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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大家 配蓋之地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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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3-20 23:27:43 |顯示全部樓層
仙丸子

山坡保育區暫未編訂用地系屬農發條例第三條所列之農業用地殆無疑義,如要興建農舍除農業法規外尚需受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森林法、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等相關法令之管制。


另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六條興建農舍應注意事項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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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農授水保字第0931825039號
發佈日期: 93/11/02
案由摘要:釋完整區塊定義及興建農舍剩餘供農業使用百分之九十農地可否申請農業生產設施疑義


   一、所稱完整區塊係指土地登記之單一筆地號土地範圍而言。如有水溝、農路等隔離者,即不屬完整區塊。
   二、農業用地已興建農舍,其餘供農業使用百分之九十農地如擬設置農業設施,請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規定,向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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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3-21 12:10:22 |顯示全部樓層
老農配建雖排除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六條之適用,但依該辦法第二條規定: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受本辦法所定申請興建農舍相關規定之限制。」

反而是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所列本法(建築法)第十一條所稱一宗土地,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但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者,不視為同一宗土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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