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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條例修正初審通過 無照旅館最高罰50萬、勒令停業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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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22 19:13:30 |顯示全部樓層
請問有那位大大知道為何都市內無法有民宿
官員對民宿的定義可能真的不同
歐洲還是很多都市內的房子改建民宿還有分等級管理
如果都市只能有飯店,那真的不知是另有它意還是⋯⋯要關係好
可是目前其實各城市中都有民宿的存在且也相對的對都市內的觀光帶來一定程度的收益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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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25 14:24:07 |顯示全部樓層
sorry, 是我簡化了詢問的方式
大大說的沒錯,民宿需以表定條列的地區為限
只是對於為何都市內只能有旅館存在而不行有其它類別方式的民宿/背包客棧的型式存在並給與管理
即然其定義 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旅館業者財大氣粗,一般只提供住宿及飯店設施,當你詢問當天的人文/生態/⋯⋯ 最多丟一張市區地圖給你而已,但民宿/背包客棧卻可以更深入的帶領旅客了解在地文化,這不應是政府劃地的區域才有的權利
台灣每個都市都有其深度旅遊的價值及文化。
話說如此,那熱門都市台南/花蓮/宜蘭/台東的民宿幾乎都違法囉!還是有給予地方政府權利去發照
我的想法是,回應第三條,重點應是民宿更應提出如何結合當地/文化資源活動的計劃,並與旅館業者切割,其實在都市計劃內可同時存在的。當然官員們的工作loading上會更加復雜麻煩
一般民宅本就有其先天的限制,又如何能申請旅館呢,翻開旅館的規格,那根本就是要打掉重建,與民宿的定義本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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