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ljc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他說了真話做了當做的事 [複製鏈接]

Rank: 9Rank: 9Rank: 9

21#
發表於 2015-12-4 06:24:4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12-4 07:32 編輯
笨羊 發表於 2015-12-1 23:51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何以賣「精練油」給別人吃的,他不吃自己從屎尿混合物中「精練」的油?


別緊張,只要某個人、某隻鳥、某條魚、某昆蟲、某哺乳類動物....在水庫或自來水集水區拉屎拉尿,
我們喝的自來水,就是你定義中屎尿混合物中「粗煉」的水!
若RO處理屎尿混合物「粗煉」的自來水,則可變成屎尿混合物「精煉」的純水!
1

查看全部評分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9Rank: 9Rank: 9

22#
發表於 2015-12-4 06:42:0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12-4 07:18 編輯
aray 發表於 2015-12-3 14:54
這個案子,也讓我想起謝依涵的案子。我們大概都相信,就是她殺人沒錯。但是,唯一的殺人證據是謝依涵自己承 ...


當初媽媽嘴雙屍案,一開始是 媒體+名嘴+民粹+網民辦案,
不但謝依涵殺人,且老闆呂炳宏、歐石城、鍾典峰媒體+網民辦案結果都是殺人犯都該死喔!

結果老闆呂炳宏、歐石城、鍾典峰找不到證據,且無罪都被放出來,不就代表鄉民+媒體耍白痴嗎!?

而頂新案也類似,頂新被法院判無罪,當初花那麼大功夫抵制頂新的 鄉民+媒體+某團體 會惱羞成怒....
難不成要鄉民承認當初一大群人抵制頂新是集體耍白痴? 多丟臉啊!實在沒面子!
法官判無罪,鄉民為了面子要把頂新講成有罪,甚至把3位彰化地院法官挖出來批鬥一翻才行!


但鄉民們也別緊張, 雖然頂新不一定 違法(有罪),但不代表沒違規。照樣可以抵制頂新啦!
且頂新幾億元的罰款照樣要繳。

就和大家開車/騎車/走路...紅線停車or闖紅燈or超速or行人過馬路不走斑馬線....都只是違規罰款就好,
又沒死人或傷人的證據,並不需法院判決有罪抓去關啦!

像測速照相拍到超速罰單,也必須測速照相機符合CNS標準且定期檢驗,條子開的罰單才有效力!
同樣的,檢察官在越南查頂新違法黑心油,必須依法以符合CNS檢驗標準測出來才算數,但檢察官卻用快篩法,
否則檢察官沒找到黑心油的實質證據也可讓頂新入罪.....
是不是版上某人被指控提供黑心農產品,檢察官查不到證據,但因網路鄉民不爽,法官也得判有罪!?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9Rank: 9Rank: 9

23#
發表於 2015-12-4 07:28:2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4w 於 2015-12-4 07:31 編輯
笨羊 發表於 2015-12-2 11:02
回應風花大的疑慮:

法律(法)基於常識(理),常識(理)又基於道德(情)。


事發之後,魏師兄又是道歉,又是要捐30億就是證據了,後面的只是補足佐證即可,難道法官沒有腦子去判斷? 情理法兼具才是好判決,法只是參考用的,要詭辯梢有腦袋的人都會, 古代公孫先生不是有[ 白馬非馬]論,唬的執法人員放行

  什麼叫做知法玩法?   不合情理說成合法的就是玩法。哪天有人將大便加入食物中,法律上也沒有吃大便犯法的規定, 法官是否在[ 痛苦] 的抉擇中,判願意道歉又賠錢的商家無罪呢?
2

查看全部評分

打造綠城堡  http://wwww091wang.pixnet.net/blog

使用道具 舉報

萬分會員

樂活族

Rank: 9Rank: 9Rank: 9

24#
發表於 2015-12-4 08:35:4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4w 發表於 2015-12-4 07:28
事發之後,魏師兄又是道歉,又是要捐30億就是證據了,後面的只是補足佐證即可,難道法官沒有腦子去判斷 ...

傻瓜 道歉捐30億哪算證據
那是演給大家看的
法官前說 "我被逼的" 不就好了
自白算證據嗎? 我這看新聞久了也知道 "推翻自白" 容易的很

事件跟本是
藍的想判有罪,,,但確傻眼 無罪
綠的撿便宜,,,只管催票
台大校長搞 滅頂 幹嘛?(台大法學院可以關門了)

怎麼沒人認真了解 我們的法怎麼了
怎麼這回還能讓 奸商 跑掉
台大法學院應該要給完整正確的說明

大家只管 "當選" 勝選
最後滅頂的肯定是 "老百姓"


有人是學法的嗎?
這回奸商利用啥手法全身而退?
還有補救的方式把他捉回去嗎?
他家兄弟有噴射機內,會不會飛走了

我最幹壞人沒接受到處罰,請找方法
味全就算搞倒了(死ㄧ堆人),頂新還是101高高在上

藍的綠的趕緊加油,把人用最短的時間弄回牢房就給你讚

只要牢房是空的 藍綠都是在騙 選票重要多了
樂活族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9Rank: 9Rank: 9

25#
發表於 2015-12-4 09:24:1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勢態演變至今,只能冷眼觀察

頂新案已成  臺灣核心價質指標

有罪也好,無罪也罷

除非判它吐出不法所得加刑責,否則死老百姓就自求多福吧!

ㄧ審有罪無罪又如何?

二審  三審 非常上訴  吧拉 吧拉。。。法院早就不是國民黨開的

有錢 有權 有勢 都可來去自如  比清末還腐敗。。。

抵制頂新是自求多福的實踐,不抵制的回饋在自身 也是現世報

最最不該的是商業使用 貪便宜 昧良心的

在家抵制沒問題  出了門 外食  誰敢保證吃不到

頂新的存在已成   全民共業!

1

查看全部評分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8Rank: 8

26#
發表於 2015-12-4 09:51: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樂活族 發表於 2015-12-4 08:35
傻瓜 道歉捐30億哪算證據
那是演給大家看的
法官前說 "我被逼的" 不就好了

看了好久, 才恍然大悟, 原來問題的癥結 , 必須證明, 原料有問題 ; 而現有的 "成品" 檢驗項目 無法完全包含  所有的 "害人物質" , 只是食安立法 的精神 , 應是要求 食品業者 必須對 上游  原料 負責把關 , 確認  "來源" 沒有問題 , 不是病死豬 或 地溝油 吧 ( 不過 "大幸福" 不是在越南被判刑了嗎 ??) !!

但話又說回來, 我們不是 常把  "廚餘" 拿去餵豬 (原料 ??) 嗎  ??  也把糞便 當 有機肥 拿來種菜 還說是 高貴的 有機食物 (原料 ??)  ??  

這事件 感覺真的是 複雜 又 錯亂 ????

現在台灣真的只看到  :  

有人爽翻天,  忙著催票再創去年神蹟 !!
有人急死了,  趕緊想把 魏 抓去關 !!
2

查看全部評分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8Rank: 8

27#
發表於 2015-12-4 10:06:2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aray 發表於 2015-12-3 14:42
風花大、笨羊大,
   我把楊律師原文貼出來。提供大家討論。

道德是最不可靠的東西

你願意付出多少代價來維持過高的標準

我最喜歡提的例子 就是台灣機車的環保標準
人們收入不夠 搞那麼高的標準
結果就是 超舊的爛車一堆 沒錢換 汙染更大

台灣已經是後段班的國家了
過高的衛生標準 會造成食物過高的價格 真的是好事嗎

食物的標準 該訂在能讓你活到幾歲 比較合適

沒有生產力的老人 是國家恐怖的負擔
一個久病的老人拖累一家人
是人性的光輝 還是 子孫的悲哀

一堆無法起碼自給自足的道德標準
在我看來都很可惡

要國家補助的 要別人幫助的

聖人不死 大盜不止
3

查看全部評分

買一甲山土 種一甲翠樹 樂活一甲子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9Rank: 9Rank: 9

28#
發表於 2015-12-5 09:09:5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04.12.5 中時電子報:越南公函比不上被告辯詞?彰檢:國際笑話
https://tw.news.yahoo.com/%E8%B6 ... 9%B1-215007802.html

] 頂新案一審判決被告魏應充等6人全部無罪,
] 彰檢撰寫上訴書的主任檢察官林漢強4日指出,
] 法官不採認越南官方公函認定大幸福是動物飼料生產業者,卻採認被告辯詞說大幸福的油可供人類食用;
]「人家越南好歹也是個主權獨立國家」,越南官方公函竟比不上被告辯詞可信,
]「這簡直是國際大笑話」!

] 林漢強說,近300頁判決書最令人不可思議部分,
] 是法官認定越南官方文件「無證據能力」。
] 理由是越南工商部的2件公函,都是我駐外單位基於特定事件而函詢後,由越南工商部所回覆之文書,
] 不僅不具「公開」、「慣常性」,且有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
] 這等文書應不屬於特信性文書性質,因此沒有證據能力

] 法官還特別用括弧註記(越南工商部人員亦非我國公務員),
] 對此林漢強說「這不是廢話嗎?」越南官方去查越南業者,將結果以公文轉告我們,
] 卻不被我們的法官認為有證據能力

這不僅是「法匠」,已經是「外星人」了。他們講的話「地球人」都聽不懂。
2

查看全部評分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9Rank: 9Rank: 9

29#
發表於 2015-12-5 10:09: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12-5 10:12 編輯
笨羊 發表於 2015-12-5 09:09
] 林漢強說,近300頁判決書最令人不可思議部分,
] 是法官認定越南官方文件「無證據能力」。
] 理由是越南工商部的2件公函,都是我駐外單位基於特定事件而函詢後,由越南工商部所回覆之文書,
] 不僅不具「公開」、「慣常性」,且有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
] 這等文書應不屬於特信性文書性質,因此沒有證據能力。


      很合理啊。這法官不能說的想法是:一般認為台灣比越南進步一點,台灣的政府(如餿油案時的衛福部和立院)都不可信了,你要我相信越南政府,我腦袋又沒壞。另外我連你檢察官「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的資料都不採信,更不可能去採信外國的不「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的文書。

      這下子朱Protect解套了,他的話關於是否「慣常性」不敢說,但絕對是不「公開」、「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的情況下說的,所以就當他沒說過了。
1

查看全部評分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8Rank: 8

30#
發表於 2015-12-5 10:32:5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海明威→新民→阿璋

使用道具 舉報

2home站內搜尋



回覆:他說了真話做了當做的事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成會員

Archiver|手機版|2home 打造桃花源

GMT+8, 2024-5-16 17:56 , Processed in 0.050184 second(s), 9 queries
免責聲明:2home網站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網站之立場,2home網站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