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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7-4-16 23:43 編輯
1.不是人民的,就是國家的。不管在哪縣市。
跟有沒有編地號,也無關。
2.國有財產法,那是國有非公用土地,如果從82.7.21前已實際使用+願繳租金,可以承租。
3.要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或地上權,都須要能證明從哪時候行使權利了幾年,實務上很難,我沒見過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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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 ... amp;DF=&SNo=118
https://tinyurl.com/lnrru96
99年土地登記規則修正草案,第118條修正理由節錄
「又所稱「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例如當事人間已有設定地上權之約定,本於該約定先將土地交付占有而未完成登記; 或已為申請地上權設定登記而未完成登記;或已為設定登記但該設定行為具有無效情形; 或占有人於占有他人土地之始,即將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並取得第三人之證明等之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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