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iaall4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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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共有土地裁判分割,違規建物不拆除之土增稅問題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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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8-1-1 22:13:51 |顯示全部樓層
1.如俊大所說,單純的分割沒有土增稅,比例有增減才有土增稅問題。
  (可參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2項)
2.分割之前  如果要申請農用證明,參考這網址問題2.
   三個方法:A.分管契約  B.違規者自行切結  C.多數決,分管
   https://www.coa.gov.tw/ws.php?id=2503722

3.鄉鎮市調解,如果不到是"視為不成立"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0條)
4.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雖然法院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但是可以提出怎分割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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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8-1-3 19:58:04 |顯示全部樓層
iaall4u 發表於 2018-1-3 19:06
報告各位!

我有去函稅務局詢問,

我覺得他是以為比例有變動
然後再分有償、無償 兩種情形,講應由誰繳土增稅。
建議可以再問一次。

---
甲乙共有A農地一筆,應有部份各1/2,甲在該地上有違規建物。
今甲乙欲將A農地分割為A1、A2,二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相同。(甲分得A1,上有其違規建物)
請問是否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2項前段,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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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8-1-3 20:48:20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1-3 20:54 編輯
iaall4u 發表於 2018-1-3 20:36
應不是耶....

我再po他回的全文....


這個承辦人...有點在亂套函釋
一、財政部93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128號函,是針對「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款」。  條文如下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6 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   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這跟你的例子,完全無關阿...
  
二、那個函是比例有增減,然後再去看應由誰繳納。

可以用我寫那個,再問他一次,或是拿去現場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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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8-1-4 20:23:44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1-4 20:25 編輯

我的看法是         https://tinyurl.com/yatdx2kt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2項,分兩種情形
1.「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免徵土增稅,自然就不必農證了。
2.「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1)只就「減少部分」課徵。
    (2)這種要課徵土增稅情形,可以就繳了。  
         也可以拿農證申請依農發條例37條1項申請不課徵土增稅。

---
另外,財稅字第0930450128號  的確有這個函沒錯,但適用情形跟樓主的完全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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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8-1-5 17:36:51 |顯示全部樓層
阿俊 發表於 2018-1-4 10:40
你問稅捐處沒有用  他們的任務就是鳥從他頭上飛過去 也要拔三根毛

他會想辦法讓你課稅的啦...

這有意思,進行中案件嗎?

如果包含房屋,可參 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尤其「持續性銷售房屋」這可能是爭執點。

如果只有土地,當然不營業登記阿,台財稅字第10104563040號  稅務員想挖坑給人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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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8-1-15 14:59:08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1-15 15:00 編輯

早上寫的不太正確,稍作更正

1.裁判分割,    當事人的書狀上怎寫,不拘束法院。
   判決主文只會寫分割方法是怎分割 (ex.主文  xx地號分割方法如附圖一所示)  
   法院不會管上面建物是誰的。

2.共有物分割,民法上不算"所有權"移轉,因為一筆土地就一個所有權
   而是"應有部分"(=持分)互相移轉。 (可咕狗"分割  移轉主義")
   Ex.A地,一個所有權。   裡面分成很多點,每個點上面甲有1/2、乙有1/2
        甲把a1點的1/2讓給乙,a1整個乙的、 乙把a2點上的1/2讓給甲,a2甲的、 ....依此類推下去..............................

   共有物裁判分割,如果是"土地"照原本的價值比例去分割。 這應該不課增值稅。
   除非是變價分配、補償等情形,才會有增值稅。   

   EX.甲乙共有B地,值400萬,各1/2。  
        判決甲拿值300土地、乙拿值100土地;甲要補償乙100萬元金錢,這就要課稅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 ... 000001&FLNO=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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