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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的農民,農舍使用面積十分之一是假的啦∼是假的啦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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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澄譽 1HOME台北 to 2HOME壽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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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9 09:37:16 |顯示全部樓層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十條 
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 第二十七條
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 第五條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10.5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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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列法條來看,你座落於台南都市計畫內的農地,除了基層面積比一般農地較少以外,其他在建築物高度、層樓及總樓地板面積都優於一般農地,所以是你不明白搞錯了,台南市農民才是特等農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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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9 10:10:04 |顯示全部樓層
笨羊 發表於 2016-11-9 09:54
版主的疑問是:

1. 其他縣市:

就法條上已經公告了,不是台南市政府刻意刁難,人家是依法行政沒錯,是樓主沒有查明地方法規內容.
就總樓地板面積是660平方公尺這條,台南市政府放寬太多了,農地持有人占便宜了啦!
台南市農舍每層可以蓋50坪四層共200坪足夠四戶來用了~
其他的縣市基層100坪,二樓50坪共150坪, 少了50坪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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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9 10:34:32 |顯示全部樓層
笨羊 發表於 2016-11-9 10:11
我前貼已經說明,地方政府可訂定較嚴法規,已經回答過了。

1. 版主想要基地 330平方公尺,不要 165平 ...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公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3.04.17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30351787A號 令

法令不是已經公告了嗎?除非再修法才能改變現實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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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樓主重要是要找當地內行的人去設計跑照,最好把停車位及車道與化糞池設計成不用計入基層面積檢討.
農地農舍法令內容眉角很多,懂不懂得解釋與變通差很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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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9 11:33:11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sayjh 於 2016-11-9 12:09 編輯
笨羊 發表於 2016-11-9 10:53
我哪有說,要更改法規啊!拜託,看懂「文意」啦!

我第一個貼文說:


我哪有說,要更改法規啊!拜託,看懂「文意」啦!

我第一個貼文說:
「看樣子,您只能「搬離」台南市了!」
要嘛就「接受現實」,要不然就「用腳投票」。

就是「針對」她的問題,給她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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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改變基層165平方公尺的限制,就是要經過修法公告的途徑.
人「搬離」台南市也不能改變事實,土地還在台南市呀!除非把地也賣了~
如果要用地方法令不符合憲法精神的方式去改變現行法令,可能會茲事體大曠日廢時,成功率也不高,對樓主不是一個好的方向.
最快與簡單的方法是符合現有法令的規範,在調整停車位使用車道配置及鋪面圍牆的設計不使用傳統方式(如改用綠籬及透水植草磚等),爭取不計入基層面積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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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14 10:03:44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sayjh 於 2016-11-14 10:09 編輯
wulina 發表於 2016-11-12 21:59
其實tsayjh 您的見解跟我送件之前的想法是一樣的.50坪的最大基層面積. 蓋4層都有200坪了. (我也覺得很合 ...


我已經跟你提示過了,找當地對農舍內行專業的送照人員去處理就對了!法令的解釋眉角很多,不要光用法條字句去看.
承辦人員堅持的是165平方公尺以外的農地有沒有非農用,執照要審核通過就是要讓他簽字同意,你規劃的165平方公尺以外的部分用途及名稱是他所關心的部分,你可以透過送照人員的專業建議去調整規劃配置及用途"名詞",盡量減少165平方公尺以外的面積.以農舍申請為主體不必要的部分拿掉,其他的等到農舍取得使用執照後再去進行,這樣會比較順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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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16 09:16:30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sayjh 於 2016-11-16 09:23 編輯
檸檬 發表於 2016-11-15 23:54
我的農舍離公所鋪設的馬路50公尺..我沒有申請農路..
我當初回復官員是說我停在路邊,後走田埂進來房子 .........v.......................................
官員的意思是只要馬路有通道你的農地就行了..你的農舍在田的哪個地方無所謂...

所以只要申請的農地有臨接道路,農舍就不需要再規劃農路了,農舍蓋在農地的哪個位置,都不需要再規劃車道與現有道路連接.
這樣就表示申請農舍只要本體建築,其他的設施(如車道,車庫,農機用路,圍牆)都不要去納入圖面中,這樣165平方公尺應該就可以充足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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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8-10 10:44:02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sayjh 於 2017-8-10 10:56 編輯
wulina 發表於 2017-8-9 14:08
tsayjh  大大您好-似乎不是我搞錯了..就是因為我查過各縣市的農舍法規資料.才會覺得台南市府欺壓台南市的 ...


你的問題是因為台南市地區現行法規的限制,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可蓋面積就是如此,如果覺得不滿意可以透過修法的程序爭取將面積放寬(主要是將基層面積重從165平方公尺放寬至330平方公尺).
農業土地本來就是以耕作為主,非農業使用只能占土地的一小區塊,可以將農舍蓋靠近道路的位置,並盡量減少其他非農業使用設施,以符合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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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8-11 09:58:38 |顯示全部樓層
我的農地座落在台南市,屬於都市計劃內農地,面積是3500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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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發條例修法後,都市範圍農業區、保護區內之田、旱地目土地,已不屬於耕地定義,故不受分割最小面積0.25公頃限制。
如果這塊是我的土地,應該會先把它分割成兩塊,一塊2500平方公尺去申請自用農舍,另一塊1000平方公尺保留以後可以轉售於他人興建資材室或可做小倉庫使用,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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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8-11 11:07:10 |顯示全部樓層
wulina 發表於 2017-8-10 18:08
tsayjh 大您好,謝謝你的建議,,我想我揪結之處是在於唯獨台南市的都計內有這項規定而不平,,如果全國都 ...

幫你整理一下台灣都市農業區法規現狀如下,敬請參考:

只有台北市與台南市對於基層建築面積有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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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第七十二條   
農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高度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建蔽率10%,高度一0.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第三十條
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
第二十九條
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
第二十七條
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附表一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項目
農舍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或十.五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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