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l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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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了真話做了當做的事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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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 23:51:22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12-1 23:54 編輯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何以賣「精練油」給別人吃的,他不吃自己從屎尿混合物中「精練」的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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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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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2 11:02:20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12-2 11:57 編輯
風花 發表於 2015-12-2 10:39
新聞讀者投書有一篇「黑心律師的告白--頂新案檢辯審三方心裡不敢講出口的真心話」,是從不同觀點寫的文章, ...


回應風花大的疑慮:

法律(法)基於常識(理),常識(理)又基於道德(情)。
因為法律訂定無法萬分周全,以致有些事情表面「合乎法律」,但其實「不合道德」。

該投書裡頭真正的重點在: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 ... ew/20151130/743559/

] Q:好,就算我相信邪惡的頂新不可能買又貴又不純的「飼料油」,
] 就算只會買便宜又純的「原料油」,
] 我偏要再往前追根究底,越南的「原料油」有沒有可能是用病死豬的脂肪作的?
] 一定有可能,因為病死豬肯定比活豬還便宜

] A:此時我必須要承認,當然有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
] 畢竟越南發生什麼事,我這個遠在台灣的局外人並不清楚,
] 同理,法官也不清楚,所以要期待並等待檢察官來舉證。
] 但在檢察官未能充份舉證時,若你是法官或陪審團,
] 在沒有證據的前提下,你會選擇「肯定是病死豬」?或選擇「沒證據確定是病死豬」?
] 你會因為喜歡或討厭被告而作不同選擇?你的選擇將決定台灣是什麼樣的國家?


這時候,我們這些社會大眾組成的「陪審團」,就要用「常識」(理)來判斷了。

怎麼判斷呢?
從事件發生後記者到越南採訪,越南工廠員工東躲西藏,
以及頂新大老闆最初的心虛反應,又要捐錢,又要開放參觀家園,不就知道了嗎?

那麼,是非對錯呢?
不周全的「惡法規」(法)也許讓壞人逃過一劫,
基於道德(情),「黑的」不可能會變成「白的」啊!

科技主宰生活的時代,
太多人迷信「科學和科技」,就跟迷信「宗教」一樣,都是危害社會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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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2 11:42:52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12-2 11:45 編輯
笨羊 發表於 2015-12-2 11:02
回應風花大的疑慮:

法律(法)基於常識(理),常識(理)又基於道德(情)。


從這則新聞就知道,各黨立法委員「挑燈夜戰」擺明就是作秀給你看,
火燒眉頭了,「是否反對逕付二讀,黨團要再討論看看。」

做一個中華民國國民,真悲哀!

104.12.2 聯合新聞網:立院要修食安法 周五可望過關
https://tw.news.yahoo.com/%E7%AB ... 7%9C-192200981.html

] 國民黨立院黨團表示,此修法可以加強源頭把關,避免再有類似頂新案的奇怪判例,
] 希望周五逕付二讀,完成修法。

] 民進黨團說,食安修法應一次到位,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 應全面檢討食安漏洞,從原料、製造到成品完整監督。
] 不過,對於周五院會中是否反對逕付二讀,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說,黨團要再討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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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5 09:09:58 |顯示全部樓層
104.12.5 中時電子報:越南公函比不上被告辯詞?彰檢:國際笑話
https://tw.news.yahoo.com/%E8%B6 ... 9%B1-215007802.html

] 頂新案一審判決被告魏應充等6人全部無罪,
] 彰檢撰寫上訴書的主任檢察官林漢強4日指出,
] 法官不採認越南官方公函認定大幸福是動物飼料生產業者,卻採認被告辯詞說大幸福的油可供人類食用;
]「人家越南好歹也是個主權獨立國家」,越南官方公函竟比不上被告辯詞可信,
]「這簡直是國際大笑話」!

] 林漢強說,近300頁判決書最令人不可思議部分,
] 是法官認定越南官方文件「無證據能力」。
] 理由是越南工商部的2件公函,都是我駐外單位基於特定事件而函詢後,由越南工商部所回覆之文書,
] 不僅不具「公開」、「慣常性」,且有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
] 這等文書應不屬於特信性文書性質,因此沒有證據能力

] 法官還特別用括弧註記(越南工商部人員亦非我國公務員),
] 對此林漢強說「這不是廢話嗎?」越南官方去查越南業者,將結果以公文轉告我們,
] 卻不被我們的法官認為有證據能力

這不僅是「法匠」,已經是「外星人」了。他們講的話「地球人」都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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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5 19:02:06 |顯示全部樓層
aotsen2004 發表於 2015-12-5 12:51
小弟 幾年前 幾乎 都常打官司 ( 持續 十多年 ) ~ 不是 被人告  就是 告人 ......

法官 也看過 不少 ~ 甚 ...

> 笨羊        2015-12-5 13:47        冷血是社會裡有權、有錢、搶發言權的人造成

小弟應該改成:冷血是社會裡搶權、搶錢、搶發言權的人造成的。
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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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8 08:14:29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12-8 10:32 編輯
風花 發表於 2015-12-6 23:56
現在這個鬼打牆司法就是一堆律師搞出來的制度。
這根本不是好現象。
頂新案件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個案,


99.9.27 奇摩話題:陳長文律師:台灣法律人連「法匠」都配不上
http://winlaw8888.pixnet.net/blog/post/50984613

(以下全部引用)
還記得在台灣的性侵犯屢屢被輕判的判決嗎?
對他們而言種種的悲劇仍歷歷在目
但對於侵害他們的兇手,卻能獲得輕判
對於受害者及受害者家族而言,可說是二度傷害
是時候該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的時候了

9月25日晚間,台北凱達格蘭大道白玫瑰飛揚,
上萬民眾參與白玫瑰遊行,也讓「恐龍法官」的議題
再次受到社會重視。長年關注台灣社會重要議題,也在政大、
東吳任教的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人陳長文,從3個層面為
各位網友深刻剖析台灣「恐龍法官」形成的來龍去脈。

恐龍法官出沒原因1:
社會面:長期對法律沒有正確觀念,迷失在有限的法律文字框架裡!

恐龍法官由來已久,簡單來說,中國人一直以來對法律沒有正確觀念。
民國20年,為了廢除西方列強的不平等條約,
我們的國家囫圇吞棗,把國外的法律抄進來,因為要有法
才能廢掉不平等條約。當時有法是為了雪恥,
是民族主義作祟的結果。法律不是我們真正想要的,
而是在不得已的狀況下,要了它來解決另一個問題。

法律是為了成就和諧的,繁榮的,進步的社會。
法律要跟人民的生活在一起,它是有血有肉的。

但一開始我們的出發就沒想清楚。直到現在,大家對法律的體會與認識,
仍僅止文字。當然,有法比沒法好,只是法律人無法體會
法條背後的深層意義時,便會迷失自己在有限的文字裡。

有人或許想問,恐龍法官在別的國家有嗎?我在想,
搞不好連滿清末年都不會發生這種狀況。那時的誤判,
也許是犯人被砍頭,
或屁股被打爛,但衙門裡的縣太爺不會說,
性侵者沒有違反6歲小女孩的意願,古代的法官沒有
法條框住他的思想,可是現在的法官反而被框住了!

在英國、美國要等到四十、五十歲才開始當法官,
那樣人生的歷練、思想與思考都相對成熟,才能更加體會6歲小女孩
的處境與想法。他們還有陪審團制度,把社會大眾的情緒考量進來。
其實全世界都會發生兒童性侵案件,但在英國、美國,
可能判決品質沒有那麼離譜。

這次判刑的法官有問題嗎?有!但那只是他一個人的問題嗎?
台灣教育制度如此,考試制度如此,法官、檢察官任用制度如此,
制度裡每個環節都有問題,當我們體會了這個狀況,
就不會訝異有誤判的情形發生。

恐龍法官出沒原因2:
教育面:教學重背誦,只讀法條,不去體會法條的精神與意義!

俄國大文豪托爾斯泰寫過一本小說「伊凡•伊列區之死」。
主角伊凡•伊列區是沙皇時代的高院檢察長,他不可一世,
往來都是權貴,還娶了很多漂亮的太太。
有天他摔倒了,卻覺得每個來探視的人都別有目的。
伊凡•伊列區身心俱疲,臨終之際找到了答案,為什麼別人不關心他?因為他向來只關心自己。

用「伊凡•伊列區」來比喻台灣的「恐龍法官」,
也許不夠恰當,但雖不中亦不遠矣。

台灣的法官、檢察官考取率只有8~10%,學生為了考取,花很多時間關在圖書館裡讀書。
因此,他可能沒時間好好地愛爸爸媽媽,
沒時間去關心這個社會上令人感動、痛苦的事。
好不容易考中了,還要再努力準備考試,因為考得好壞會影響分發地點。
這樣訓練出來的法律人,怎麼感同身受?

台灣的法學教育重視背誦,不去了解法條字裡行間的意義,於是產出沒有創意的學生。
法律裡的「創意」,是要用不同的角度,看不同的案子。
結果,台灣法學教育訓練出來的都是法匠,法的工匠。

但「匠」是好字啊!工匠們匠心獨具,不然怎麼做出東西?
說法匠,其實貶抑了工匠這個字眼。但是,台灣的這些法律人,
我覺得連法匠都配不上。


法學院的學生在校時,為了要考上法官,可能不會去上些有啟發性的課,
甚至也不來上課,去補習班就可以。年紀輕輕就去當法官、檢察官,
可能沒當過人家父母,沒交過男女朋友,甚至可能連什麼叫「意願」都無法體會。

你看台灣大部分的判決書是沒有內容,只有判決結果。
所以你的情緒不會隨著判決書的內容有所起伏,沒有一個判決書會感動我們。

一般人看法律是冷冰冰,機械的,但這樣是誤會法律了。
在這次的6歲女童性侵案裡,刑法第222條明訂,未滿14歲男女強制性交將加重其刑。
刑法是罪刑法定,14歲的規定的確不能討論,
但如果我們不去感同身受什麼叫「違反其意願」,這樣立法的目的也沒有用。

恐龍法官出沒原因3:
制度面:司改不受重視,缺乏資源,法務部1年預算,還不夠買4台直昇機!

台灣法律狀況比上不足,比下有餘。
現在談法治改革,要重新地整個想清楚,才會知道台灣要怎麼改革,那會花很多時間。
但捨此以外,我們沒有其他的途徑。

不只司法院,還有教育部、法務部、考試院,立法院要大幅提升司法預算,
像台灣向美國申購阿帕契直昇機,一台要25億台幣,買30架花了750億,
但法務部一年預算只有90多億,差不多4台直昇機的錢啊!

今天會發生「恐龍法官」的問題,法律人要負最大的責任。
法律人狹義地說,也就是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院教授和學生,
還有依法行事的公務員,這樣有200萬人吧!
全部都要好好檢討,
要改的地方實在太多了,可以雙管齊下,
一是就現有制度能改的趕快改,二是要從頭做的趕快做。

台灣司法是一個壟斷的職業,我們的司法必須企業化,
否則就像古代的衙門,你要來就來,來了我也不在乎你。
司法院要做早該做了,但現在要做,它做得來嗎?
台灣法官、檢察官都很保守,說好聽是謹慎,說難聽是自大又自卑,這有種複雜的情緒,
又自成一格,彼此相濡以沫很嚴重。

黎巴嫩知名思想家紀伯倫說,
「如果你把手放到善惡的交界之處,你會觸碰到上帝的袍服。」
我要用這句話來勉勵所有台灣念法律的人,
你憑什麼可以扮演上帝的角色?
因此你必須要非常、非常地謹慎,
因為那是何等、何等困難的工作,這些我們在法學院好像都沒有教。

我有點著急,現在台灣司法的表現比滿清末年好多了,
已經70分了,該是時候要往上走了。
但這非常困難,要極大魄力和方法,治標治本齊頭並進。
如果不繼續走上去,會功虧一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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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8 08:25:09 |顯示全部樓層
笨羊 發表於 2015-12-8 08:14
99.9.27 奇摩話題:陳長文律師:台灣法律人連「法匠」都配不上
http://winlaw8888.pixnet.net/blog/po ...

100.4.4 黃維幸律師:法界的集體早發性痴呆症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 ... /20110404/33294939/

(以下全部引用)
最近由於提名大法官提了據說是「恐龍」法官而弄得全國上下沸沸揚揚,
而自從白玫瑰運動以來,法界一些法匠依然義正辭嚴,
堅持法律解釋是一種外行人無法了解的「科學評價」的「涵攝」

因此強制性交罪裡的「違反其(意即「女方」)意願」的正解,
法匠一致認為就是要求女方有反抗或至少是有不願意的表示。
雖然即使這種奇特的解釋可能「違反法官意願」或良知,
法官做為一個法匠不願也不能「反抗」這種「通說」,據說不這麼解釋就可能違反了法律的「客觀」意思。

然而,民意難違,選票要緊,解決之道,在於修法。
修法雖是路途遙遠,遠水救不了近火,
但既順應了民意,又遮羞了據說是法匠的「專業」,真是兩全其美,顧全大局。
我看沒有什麼比這種全國性的法律滑稽劇,更能顯示法界集體的早發性痴呆症。

法界一向有一種迷信:
認為法條的文字有一種客觀確定的意思,只要解釋法條的人理性公正,
不上下其手,並使用正確的解釋方法,
就可以做出每一次都符合文字的正確意思並符合客觀實相的同一結果。
法匠不僅如此麻醉自己,並且用之恫嚇他人,稱之為關乎法治存亡的法的安定性。
事實上,這種「恐龍」理論只有台灣的「恐龍」法界深信不疑,視為鐵律。

別被「恐龍」騙了

早在100年前,結構主義始祖蘇敘(Saussure)就對語言文字代表客觀實相的謬論給了致命的一擊,
指出文字的意思是它與語言的其他關係所決定。
例如,我們說「ㄍㄡˇ」,腦筋裡才會浮現「狗」這個字及其圖像,
不是狗的圖像非要我們叫之為「ㄍㄡˇ」不可。
所以,同樣的動物日本人稱之為「意奴」,美國人稱之為「多哥」,法國人稱之為「喜安」,
沒有什麼客觀的實體以一定的語言代表,反而是我們以約定的言語製造客觀的圖像。

又如,女兒之所以是女兒,只有是相對於父母及家庭的觀念而言,
沒有這類語言上的相對關係,「女兒」無法代表什麼,更不用提是反映什麼「客體」。
所以,法匠眾口鑠金地認為「違反其意願」指稱女性的拳打腳踢,尖叫求救,
或至少是堅決說「不」的「反抗」,只不過是法匠們的偏見,
當然不是什麼在判決裡變更適用法條,或進一步修法改變或刪除文字才有得補救。
為什麼不「違反其意願」不能至少是「害羞點頭」、「嗯!」、「好!」、「我要」、
甚至是把男性壓在底下才算數?
「違反意願」不是什麼男性中心的反抗說的必然陳述是太明顯了,
也只有相對於男性沙文性文化才能了解其所扭曲的意義。

不過,法匠們一定不服,
說是把抽象的「違反其意願」這樣的解釋是忠實於法條的文義,至少是合理的解釋,
即使有所不妥,法官不能造法,只能修法解決。
這又是台灣「恐龍」法學另一個萬年化石。
現代的法國人類社會學家拉杜(B. Latour)告訴我們:
除非是同義反覆,沒有兩種語言陳述會完全相同。
所以,「反抗」絕對不會與「違反其意願」的意思相同。
我說:法官的解釋就是「造法」,而且是造了非常壞的法,
只不過不是立法機關的立法或修法意思下的「造法」。
不過不要被「恐龍」騙了,法官既然造法,一念之間也可以「修法」,何待冗長的立法。

修書不如修腦袋

加重強制性交罪的「違反其意願」規定也許有很多問題,但如何才是妥善的解釋卻非其中之一。
14歲以下「合意」都算強制了,舉輕以明重,
何以「違反意願」而加重其刑期一定需要不合意的「反抗」?
我看法條文字沒什麼問題,法匠的腦筋才是問題。
要去除「恐龍」理論是「修法」不如「修書」,「修書」不如修「腦袋」。

作者為律師、哈佛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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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9 10:54:51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12-9 10:55 編輯
FlyNews 發表於 2015-12-9 09:53
阿....不過是個律師的想法而已...
看他的文章用字/用辭,可能是英文讀太多了,國文程度實在不怎麼樣.... : ...


國文程度這種「形式外表」,與法學素養這種「實質內容」,如何扯上「絕對」的關係呢?
再說,國文程度高不高,見仁見智囉!

穿著破爛,不表示舉止不文雅。
學歷不高,不表示沒有智慧。

脫髒鞋進超商的古意農夫


穿著Prada的惡魔


頭上長草的周杰倫


104.10.14 中時電子報:最古意農夫 脫髒鞋進超商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014000510-260106

維基百科:穿著Prada的惡魔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 ... %E6%83%A1%E9%AD%94_(%E9%9B%BB%E5%BD%B1)

104.9.17 新聞極客:全民“頭上長草”賣萌 廠家月售百萬賣斷貨
http://news.sina.com.cn/c/zg/2015-09-17/doc-ifxhytwp53707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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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0 19:21:36 |顯示全部樓層
4w 發表於 2015-12-10 18:40
[

承如閣下說的: [美國的法官是經過層層考試], 他們和日本一樣擔心只會考試,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法 ...

] 釣水,逸事也,尚持生殺之柄;奕棋,清戲也,且動戰爭之心。
] 風來疏竹,風過而竹不留聲;雁度寒潭,雁去而潭不留影。

4w大修行中人,當知竹林風聲、清潭雁影,了無痕跡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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