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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 是我簡化了詢問的方式
大大說的沒錯,民宿需以表定條列的地區為限
只是對於為何都市內只能有旅館存在而不行有其它類別方式的民宿/背包客棧的型式存在並給與管理
即然其定義 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旅館業者財大氣粗,一般只提供住宿及飯店設施,當你詢問當天的人文/生態/⋯⋯ 最多丟一張市區地圖給你而已,但民宿/背包客棧卻可以更深入的帶領旅客了解在地文化,這不應是政府劃地的區域才有的權利
台灣每個都市都有其深度旅遊的價值及文化。
話說如此,那熱門都市台南/花蓮/宜蘭/台東的民宿幾乎都違法囉!還是有給予地方政府權利去發照
我的想法是,回應第三條,重點應是民宿更應提出如何結合當地/文化資源活動的計劃,並與旅館業者切割,其實在都市計劃內可同時存在的。當然官員們的工作loading上會更加復雜麻煩
一般民宅本就有其先天的限制,又如何能申請旅館呢,翻開旅館的規格,那根本就是要打掉重建,與民宿的定義本就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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