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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存登記房屋, 有稅籍 , 之一繼承人在被繼承人之後死亡, 其下之子嗣又都辦理拋棄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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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25 11:26:31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3-25 11:32 編輯

40年老房子,房屋現值應該已低,可考慮是否貸款?

是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還是分割繼承?
這要問清楚,如果是拋棄,那就非繼承人,不須提存給他們啊.

請先去申請令尊的戶謄,房屋的稅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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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8-3-25 17:36:13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3-25 21:14 編輯

遺產管理人,是有無繼承人不明時,才需要選任(民法1177)。
你的爺爺先過世,是吧?
後來,你奶奶過世時,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1138)(有姑姑嗎?)
你大伯繼承後,後來過世,子女若全拋棄,父母已過世,由下個順位兄弟姐妹繼承(民法1176條4項)。 不須遺管人啊。

另外,你大伯有留債務嗎?

貸款我不清楚,只是,40年房子價值可能不高,貸不了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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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8-3-26 10:39:12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3-26 13:40 編輯

若你大伯的繼承人都拋棄繼承,那就成為無人繼承遺產。也不必管他的債務了。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這想法可能是1.向遺管人買那份; 或2.你父輩依土地法34-1多數決出賣,要通知遺管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  這是可以沒錯。
不過,選任遺管人要花時間金錢(民法1177-1185),不必花錢找事作。
父輩依土地法34-1多數決賣給你,依34-1第2項後段用公告,登報"因XXX已過世,遺有未登記建物乙座持分1/4(地址...)
因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34-1多數決於某年月日將出售該座建物全部予OOO,總價YY元,請繼承人或選任遺產管理人於公告後10日內前來表示是否優先承購(聯絡地址電話....)"。
之後,把大伯那份價金提存到法院,若仍無遺管人,"以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為由,辦理提存"。
(請參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7點、第9點)

當然,要先補辦遺產稅申報、補辦房屋稅義務人變更,父輩才能賣那房子給你,辦房稅義務人變更為你。
貸款我不清楚,沒辦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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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7 09:44:27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4-7 09:47 編輯
changlee 發表於 2018-4-7 03:49
無保存登記及使用執照,如何辦理繼承?房屋稅籍是稅捐單位課稅依據,應該自行至稅捐處更換納稅義務人即可, ...


前兩年辦過,即使被繼承人以經過世幾十年,早過了遺產稅課徵期間,還是要辦遺產稅免稅證明。
我是覺得很沒必要,不過稅務局的要求就是這樣。

如果貴縣稅務局沒要求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可能是漏了。

https://www.kctax.gov.tw/UploadFile/20150722165308.doc
「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下列附件:(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https://tinyurl.com/yco2ww5o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再檢附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資料,並填妥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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