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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裁判分割的攻防策略?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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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17 07:31:50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all600 於 2017-4-17 07:40 編輯

請大家來談談土地裁判分割如何防止被變價拍賣

土地七點多公頃  原告只有1/30持分 向法院提出土地分割 並提出裁判費由共有人以持分比率分攤

土地為長條狀之山坡地,部分較平坦外其他都較陡,且鄰路部分只有不到10公尺, 縱深有5,6百公尺,等高線延縱深分佈, 因此原告以分割不易(及其他原因)為由主張變價拍賣(打算以低價吃下整筆土地)

還放話說如果要原物分割, 所有鑑價費 測量費 道路開墾費等原物分割所產生的費用都要由被告分攤


請問你是共有人之一 ,持分大於1/5 ,想要原物分割,其他共有人(持分約2/5)也都想要原物分割, 有甚麼對策可以防止原告的陰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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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17 08:07:59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7-4-17 08:15 編輯

> 還放話說如果要原物分割, 所有鑑價費、測量費、道路開墾費等原物分割所產生的費用都要由被告分攤

別聽原告「放x」。
你們被告總持分 29/30,怕他一個小小共有人嗎?

一、拿這個判例給法官,懇請他照「例」判決。
http://blog.xuite.net/wanglawyer ... 9%E4%BA%8B%E4%BB%B6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054號】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員林鎮○○段000地號、建、面積4550平方公尺土地,
] 其分割方法如附圖二(甲方案)所示:
] 其中編號D部分所示其中之共有人之一江□□部分,改列為被告江□□【附圖二之備註三】;
] 並以如附表二所示,為兩造應受補償或應支付之金額,互為補償。
] 訴訟費用(含鑑價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原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二、多位不動產共有人皆主張優先購買權時,依照其應有部分比率決定優先購買之比例
http://wangesquire.blogspot.tw/2011/06/blog-post_6031.html

] (二) 徵求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之手續,準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
] 即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 (一○) 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
] 至優先購買權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
] 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部分比率定之。

變價拍賣之後,
1. 每個共有人都要記得在10天內「表示」願意優先購買。
2. 每個人都優先購買,就按「原持有土地比例」購買,
3. 最後,每個人都買回自己的持分,
4. 等於「自己賣給自己」,然後取回自己土地持分的賣價金額。

那不就等於,買自己土地持分的錢,又回到自己口袋了嗎?
怕那個小小共有人做什麼?以為只有他懂法律啊?

唯一損失的,是訴訟費、鑑價費、測量費、道路開墾費,按持分比例分擔的部分,
這個部分,就當作「分割土地釐清權利」的必要費用吧!

如果所有共有人都當庭(不要等出賣通知)表示願意優先購買,
法官就不會判決拍賣,而會「直接按比例分割」。
那小小共有人的奸計,就不會得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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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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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17 08:15:20 |顯示全部樓層
不好意思,借問一下。

A、B各持有2分之1的土地和建築物的產權。假如A想要將自己的持分出售給第3者,那B是否有權在A出售前提出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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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17 08:17:10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7-4-17 09:56 編輯
taiuanlang 發表於 2017-4-17 08:15
不好意思,借問一下。

A、B各持有2分之1的土地和建築物的產權。假如A想要將自己的持分出售給第3者,那B是 ...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 ... ;keywords&kname

] (三)、此一優先購買權於共有人間持分買賣不適用

] 又因《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是為了簡化共有關係,故於第4項賦予共有人「優先購買權」;
] 所以,如共有人間買賣應有部分,則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行使。
] 例如: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土地,各有持分三分之一,
] 甲將其三分之一出售予丙,此時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行使。

如果是出售給第三者,A 要通知 B,因為 B有優先購買權。

不過,如果上法庭「提告分割」,
就只能將「優先購買意願」當庭表示給法官知道,一切由法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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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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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17 08:21:35 |顯示全部樓層
笨羊 發表於 2017-4-17 08:07
> 還放話說如果要原物分割, 所有鑑價費、測量費、道路開墾費等原物分割所產生的費用都要由被告分攤

別聽 ...

我最近也有這樣的困擾。

不過我的持分只有幾千分之1,換算面積不到1平方公尺。法院不斷地寄來通知,最後判定拍賣分割。

因為金額很少,所以從來都不理它,隨法院去玩。請問這樣後續沒有問題吧?以後會怎麼發展?

PS. 這塊土地我沒有興趣,也不參加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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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一天地過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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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17 08:22:18 |顯示全部樓層
笨羊 發表於 2017-4-17 08:07
> 還放話說如果要原物分割, 所有鑑價費、測量費、道路開墾費等原物分割所產生的費用都要由被告分攤

別聽 ...

拍定人若是共有人之一
其他共有人沒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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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一甲山土 種一甲翠樹 樂活一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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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17 08:26:18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7-4-17 09:46 編輯
STSHAOWW 發表於 2017-4-17 08:22
拍定人若是共有人之一
其他共有人沒有優先權


的確!
所有共有人大家都得參加拍賣,防止那個小共有人搞鬼。

補充:

民法第824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 前半條,經常被「有錢的小共有人」拿來要脅其他「沒錢的大共有人」。
因為「小共有人」利用「共有物變價分割拍賣」,
自己跑去拍定,變成「買受人」,很容易把其他「大共有人」的財產吃下。

所以有專家主張,應該讓其他共有人依然擁有優先購買權。
只是,目前法規尚未接受此見解。

2. 後半條,因為<土地法>是<民法>的特別法,特別法規定應優先適用。

按<民法>第824條,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但是按<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10點:
http://www.6law.idv.tw/6law/law3 ... %A6%81%E9%BB%9E.htm

] 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率定之。

土地,還是應該「按比例」優先購買。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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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17 08:50:32 |顯示全部樓層
笨羊 發表於 2017-4-17 08:17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land/personcontent.asp?idno=6634&ktop=%A4%A3%B0%CA%B2%A ...

因為只各占2分之1,所以是不是B有優先承購權?
一天一天地過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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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17 09:18:26 |顯示全部樓層
taiuanlang 發表於 2017-4-17 08:50
因為只各占2分之1,所以是不是B有優先承購權?


不管持分多少。

假定 A 持分 s, B持分 t, C持分 1-s-t。

A 將持分 s 賣給非共有人 D,必須通知 B 和 C,因為 B 和 C有「按相同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A 將持分 s 賣給共有人 B, 不必通知 C,因為「持分人之間」的賣賣,沒有優先購買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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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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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17 09:26:42 |顯示全部樓層
記得每次出庭,直接表達不願鑑價分割喔!或以委託代理人出庭也可以。
如果能趁此大家協調出一個分割方案這樣最好啦!協調出一條將來的道路以此分割這樣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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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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