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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ch352414 於 2016-6-28 10:10 編輯
依據法條及我個人的經驗說明如下,
1、農舍興建辦法第3-1條全文為 :
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申請建農舍時是否須提供 "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 在這個法條已經很明白的規定 "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因此不可能會有爭議,可能農業局承辦會錯意了。
再進一步說明,甚麼是 "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
(一)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證明文件。
(二)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之證明文件。(不包括休耕)
(三)繳售公糧稻穀之證明文件。
(四)接受農政相關補助計畫之證明文件。(不包括人力培訓類)
(五)銷售自產農產品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最低額度以每 0.1 公頃農產品銷售每年 30,600 元為基數,再依申請農業用地之面積倍數調整。
(六)農產品通過有機、產銷履歷或優良農產品驗證,或取得產地證明標章等有效期間內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證明文件。
就是這一些,來源網址 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503776
所以說,沒有農保或全民健保第三類保險人的朋友,你買一塊農地,坐了兩年的農監,也實際務農,你還必須提供"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來證明。唯一的好處是 "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
2、中央在制定"農業經營計畫書"標準格式中已明訂,你必須載明"既有農業經營現況及規模﹝過去2年內經營實績及現況情形並檢附照片﹞",其中"2年內經營實績"中央並無明確規定是甚麼東西,所以各縣市可能會有內容物認定不一的情形,但是.......市、縣(市)主管機關要會同專家、學者會勘(會當場詢問你的經營狀況,考你是否玩真的),始得認定有農業經營需要而申請興建農舍。
所以說,法條3-1及經營計畫書在"相關佐證資料"的層次上是不同的,我有農保,不必提供"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但是在經營計畫書中依據標準格式敘述我的經營狀況,並提出近3年農產品買賣證明,也在會勘當時接受農業處的詢問,我大概是良農也真正務農,所以沒有遇到困難,他們都很客氣。說真的,送件前我已研究了相關法條,跟他們對談時也用法條交換意見,因此他們認定我很懂新法規(他們誤會了),初期給他們一個好映像這非常重要....
以上是我在送審農民資格審查前,搜尋法條,研究規定、詢問縣府承辦所得的結論,總歸一句話"沒有農保或健保第三類者,你必須提供"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並且跟我有農保一樣撰寫經營計畫書﹝過去2年內經營實績及現況情形並檢附照片﹞,有農保或屬健保第三類的可以省去"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這一段,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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