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大地彩妝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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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房子占到別人的土地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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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17 19:31:56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7-10-17 19:34 編輯

1.占用別人的地,可能被訴請拆屋還地。
   即使是共有人(有那塊地的持分),沒經過共有人分管協議,還是可能被其他共有人訴請拆屋還地。

2.可以考慮買下持分,然後(1)跟其他人協議這部份由你使用; 或  (2)分割。
   或  另個方式,咕狗"越界建築"、"民法796"
   或  跟地主協議,租那部份土地。

3.時效取得地上權,這在實務上很難,因為無法舉證20年前是"基於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所以不必考慮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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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7-10-19 13:43:07 |顯示全部樓層
大地彩妝師 發表於 2017-10-19 12:55
請教

持分人之一說

請問你現在有持分了嗎?
如果已有,再多買持分,不必通知其他人。

如果沒有,其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賣方要先問看看其他人有沒有願意用相同條件買。

--
土地法第 34-1 條第5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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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7-10-19 19:31:02 |顯示全部樓層
照規定是應該要作。如果土地價值高,是一定會作。
一般可能是口頭問一下,或是發掛號信通知。

是可以用切結"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就辦理移轉登記。
不過,沒通知就賣,將來其他共有人可以要求向"賣方"要求賠償。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 ... 0060003&FLNO=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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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7-10-21 13:47:05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7-10-21 14:05 編輯
大地彩妝師 發表於 2017-10-21 12:49
查到一個詞

有償贈與


1.侵害優先承買權的例子  可以直接看判決222-230行
   https://tinyurl.com/y94vsddd

2.依民法406條,贈與就是「無償」
   https://tinyurl.com/y8vt4vnh

  那篇根本是在胡扯。假贈與真買賣,實際上是會有風險的。
  侵害優先承買權而被求償、逃漏稅捐被罰鍰、被起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跟賣方談好,找個代書去作,就可以簡單處理的事,沒必要搞太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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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7-10-21 21:26:24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7-10-22 00:31 編輯
大地彩妝師 發表於 2017-10-21 20:47
嗯嗯

感謝大大賜教


1.2.只要是無法通知到的,都是用公示送達。  請咕狗"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

    地籍謄本登記的所有人,只要沒人去申請變更,就會一直是原來的人..所以可能作古幾十年還是那個人名...
    反正就照登記的人名,我想應該是可以,因為已無過失。

3.共有人是國有財產局,一樣要通知。

4.5.若有人回覆願用相同條件購買,就成交了,不能反悔。   所以,可以先提高價格,降低他人購買意願。  

      或是,先買一點點,比方說土地300坪,先買1/64,這應該不太有人會搶。
      成為共有人後,再買1/3。這時是共有人相互間買賣,其他人就沒優先購買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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