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分會員
eastern 發表於 2018-2-18 22:38 Google搜尋到下列法令供參考! 或許可以自製標誌牌樹立警告之! 漁業法第48條第1 項 :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 使用毒物。 二 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三 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 漁業法第60條第1 項: 違反第48條第1 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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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dieleu
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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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r|手機版|2home 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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