

農委會是行政機關原本就是被授權而已.
農業發展條例是立法院立的母法,農舍是許可興建,
農委會那來廢止權?
不要看到廢止二字就無限上綱廢止所有東西.


別人貼出來的: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廢止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明明內政部+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就是能廢止農舍,
甚至有農保+農民資格擁有農舍,農委會也同樣有權可以廢止,你哪隻眼睛看到不能廢止?
就算沒把"農舍移轉"寫出來,但和農地/農舍相關的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也同樣可包含移轉農舍,
要安慰自己騙自己是沒關係,但公開發言不要騙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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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15-6-15 18:10:4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FlyNews 發表於 2015-6-15 18:06
明明內政部+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就是能廢止農舍,
甚至連已具有農民資格者擁有農舍,農委會也同樣有權可 ...


農舍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

別再硬凹了
施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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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15-6-15 18:15:0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6-15 18:16 編輯
hohohuang 發表於 2015-6-15 18:10
農舍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

別再硬凹了


我前面已寫過了,就有人假裝看不到,又要我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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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依法內政部+農委會有權把農舍生出來,也有權把農舍殺死幹掉,
且內政部+農委會還有權認定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卻被解釋成沒權限制買賣農舍(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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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15-6-15 18:20: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FlyNews 發表於 2015-6-15 17:25
法律條文必須從頭看到尾,不能只拿一小段斷章取義+各自表述.....
我在這篇已貼過了!就重貼一次!
http: ...

FlyNews大,

純粹就事論事,無關個人。首先說明。

其次,解釋法條除了法條文字文意外,還要再看立法意旨與立法過程文獻。

農發條例第18條主要是准許新購農地興建農舍,才有第18條。(農委會當時反對新購農地興建個別農舍)


133位立委(出席142位, 9位反對),反對行政院版本,努力許久,最後同意的現行農發條例第18條(共計六項),前面四項明定准許可做四件事,第五項授權行政機關訂立相關配合措施 (第六項是獎勵措施,與本爭議無關,可略過)。現在行政機關說,根據第五項授權(如您所說的許可之撤銷或廢止),我(行政機關)可以把前面四項明定准許可做的事取消,您覺得立法院會有這樣的意思嗎?


以上淺見,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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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15-6-15 18:22:1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FlyNews 發表於 2015-6-15 18:15
我前面已寫過了,就有人假裝看不到,又要我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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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了算喔?
別笑死人了
施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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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015-6-15 18:22:4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6-15 18:25 編輯
cylin60 發表於 2015-6-15 18:20

純粹就事論事,無關個人。首先說明。
其次,解釋法條除了法條文字文意外,還要再看立法意旨與立法過程文獻。
農發條例第18條主要是准許新購農地興建農舍,才有第18條。(農委會當時反對新購農地興建個別農舍)
制買賣農舍?


農地之所以可蓋農舍,且農舍不用房屋稅,也不用地價稅,
立法的原意就是要讓農民就近務農,增加農業產值

所以,沒有實際務農的人,立法的原意就沒有資格興建/購買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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