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shamp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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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發條例0.25公頃限制已經移送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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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9-7-11 22:01:15 |顯示全部樓層
shampoo 發表於 2019-7-11 21:59
是我認為,你在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會議,都沒有具體陳述「自己遭受不法侵害」。

羊羊; ...

建議您,找個「執業律師」討論討論。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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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9-7-11 22:30:48 |顯示全部樓層
shampoo 發表於 2019-7-11 22:22
「理律」夠不夠大?

前面說過, 眼前的我沒有「情緒議題」,


善良是社會的基石。

但是,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不是保護「善良」的人。
(沒辦法。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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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9-7-11 22:33:28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9-7-11 22:34 編輯
shampoo 發表於 2019-7-11 22:28
羊羊,
若你比較有時間的話,
可否幫我確認一件事?


哈哈!今晚為了與您「討論」,
耽誤了手邊一件緊急的事(昨日是期限)呢!

決定今晚熬夜了。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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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19-7-13 08:54:32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9-7-13 08:57 編輯
shampoo 發表於 2019-7-13 07:53
這個案子是相當容易理解, 就是「天人交戰」, 在司法院!
從初審到釋憲, 歷經20多個法官, 各個都在掙 ...


> 「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及系爭函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這句話讓人看得非常不舒服!
> 司法院肯定知道聲請人必然「不服」,
> 所以在通知函中, 放了一句話, 「不得聲明不服」!

shampoo 大實在太愛「自己猜測」了!
在法律面前,一切都要「依法」進行。

請認真理解,聲請釋憲的「客觀條件」,不能用「舉例」和「猜測」,必須是「聲請人遭受不法侵害」,
而且聲請釋憲的「客體」,必須是「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貼一件大法官會議「對不受理決議聲請解釋」案的決議,大家參考: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73649

] 六、聲請人:彭鈺龍(會台字第13758號)

] 聲請案由:為聲請釋憲案件,認司法院大法官第1466次會議對於聲請人聲請解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
]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釋憲案件,認司法院大法官第1466次會議對於聲請人聲請解釋案(會台字第13614號)
] 所為之不受理決議(下稱系爭不受理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 聲請意旨略謂:系爭不受理決議規避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之事實,侵犯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
] 爰聲請解釋,請求撤銷不受理決議等語。
] 惟查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不受理之決議,依法無聲明不服之規定
] 且系爭不受理決議僅係會議決議,性質上並非法律或命令,非屬得向本院聲請解釋之客體
] 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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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19-7-13 15:43:17 |顯示全部樓層
shampoo 發表於 2019-7-13 12:51
羊羊;
不要過於天真!
年齡大了, 就該有些老人家的思考邏輯。

是是是,不該自以為是。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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