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友善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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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面來說已經很清楚了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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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6 11:37:4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yuank 發表於 2015-6-16 09:13
而依農發條例中,內政部+農委會就是有絕對權利定義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卻一堆人鬼 ...

謝謝Yuank大簡潔有力的說明。這個說明直接切中本次修法的另一個重點,限定農民承買農舍。如果還有補充意見或反對意見,也歡迎提出,互相討論。


有一點我不解,身為主管機關,農委會對於行政法上所謂授權明確原則,應該非常了解。這應該算是基本ABC。在提出本次農地新政策宣導前,農委會內部對於修法方向是否逾越授權,難道沒有警覺嗎?還是明知涉嫌逾越授權,但是還是要硬推, 而且要急急的推?

農委會在前一次修改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約一年多前)時,自陳限定農民承買農舍的修法影響太大,所以在前一次修法時作罷。這表示農委會很了解,限定農民承買農舍牽連甚廣,影響許多民眾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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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6 12:28:3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藍影 於 2015-6-16 12:32 編輯
cylin60 發表於 2015-6-16 11:37
謝謝Yuank大簡潔有力的說明。這個說明直接切中本次修法的另一個重點,限定農民承買農舍。如果還有補充意見 ...

有個奇怪的地方

就是政府有法規會, 其中必有法律專家

到底是法規會棄守本分  沒有專業審議  告訴行政部門法律上窒礙之處

或者是行政部門有被告知  但還是一意孤行

抑或是我們自己的法律見解有謬誤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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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發表於 2015-6-16 12:52:5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使用分區 是一種很重要的概念
建地做建築用地使用
農地作農業用途使用
有哪麼難理解嗎?

區分 它們的不同
被說成 挑起農地建地的對立
甚麼跟甚麼

農村不是只有農地
還有很多的 甲建 乙建 丙建
要退休的請去買 農村建地

農地只有在主管機關核准下才能建造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

行政部門 執法標準的改變 有很奇怪嗎?

以前的人定勝天 與山爭地 與河爭田
這些都是英雄阿!!!!
如今這些人 可都是要抓去關 罰很多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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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6 13:00:2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您於104年6月12日致行政院院長信箱郵件,所提「打壓農地價格,限制農舍興建資格」相關事宜,本會敬復如下:
一、近來部分農舍被當作與農業經營完全無關的純住宅使用,致被人士視同一般房地產做為投資炒作標的,造成部分地區之農地價格有偏高現象。農舍的零星興建,不僅破壞農地的完整性,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偏高的農地價格更直接影響有意營農者取得農地困難,尤其新進農民或青年農民,想要以租地方式從農,不是租不到地,就是租金過高難以負荷,甚至既有之專業大佃農亦面臨擴大經營規模之障礙,對於相關農業政策推動造成阻力,不容小覷。
二、從農業發展條例之農舍規定意旨,強調要有農業經營才有興建農舍的必要,農舍亦要自用,而非供投資目的,爰本次內政部會銜本會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強調要有農保或健保第3類或實際從農的條件,是要規範須為真正務農的人始能興建、持有農舍,使農地價格回歸正常狀態,讓真正想務農的人可以用合理的價格買到農地、租到農地,故對真正為從事農業保有農地之農民而言,並不會受影響,且對有意擴大經營規模之農民亦較容易取得農地。期望透過此次修法,使農舍興建及農地價格回歸正常狀態,以利農業永續發展。
敬祝
健康平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電子信箱 敬啟
聯絡人:農委會企劃處農地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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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6 13:04:1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藍影 發表於 2015-6-16 12:28
有個奇怪的地方

就是政府有法規會, 其中必有法律專家

官沒人家大,人家又是頭頭的大紅人。為了官途所以只能曲迥婉約,最後推給陳超明立委力擋,再由行政院主秘及發言人來暫緩。這樣就已經要很大的勇氣了。沒看到事後陳主委依然還是信誓旦旦的,人紅聲音就大啦!只是法理不通,所以用各種手段去搽脂抹粉顧左右而言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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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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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6 14:26:0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FlyNews 發表於 2015-6-16 02:23
既然是違建,就代表不是合法農舍,當然會被抽房屋稅+地價稅。 要如何申請退稅?
而老違建或新違建沒被拆掉 ...

沒知識又沒眼.農舍不管違建或合法都要房屋稅.不懂請勿發言.不要唯恐天下不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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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6 14:35: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andy.liu 發表於 2015-6-16 14:26
沒知識又沒眼.農舍不管違建或合法都要房屋稅.不懂請勿發言.不要唯恐天下不亂.

http://www.tfa.org.tw/plan3/farm_12.html


一、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
   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榖及茶葉烘乾
   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及同項第9款:「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
   元以下者」可免徵房屋稅。
二、        農業使用之房舍及農舍如不符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免稅規定,或不是房屋現值
   10萬元以下之住家用房屋者,當然要繳納房屋稅,其課稅標準依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
   條例第4條規定,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依所適用之稅率課徵,營業用者按3%課徵,非住
   家非營業用者按2%課徵,住家用者按1.2%課徵;如同時供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
   際使用面積分別計算,且非住家用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1/6。
三、        已課徵房屋稅之農業使用之房舍及農舍如符合免稅規定,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
   ,納稅義務人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
   ;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四、作農業使用之房舍及農舍如使用情形發生變更,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臺北市房屋稅徵收
      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30日內提出申請,當月份15日以前申報者,當月分適用
      變更後稅率,當月份16日以後申報者,則於次月適用變更後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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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6 14:37:4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FlyNews 發表於 2015-6-16 02:23
既然是違建,就代表不是合法農舍,當然會被抽房屋稅+地價稅。 要如何申請退稅?
而老違建或新違建沒被拆掉 ...

請問 飛新 要不要到我老家小村落調查一下.目前村裡有幾家房子是建地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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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6 15:37:1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andy.liu 發表於 2015-6-16 14:37
請問 飛新 要不要到我老家小村落調查一下.目前村裡有幾家房子是建地蓋的.

違建的普遍存在
有奇怪嗎?

我台南 將軍鄉那個村子
大家都是建地阿

只要未保存登記的房(建築管理前) 夠老
合乎適當的條件
本來就可以改成建地
買一甲山土 種一甲翠樹 樂活一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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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發表於 2015-6-16 15:49:4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STSHAOWW 發表於 2015-6-16 15:37
違建的普遍存在
有奇怪嗎?

台南農民幸福.新竹老農可憐.63年建鋼筋水泥算老嗎????跟鄰居買了路邊50坪農地蓋的.就是不給分割.去使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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