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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種綠電 擬闢3,800公頃專區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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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7 17:35:31 |顯示全部樓層
看看它們8月份就已經下手了

行政院公報 第021 卷 第149 期 20150812 農業環保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2 日
農企字第1040012586A 號
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三十條。
附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三十條
主任委員 陳保基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三十條修正條文
第 三十 條 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條件,申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
設施,以位於下列區位者為限:
一、 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不利耕作之農業用地。
(二) 行政院核定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行動計畫範圍內,並符合其綠能推動區
域或措施。
二、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之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或污染管制
區。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不利耕作之農業用地,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申請第一項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 設置目的。
二、 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三、 計畫構想:包括基本資料、現況概要、使用計畫、營運管理計畫、工程設計
及可行性、經濟效益、環境影響及維護計畫等事項,並敘明能否達到減緩地
層持續下陷,或防止受污染農業用地栽植特定農作物。
四、 計畫期程。
五、 財務計畫。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並應說明對土地所有權人之經濟助
益。
申請第一項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後,送中
央主管機關專案審查核准。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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