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6-9-10
- 最後登錄
- 2020-2-24
- 在線時間
- 3017 小時
- 閱讀權限
- 90
- 積分
- 10422
- 帖子
- 1705
- 精華
- 0
- UID
- 766
|
post by ""2home""
警員素質不一,不能以偏蓋全,我碰到的大部份都是非常客氣樂於幫忙,其實自從有網路,我覺得警察會很累,網路詐騙,網路毀謗,防害風化,都要找他,工作量及專業性變很大,有些警員對網路也不熟,而且網路真真假假,混淆不清,網路的帳號密碼太簡單,一下子就被猜中,被有心人利用,當了冤大頭,一般人是沒有更專業更有權力的方式來調查,也調查不出來,所以建議碰到這種事,建議直接找專門處理電腦犯置的偵九隊,來洗清自己的清白比較好.
這位員警應該是屬於專門處理電腦犯罪的偵九隊(妨害風化組),在他手上的案件一大堆,不知道有多少人像我一樣?
我的案件檢察官已經還我清白,只是這期間所受冤屈及因此引起的家庭風波 心所難平!
再來就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當天該員警就是穿便服在警察局行使職權,有人敢拒絕嗎?到時給你扣上甚麼罪名你都不知道 (有偵詢時的錄影為證)
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
當天我就是一直表示異議(英文字母相同但是大小寫不同)還是無效!
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
當偵詢完後他將內容印出要我簽名,我也向他要一份附本,他也不肯給!
試問該員警是否有違法?
感謝前面多位網友的熱心提供意見,因為本人文辭表達能力不佳,不知道是否有網友可協助書寫投訴信函,讓這位員警受點教訓,不要再犯同樣錯誤!
誠如山林兄所說:[如果退縮了,說不定這位警員還是繼續加害其他的人,只為了他的業績升遷.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