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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條例修正初審通過 無照旅館最高罰50萬、勒令停業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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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24 07:26:22 |顯示全部樓層
佾雲 發表於 2016-7-22 19:13
請問有那位大大知道為何都市內無法有民宿
官員對民宿的定義可能真的不同
歐洲還是很多都市內的房子改建民 ...

誰說都市計畫區內不行有民宿了??台灣的法規也沒有這條限制才對..

我轉法條過來..主要是第5條..你要申請成為民宿..
那你的房子和土地的坐落要在這些區域內
這很多都是都市計畫區中畫定出來的區域
所以那來的都市計畫區內不行有民宿的規定了..
依法而言..不同的行業申請會有不同的使用分區限定是很合理的
這不光是民宿有限制...很多商業區..工業區..也都是一種限制

如果你的土地不在這幾個分區內你又想作民宿類的行業..去申請旅館吧..


以下為民宿輔導管理法部分內容:

第一章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第二章 

第五條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國家公園區。
四、原住民地區。
五、偏遠地區。
六、離島地區。
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八、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第六條 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前項偏遠地區及特色項目,由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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