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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昨決定修正《農發條例》18條之1,增訂農舍「承受人」須有實質農業耕作能力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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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3 09:28:43 |顯示全部樓層
只能證明之前的行政命令,政府已經知道違法違憲。這案子證明已經腰斬了。
所以新提的是_請立院修法的提案。
下台前又在模仿彭作奎模式了!人之將去硬要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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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5-9-3 13:08:54 |顯示全部樓層
balalaika 發表於 2015-9-3 12:41
為什麼我感覺到的不是案子腰斬??
今天一早各大媒是一片鋪天蓋地農發新法要上路的訃聞
新聞說得斬釘截鐵 ...

為了面子,這次已經知道行政命令的不合法,還要修農發條例。
行政命令要過乛先要修農發條例__不是不用經過立法院同意嗎?
就讓這個猴戲到立法院演吧!至少委員們的態度是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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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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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5-9-3 18:00:51 |顯示全部樓層
shampoo 發表於 2015-9-3 16:58
何謂“須有實質耕作能力”?不了解。

這是阿俊和山林他們專享的福利,

可以哦!我現在有不少苦茶園,有需要的付我租借我來代管,到時就有身份了
先等立院那關過了再說。
反正我這苦茶園以後要做生意的。只要有錢甚麼生意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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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5-9-3 18:17:38 |顯示全部樓層
shampoo 發表於 2015-9-3 18:09
山林大大, 開竅得很快!
就是幫農, 或佃農,
農業大戶開出幫農或佃農的證明,

達官鬼人不會找我啦:!2Home中產階級的才有這種需求…。
有錢人怎麼搞也不會慘到如此…。您這思維太離現實了??
有這種需要我一定租!那種都市人思維的法律簡直笑掉人家大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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