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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修正草案:已經公告了!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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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5 23:00:01 |顯示全部樓層
微人 發表於 2015-7-15 22:44
已有農舍,必須拋棄繼承
沒有農舍可以繼承,但是賣不掉,捐給國家?
繼承後耕種,入不敷出,積欠肥料與農 ...

這跟本違被憲法保障的財產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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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5-7-15 23:02:55 |顯示全部樓層
原來限定承購人是這樣推論來的,還真能拗:

本辦法自施行以來,新建農舍之買賣炒作日趨氾濫,導致農地建地化及農舍商品化,嚴重衝擊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農舍係為無自用農舍之農民為農業生產經營所需而興建,故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興建與使用亦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則農舍移轉之承受人亦應為農業生產經營而需取得農舍之農民,始符本條例第十八條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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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5-7-15 23:33:52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jjs0035 於 2015-7-15 23:45 編輯
藍影 發表於 2015-7-15 23:19
同理可證購買農地應為農民
如果膽敢把農地買賣含括進修法範圍
我一句廢話也不會再說




是啊!
依農委會邏輯,就該進一步要求:
“農地”承購人,比照“農舍”承購人,只能限定於擁有農民資格者。因為:

"農地係為無自用農地之農民為農業生產所需,故農地之購買人應為農民,其使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則農地移轉之承受人亦應為農業生產經營而需取得農地之農民"

一套說辭,兩樣標準。
為了修理農舍擁有者,這套推論過程就只針對“農舍”,卻放過“農地”。
針對性太明顯了!
堂堂內閣官員,想修法不肯開大門走大路直接向例法院叩關,卻只能鑽法規漏洞,讓法規詮釋,純然淪落為服務特定鬥爭目標的手段。
這行徑太陰狠,令人不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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