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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長秘書長擁2農舍做民宿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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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6 23:19:3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MEADOW 發表於 2015-9-16 22:54
政府在蘇嘉全事件前對農戶的定義

行政院主計處2010年將農牧戶定義為,一般家庭有農牧業資源或有從事農作 ...

呵呵,
一、農戶人口

  (一)定義:係指農戶內共同居住,並營共同生活之人口,包含因就業及就學未另組家庭經常居住在外,但提供所得一半以上維持農家生活或生活費用一半以上由該農戶提供者;「農戶」者,係指從事農作物之栽培,家畜、家禽及蜂、蠶之飼養等農牧生產事業,或兼有以農業產品、農業設備、場所等提供民眾休閒遊樂之農業活動事業,且其耕地面積、飼養數量及全年出售或自用之自營農畜產品價值達特定標準之一般家庭,現行統計係以耕地面積0.05公頃、飼養1頭大型動物、飼養3頭中型動物、飼養100隻小型動物及農業年收入新台幣2萬元為標準。


原文章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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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6 23:17:5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MEADOW 於 2015-9-16 23:19 編輯

這是楊重信教授在他 facebook上寫的,主計處是比較中立的單位,他較少隨著首長不同,而亂變更定義
楊重信教授是個很有正義感,正直的人,有楊大炮之稱

你(妳)知道政府如何界定農家嗎?你(妳)知道後,請不要偷笑!
行政院主計處於2010年辦理農林漁牧業普查時,將農牧戶(農家)定義為:
一般家庭有農牧業資源或有從事農作物之栽培,家畜、家禽及蜂、蠶之飼養等生產事業,或以農業生產設備、場所等提供民眾休閒遊樂之農業活動事業,且符合下列普查標準之一者:
(1)經營(含租借用、接受委託)之可耕作地面積在0.05公頃以上(不論是否種植農作物均包括在內)。
(2)底飼養1頭以上之大型動物(如牛、鹿等)。
(3)飼養3頭以上之中型動物(如豬、羊、鴕鳥等)。(2010年為:飼養豬、羊等中型動物3頭以上)
(4)飼養100隻以上之小型動物(如雞、鴨、鵝、兔等)。(2010年為:飼養家禽100隻以上(包括鴿、鵪鶉))
(5)全年自營農畜產品之生產價值在新臺幣2萬元以上。


第一次看到這個農家定義,覺得很好笑!現在再看一次,還是覺得很好笑!就標準(1)而言,經營0.05公頃農地(亦即,500平方公尺,或是151.25坪)之家戶就可成為農家?就標準(2)而言,養一頭牛或鹿就可以成為農家?就標準(3)而言,養3頭中型動物之家戶就可成為農家!幸虧沒把狗也算成中型動物,否者,農家戶數會更多!就標準(4)而言,飼養100隻以上雞、鴨、鵝、兔等小型動物就可成為農家!2010年前甚至養100隻鴿子或鵪鶉鳥,就可以成為農家,這就更好玩了!就標準(4)而言,全年自營農畜產品之生產價值在新臺幣2萬元以上就可以成為農家!這也是好玩,假如農家是要靠此自營農畜產值維生,保證農家遲早會消失!
農家的定義是如此寬鬆,所以於2010年底,台灣之農家戶數還高達77.7萬戶(占全國總戶數之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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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6 22:54:0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政府在蘇嘉全事件前對農戶的定義

行政院主計處2010年將農牧戶定義為,一般家庭有農牧業資源或有從事農作物之栽培,家畜、家禽及蜂、蠶之飼養等生產事業,或以農業生產設備、場所等提供民眾休閒遊樂之農業活動事業,且還要符合經營0.05公頃以上的可耕作地面積;飼養一頭以上牛或鹿等大型動物;飼養3頭以上豬、羊等中型動物;養100隻以上雞鴨鵝等小型動物;全年自營農畜產品的生產價值在新台幣2萬元以上。


原文網址: 政府如何界定農家? 楊重信:飼養3頭豬或羊即可 | ETtoday公民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413/4919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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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6 22:48:4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MEADOW 發表於 2015-9-16 22:29
他在五月,以及六月,都得意洋洋說法律一過,要各縣市政府全面清查農舍,還要帶隊到各縣市去取締,你忘記了 ...

有時候有些話聽聽就算了,就像今天還會有人去追究當年說要反攻大陸這件事嗎?其實這件事害了很多相信這句話的人,台灣的土地價格起漲點是在什麼時候開始的?

不過可不可以說一下-->農地不農用,那麼農舍存在的法理依據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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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6 22:29:3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他在五月,以及六月,都得意洋洋說法律一過,要各縣市政府全面清查農舍,還要帶隊到各縣市去取締,你忘記了嗎 ,甚至還放狠話,農舍是特殊建築,沒農地農用要撤銷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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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6 20:51:0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MEADOW 發表於 2015-9-13 21:28
問題是本來陳保基的目的是以前合法申請的,也要追溯列管,所以依陳保基的思維,這也是國之大賊,除之而後快

這倒挺有趣的,原來陳保基的目的是路人皆知(或是各自解讀?)。

有看過李宗吾的厚黑學嗎?那裡頭也提到另外一種叫砸鍋法...以目前2home多數發言的態度是屬於這一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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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6 02:08:5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wurinrin 發表於 2015-9-13 10:17
公務員可不可以是農民?您去姑狗2011年的新聞一大堆,
比如:
蘇農舍爭議 陳武雄改口︰公務員可以是農 ...


好吧!

既然時任副總統候選人(未當選且未有公職)的蘇嘉全的農舍都捐出來了!。

那就請各地政府徹查一下,只要是現任高官擁有農舍者,比照蘇嘉全模式,

一律捐出做為農陣團體發展農業使用。
有容德乃大  無求品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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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3 21:28:0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問題是本來陳保基的目的是以前合法申請的,也要追溯列管,所以依陳保基的思維,這也是國之大賊,除之而後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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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3 14:59:3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文川 發表於 2015-9-13 13:36
問題是公務人員不能兼職,啊有生產銷售之實算不算兼職????
也許各有解釋吧??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匯整表在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3條還沒有修法前,是沒有機會再申請建造農舍的了。只是現在窮追猛打以前就取得農舍的公務人員並沒有啥意義,因為先前並沒有規定要有產銷之實。

依解釋文來看,只要是父兄合伙或是配偶經營商業,卻是不違背公務人員服務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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