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n1047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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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6-6-20 12:38:17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6-20 13:07 編輯

請問現在有多少人遇到 有農保資格,卻被要求提出「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的?
除了高雄市以外,還有其他縣市嗎?南投?

彰化縣、台南市、台中市、花蓮,這幾縣市的表格、說明看來,應該不會犯那錯誤。
http://tinyurl.com/hxkclvu 台南「2.未具前揭資格者請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前項是農保、健保3
http://tinyurl.com/gshh759 彰化  第2頁,『非屬』農保、健保3,才須要。
http://tinyurl.com/zjrvydm 台中  第1個附件連結,第3頁
http://tinyurl.com/zjn2tsc  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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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6-6-20 13:40:12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6-20 15:23 編輯
ch352414 發表於 2016-6-20 13:09
從我被審核通過經驗來看,經營計畫書是最大的關鍵,
看看中央制定的"經營計畫書"第二大項"農業經營現況 ...


一、法令依據不同:
  http://www.nantou.gov.tw/upload/94636_f2.doc    以此表格為例
  我講的是農舍辦法第3條之1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表格第1項)
  你講的是農舍辦法2條1項5款及第2項的「經營計畫書」   (表格第7項)
  這是不同的審查項次,我們在雞同鴨講嗎?

二、是否一定須提出不同:
  「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非農保、健保3,才須提出。
  「經營計畫書」   這不論有無農保均須提出
  這沒問題吧?

三、內容不同:
  「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要的是如表格裡7種之一,不限於2年內
  「經營計畫書」    「經營現況:過去2年內經營實績及現況情形並檢附照片」

----
現在遇到的問題,是在「第1項」這關,某市的作法,跟其他縣市不同。
既然規定一樣,卻有不同,應該是有一方有問題,是吧。     

我知道「第7項」必須注意,我也從沒說有農保可免經營計畫書,請別誤會。
這樣說明希望您可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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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6-6-22 18:00:45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6-22 18:25 編輯
n104713012 發表於 2016-6-22 17:00
類別        解釋令        發文日期        105/5/26
發文文號        農水保字第1051859505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主旨 ...


你們的土地不是89.01.04以前取得的?
你之前說是89.01.27前的...且說代書說只能蓋1分7的4分之1,又像是之前的老農地? (之後的要0.25公頃)
請看一下地籍謄本,確認一下何時取得土地。


若農舍確定不行,那可考慮申請資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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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16-6-22 19:24:06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6-23 12:11 編輯
n104713012 發表於 2016-6-22 18:53
你貼給我的公文 適用 89年之後興建農舍
公文並不是用在89之前農地! 分割

5/26的新函釋就寫「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阿?

函釋簡單舉例如下:
89.01.04前,甲乙丙共有一塊2分農地,持分各1/3。
在89.01.04以後,假設105年辦理分割,甲成為唯一所有人,有全部。
甲雖然在105年才拿到另外2/3,但全部--2分地可以適用89年之前舊規定申請興建。

函釋最後也講,有些舊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就是這樣阿,我猜承辦人心裡還記著舊函釋,沒仔細看新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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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16-6-23 11:27:22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6-23 11:31 編輯

我想,1.承辦人沒仔細看新函釋仍用舊的,或2.  ch352414 說的認為"目前還是共同持有狀態,並未分割",都有可能。
n104713012 建議您把以下列印出來,交給承辦人看。
我看應該是可以,新函釋就是處理這情形阿。

---------
105.05.26  農水保字第1051859505號
主旨:核釋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後段「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無論其分割後之面積有無增減,其申請興建農舍者,得適用該條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之規定。與前開意旨未符之相關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這是新的函釋
本人及家人等4人共有1.7分農地,持分各1/4,為89.01.04前取得之共有耕地。
打算在105年8月辦理分割,由家母一人所有,面積全部。
請問她是否可以1.7分農地,適用施行前規定申請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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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16-6-23 20:04:53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6-23 20:23 編輯
n104713012 發表於 2016-6-23 19:42
我今天 有拿給他看:

他解說是 分割為單獨所有 , 無論其分割之面積有無增減 (指的是分割之後)


他的意思是..要用合併? 不能分割?  奇怪了
你的情形,可依農發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得分割單獨所有」阿
http://tinyurl.com/3w9l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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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16-6-23 20:39:18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6-23 20:53 編輯
n104713012 發表於 2016-6-23 20:25
他舉例是這樣: 例如: 媽媽 哥哥 姐姐 我  都持分4分之1

你的條立 就是 這4個人 看誰下去分割


恩  他這樣回答,就確定他是不懂分割了。

「分割」的結果,是可以由一個人取得該地全部。如同我貼的農發條例16條1項4款就是寫「分割」為單獨所有。
「合併」是有兩筆土地,合在一起才是用合併。你這是一筆土地的持分,不是合併。

我去農委會首長信箱問,收到回覆再貼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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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16-6-23 23:43:15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6-24 00:36 編輯
tsyuchen 發表於 2016-6-23 23:10
萬萬不可有共同持分變成單一持有,這樣需透過贈與或買賣耶得,會影響原持有物取得時間認定.


是必須透過買賣或贈與沒錯,但可以適用舊法,105/5/26農水保字第1051859505號函釋講的。
這函釋前面有貼,簡單說:
1.修法前的共有耕地 -->修法後分割變1人所有
2.不管面積有無增減     
3.可以用舊法
4.有些函釋講不一樣的,停止適用。 #

這函釋的情形,跟其他函釋以分割生效時為取得時點不同。(EX.水保農字第10418045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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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16-6-24 09:56:27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6-24 17:21 編輯
tsyuchen 發表於 2016-6-24 00:59
分割乃原物取得,不影響原有權利. 但贈與和買賣就不一樣囉~~~
你分割成四塊,可各自建蔽率1/10 ,但太小... ...


舊法下共有農地,新法後分割為單獨所有,可用舊法。這是函釋講的。 (<--更正後面幾字)

函釋說,無論“面積”有無增減都可用舊法,指的其實可能是“持分”=“應有部分” 是吧!

單純照原持分比例分割,就只是物權法上就共有物的處分行為。
可是如果涉及增減,背後一定還會有債法的原因
可能贈與,可能買賣或其他。

至於邱兄說的2年、0.25等等,那是新法才有,農發條例跟函釋就明白說可用舊法了。
------
補充 函釋的確有點怪,應有部分是抽象存在共有物全部,怎會 寫面積…?
我去問農委會,之後再跟大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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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016-6-24 17:13:47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6-26 10:18 編輯
tsyuchen 發表於 2016-6-24 12:45
但你不是想一分七只蓋一棟嗎???
分割成四塊,雖都適用舊法 .但臨路臨界限,你四棟怎麼規劃成一棟 ?? 肯定有 ...


ㄟ   那不是我的,是樓主n104713012 的。

我的建議是在2#, 是建議辦理分割,由其母取得全部,申請建一棟農舍。
對函釋的看法寫在45# 49# 58# 61#

函釋的用語「面積」增減,而不是寫「應有部分比例」增減?
若是「應有部分比例」增減,多的比例仍可依舊法?
我想的確是會有疑問,已經用45#的例子,發函農委會詢問,等收到回函再跟大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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