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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宜蘭農民抗爭運動與再論農地農用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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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9 10:33:48 |顯示全部樓層
1.政府全面收購農地(按公告現值),並以公告現值某%數,低價出租(採4,8,12年等長期租約)以專供農作,且對於各項農作物採保證收購價 (種植品項均由政府公告指定), 讓想務農之人有農地可耕作。
2.現有農舍部分(1/10農地 另9/10因已由政府收購故無須課稅)一律課稅(按自用或一般稅率)。未作農業使用課一般稅率,已採農用使者課自用稅率。
3.現有農舍買賣,以附近農地承租人優先承租使用(租金按該地公告現值 百分之二~五/年 ,以使用年限50年再加該農舍建築成本,平均攤提成本)。若遇多組人承租時則採抽簽方式決定,得標者有3次未履約或未實際耕作者(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得申請說明),列管造冊永不得再承租農地。
4.已承租農地且耕作者,得優先承租,原承租人若往生,其承租權得由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承租,若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無承接意願,則改由一般民眾承租。
5.以上胡說八道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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