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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7萬農地非法工廠 農委會2招解套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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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13 10:15:14 |顯示全部樓層

工業區的土地
有能力搶得到買得起的企業,拿來炒地皮,賺租金
沒能力搶不到租不起的新成企業只能租在沒合法登記的廠房,然後再另外想辦法去租借別處來辦廠登,
有朋友就為第二種情形到處找可以租辦廠登的處所,焦頭爛額搞很久
政府在講要不要就地合法,先就這部分處理在說吧!要不!設再多新工業區,也只是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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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16 14:16:55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森林小屋 於 2017-6-16 14:50 編輯

要我就先廠區淨空,就不是工廠只是違法建物,
再者蓋越久罰越重,好像不符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可行度令人質疑

新廠設施新穎,老廠大都簡陋矮小,在保護新廠驅趕舊廠的意味濃厚
如果越晚蓋罰越重適乎才能整頓亂象,不合成本的會自動拆除,
然而蓋越久罰越重,公司成立越久的,自然越有足夠財力支付,到最後,亂象沒變政府賺飽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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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16 15:21:03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森林小屋 於 2017-6-16 15:46 編輯

感覺是一頭牛被宰好幾次,農地變工業地要生態補償金,臨時廠登又有登記回饋金,合法建物登記還有稅金
很好奇,政府把一堆台糖土地變成科技園區時,有提撥生態補償金嗎????




第 34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境保
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
日前,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不受
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為避免擴增環境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經依前項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
,其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之變更,應予限制。
前二項有關低污染之認定基準、補辦臨時登記之程序、事業主體及工廠登
記事項變更之限制、登記回饋金之數額、繳交程序與使用方式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二
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
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前,取得土地
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
;屆期未取得者,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
文件,自屆滿之翌日起失其效力,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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