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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修正草案:已經公告了!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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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7 09:00:27 |顯示全部樓層
salt 發表於 2015-7-17 00:24
這次抗議聲浪很大,但理論有點不解,農民需要蓋農舍無所爭議,大部分蓋了又要賣掉到底是需要農舍還是需要蓋農舍 ...

是否有賣,這不關任何人的事,你永遠不知道,什麼時候你需要賣,若能不用賣,誰吃飽撐著去賣,或許有的人會說,看漲價了才賣,那好啊,你比照房地合一,課稅啊,怕人賺錢,為什麼不課稅,若是賣了的獲利,會被政府拿走,除非是家裡出事了,誰會把白花花的錢送給政府。

這個法修的我很不服氣,我很配服修房地合一的官員,考量到了已買的人,沒買的人,投資客,建商。
若是農委會要這樣修,也要限之後申請到建照的,或許有人說我們蓋好的人自私,但是我是依"之前"的農舍修改辦法蓋的,當時沒有"限定"承購人,我才蓋的,法規這麼可以這樣,我想改就改,那難道今天想到又來改,以後商業區限定公司法人能蓋?能持有土地?

房地合一很清楚的告訴你,自要再買房子,你會面臨到什麼稅,時間/期間清清楚楚,建商馬上就不再搶標地了,短期投資客跑到海外了,自住客自住或是等候時間進場購屋,長期投資人改出租,房地合一若不排除農舍,什麼問題也沒有。

看到苗栗財政連薪水都發不出來,前縣長說把高鐵區土地標一標就有錢了,這是什麼政府,徵低價,賣高價…

宜蘭也是同樣的慘,負債率偏高,我還是覺得他們是不想要重劃時,要補償一堆農舍,

我相信有辦法弄農保的人還是有辦法,仲介一家只要備一塊一分地專門幫買方申請農保用的就好,會很難嗎?
就像農用証明,隨便種種,裝裝樣子請的出來。

我想通了,反正以後要賣交給仲介,不用怕賣不掉,但是我很難想像,用這種方式治定農業政策的農委會,將來能有什麼好農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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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7 09:44:58 |顯示全部樓層
shannon 發表於 2015-7-16 16:28
剛剛打電話到農會問辦理農保資格,需要以下

1.  農地農用證明正本

這是農民保險

要保留勞保,就要用第三類健保加入(先加入農會/水利會會員)

但是若是全職工作的人 就沒有辦法了,因為這二項都會掛在自己上班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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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7 13:23:28 |顯示全部樓層
ccmei 發表於 2015-7-17 12:45
政府想要強行通過農舍新法,必另有意圖,這跟近日來各地方政府負債累累是脫不了關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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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是! 另 ...

沒錯~ 調高公告現值來賺房屋稅與土增稅稅收都緩不濟急,重劃是最快的方式,還可以透過黑手,讓特定人得利,但他們忽略的是,因應房地合一,台灣房地產已經走路下降循環,苗栗西前標售高鐵站區土地,都賣不掉了,還想要用這種爛政策?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277684

若以商業經營的角度來治理國家,人民是消費者,政府要能端出好菜,讓消費者"心甘情願"的從口袋裡拿出錢來付給你,還拍拍手說好棒,這才是有能力的老闆,既然有需求,就透過集村,縣市政府做公辦重劃(都更),來整合消費者的需求(居住/農業),無能的政府!

再過幾年來看,今日這些人都是歷史罪人,再不覺醒,台灣就真的希臘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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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7 13:29:13 |顯示全部樓層
hohohuang 發表於 2015-7-17 08:50
集村方式本來的辦法就滯礙難行,搞的幾乎只有建商能做

前幾年更是被政府完完全全的廢掉了


會不會先預告要限定農舍承受人資格
就算沒過也沒關係
然後再改集村辦法
大家就會覺得沒魚蝦也好
甘願讓它過了

我看新聞上寫說,將來還要改成,居住地離農地多遠也不行
若是個別農舍,怎麼可能有離多遠,
我想第二步是要弄集村??

台灣農村陣線研究員陳平軒也予以肯定,雖然預告太慢,但總比不做好,希望儘快上路;不過修法只是第一步,已有建商打算用組合屋規避法規,農委會需責成地方政府落實法規,同時檢討成效,若有需要再進一步修法。

長期來看,他認為農委會需明確定出農舍的用途、興建的實質標準,農舍是為農業經營所需而興建,但若農民種了5分有機菜,在離田15分鐘處有自用住宅,申請蓋農舍還是可通過,但實際上有些蔬菜不用大型農機具,沒有蓋農舍的必要,「農地本就不該有房子,農舍是為了農業經營特許興建,未來政府勢必要把農舍類型化入法,例如離農地多遠有自用住宅就不能蓋。」


但因為要先把地價打下來
特定人進場後
再公布新方案
哇~  知道內情的人就又賺到了

這案有通過沒通過我都等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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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7 13:33:28 |顯示全部樓層
ERIC1050 發表於 2015-7-17 13:30
昨天才送出農民資格審査資料到縣府耶!現在會怎麼樣?
不會要申請建造時又要重跑流程嗎?

要看縣府,若是已經受理的,應該不受影響吧。
只能趕快請他們審查與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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