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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的農民,農舍使用面積十分之一是假的啦∼是假的啦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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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9 07:28:05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6-11-9 07:35 編輯

請參考:呂炳寬,地方可否制訂比中央更嚴格的規範?
http://web.thu.edu.tw/lu.bk/www/ins/4.pdf

p.6-8
憲法第107-111條,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立法和行政之規範。

p.11
] 憲法第 108 條所列舉的事項先區分兩個部分:
] 一是與第 110 條所列舉事項未重疊者(如行政區劃、移民、官吏制度、古蹟制度、土地法等),
] 中央立法應成為地法的上限,地方僅有受限的立法權與執行權。(不能更嚴)

] 二是與第 110 條所列舉事項重疊者(如銀行、教育、社會立法等),
] 若中央立法是為建立全國一致性的制度所需,則中央法律應成為地方立法的上限(不能更嚴)
] 否則中央法律即成為地方立法的最低限度(可以更嚴)

] 憲法第 110 條賦予縣自治事項,
] 但未與第 108 條重疊者(如縣財產之經營與處分、縣工程、縣債等),
] 則應為縣之專屬立法
] 中央應予尊重,不應立法侵害其自治權。(可以更嚴)

憲法第108條,列有「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第110條,列有「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第110條的「縣農林漁牧」事務,和第108條的「二省以上農牧事業」並未重疊。

可知「縣農林漁牧」事務是「憲法第 110 條賦予縣自治事項,但未與第 108 條重疊者」,
應為縣之專屬立法,中央應予尊重,不應立法侵害其自治權。

也就是說:

中央政府(內政部營建署)雖然立法規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

但此規範應視為「下限」或「最低限度」,(指「寬嚴」的最低限度,不是「數量」的最低限度)
地方政府可以就「縣農林漁牧」事務,訂定「更嚴」的規範。


看樣子,您只能「搬離」台南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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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6-11-9 09:54:56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6-11-9 11:47 編輯

版主的疑問是:

1. 其他縣市:

內政部營建署<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
]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

內政部營建署<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4條:
] 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 ... l=print&print=1

內政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未規定最大基層建築面積)
] 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 。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 ... 10712&Itemid=57

農地面積 3500平方公尺 x 1/10 = 350平方公尺 > 330平方公尺 ---> 可興建基地 330平方公尺

2. 台南市:

<都市計畫法台南市施行細則>第27條:
] 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
]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
] 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
] 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農地面積 3500平方公尺 x 1/10 = 350平方公尺 > 165平方公尺 ---> 只能興建基地 165平方公尺

因為版主還想要「車道,車庫,農機用路,農舍地基,污水處理,圍牆,擋土牆」,
所以即使「高度、樓層」可蓋較高,她也是不滿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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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6-11-9 10:11:20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6-11-9 10:19 編輯
tsayjh 發表於 2016-11-9 10:10
就法條上已經公告了,不是台南市政府刻意刁難,人家是依法行政沒錯,是樓主沒有查明地方法規內容.
就總樓地 ...


我前貼已經說明,地方政府可訂定較嚴法規,已經回答過了。

1. 版主想要基地 330平方公尺,不要 165平方公尺。 ---> 這是她的原意,不要誤解她的要求。
至於高度、樓層、總樓板面積,與版主「農舍規畫」無關。

2. 法規是否「合法」,是她的疑問。 ---> 回答她的問題,才能真正幫她解惑、或是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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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6-11-9 10:53:06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6-11-9 11:04 編輯
tsayjh 發表於 2016-11-9 10:34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公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我哪有說,要更改法規啊!拜託,看懂「文意」啦!

我第一個貼文說:
看樣子,您只能「搬離」台南市了!
要嘛就「接受現實」,要不然就「用腳投票」。

就是「針對」她的問題,給她的解答。

看清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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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9 11:42:27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6-11-9 11:45 編輯
tsayjh 發表於 2016-11-9 11:33
我哪有說,要更改法規啊!拜託,看懂「文意」啦!

我第一個貼文說:


我真的只有一句話:雞同鴨講。

我講東,你講西。
沒有交集,就此打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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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9 18:13:14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6-11-9 18:15 編輯
pineman 發表於 2016-11-9 14:34
之前印象中有人提過,農路若未蓋農舍前就(因其他合理農業設施的需求)建好,不會計入農舍建蔽 ...


如果將「農路」單獨施作,算是「農作產銷設施」。

在「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中,「農路」歸類在:

設施種類:農作產銷設施
設施類別:其他農作產銷設施
設施細目名稱:農路

「資材室」歸類在:

設施種類:農作產銷設施
設施類別:農業管理設施
設施細目名稱:資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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