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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旁聽生

袋地通行權與意定通行權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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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6-22 10:50:46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鬍鬚張 發表於 2018-6-7 11:18
那是要依據民法787.788.789條來訴訟看適合引用哪一條

還有使用強度關係道路的寬度

我主張先位之訴是意定通行權 ,備位之訴是787的待地通行權。
1月起訴的,這個月辯論終結,下個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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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6-22 16:18:19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我在提起訴訟前有先上網爬文,看看能不能找到一些別人的經驗談,瞭解一般出現這種狀況時,別人是怎樣處理的。
意外的發現,很多人會認為私人土地不讓人通行是應該的,主張袋地通行權的都是一些想佔便宜的心態。甚至有人會認為袋地通行權是惡法,不應該存在。
下面是我對私人土地權利與義務的一點淺見,提供各位參考。

所謂“私人土地”之權利與義務 :
憲法143條:中華民國領土內土地屬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廣義而言:土地真正所有權屬於全體國民,國家為了促進土地經濟合理有效充分之利用,促使地利共享,所以開放部分權能由人民依法取得。 但為了規範私有土地行使權利,仍需為社會公益所必要,避免土地所有人私心濫權致有害公共利益。故立法先賢不問當事人意思如何,訂定一些強制適用的法律,限制私有土地權能,以達地利共享之目標。

民法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該法條進一步的強調,法律固然保障私人所有權,但更注意公共利益與公共秩序。所有權的權利行使前提是在法令的限制範圍內。當所有人的“私人土地”權能,抵觸到法律強制使用的限制時,下級所有權權能必須服從上級所有權之強制規定。

民法773的無害通過、786的管線設置、787的通行權、788的開路權、789的通行權限制、148的權利濫用之禁止、71、72的無效規定,都是對私人土地權能的限制。
私人土地所有人在行使權能時,應心存公共利益、地利共享,不能圈地自持、以鄰為壑、危害鄉里。

以我的案子為例,我主張通行的道路存在已有30年,道路的前後30筆土地是被告的,只有5筆不是他的,鎖路的地主為了逼我們賣他,將原可通行的道路封鎖,我們只有無奈的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
自被告鎖路後,後段土地無法農業經營,盡呈荒山一遍,土地的生產公共利益失喪。
若無袋地通行權這個法條,是否任何人都可以找一個道路的任一段買下,然後主張私人土地禁止他人通行,然後進行土地低價收購的兼併,你可以不賣他,只是你的土地因無路可走也只能荒廢。

袋地通行權是惡法嗎?
主張袋地通行權的人都是想佔便宜的心態嗎?
每個人都主張私人土地的絕對權利,這社會還能有公共秩序存在?
主張袋地通行權並不是沒有限制,法律規定:第一是你確實是袋地有需要。2、袋地形成的原因不是因為地主任意行為造成。3、通行方式是必須對周圍地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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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6-29 18:29:26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一般人排斥到法院訴訟,原因不外有三個:
1、對司法程序不瞭解,不知從何處下手。
2、雖然法條寫的是中文,但看不懂寫的是什麼。
3、對司法沒有信心,不相信法院會公平審判。

而我,也是路人甲一樣的一般人,生平第一次上法院告人,對司法程序也完全不瞭解 ,起訴狀的內容要怎麼寫?訴訟的流程要怎麼進行?這個過程走的很不順,政府設置的法服櫃臺一點效用都沒產生,甚至還給出錯誤的答案,讓我走了許多冤枉路。
會動心起念開這個板,也是希望自己的經驗能給其他人省一點事,在法律流程中少走一點冤枉路 。

至於看不懂法律條文這部份,我倒比較不擔心,不是我的法學素養好,而是以前參加過一個法律與生活的講座,主講人告訴我們一個觀念:所有民法條文的立法精神都只有四個字“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你只要是站在“公序良俗”的這一邊,到法院不用講法條,陳述事實就好。

而對法院會不會公平審判這件事,我完全不擔心。
我的觀點是:我們一般小老百姓的小案子、牽扯的利益太小,小到沒有送紅包的價值,小到法官不屑收紅包(金額太小、風險太大)。而法官若沒有收紅包,你為什麼要擔心司法不公?馬英九需要擔心司法不公,蔡英文將來需要擔心司法不公,我們這種小角色完全不用擔心司法不公。

言歸正傳,下面是我寫的起訴狀內容與說明,後續的法庭攻防,會陸續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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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6-29 18:31:47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民事起訴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100000 元
原告   陳**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別:女  
        生日:**年**月**日        職業:
        住:台中市***
                     郵遞區號:***
        電話:

訴訟代理人  馬**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性別:男  
        生日:**年*月**日        職業:
        住:台中市***
                     郵遞區號:***
        電話:

被告   賴○○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T100*****6     性別:男  
        生日:    年    月    日        職業:
                    住:台中市西屯*********
                    郵遞區號:407


為請求  袋地通行權  提起訴訟事:
訴之聲明
一、請求法院確認原告袋地通行權,並排除被告妨礙通行之行為。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於106年7月19日由法院拍購地號:東勢區中嵙小段593-256之農牧用地,原告於辦妥移轉登記後至該地履勘,發現該地唯一對外通路被地號:東勢區中嵙小段853-184、593-144之所有權人設置鐵門並上鎖。
該地號設置鐵門並上鎖之行為,致原告購買農牧用地經營農業之目的,因袋地無法通行而難施行。
綜上所陳:請貴院依民法第787條規定 請求法院判決: 1.確定原告有袋地通行權存在。 2.被告應將地上之鐵門拆除,並容許原告在前項有通行權之土地通行,不得設置地上物阻礙通行或為任何妨害通行權之行為。

證物名稱及件數:       
證物一:原告土地登記謄本(地號:593-256)       
證物二:被告土地登記謄本(地號: 853-184、593-144)
證物三:原告 被告地籍圖謄本(含道路示意圖)       
證物四:空照位置圖
證物五:被告設置之鐵門照片
  此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具狀人陳**        (簽名蓋章)   
撰狀人馬**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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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6-29 18:34:25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起訴狀說明
民事訴訟由起訴狀開始,填寫起訴狀第一步要先確定被告身份,由於個資法的關係,我們向地政申請的二類土地謄本只會有“賴00”之類的資料 ,我們可以直接在被告欄依謄本填入“賴00”,之後法院會來函要求補正,我們再以法院來函去公務單位索取被告個資,然後再以陳報狀補正資料。
訴訟標的金額是我們打算通行的道路面積*土地謄本記載的公告現值,不要寫多,寫越多預繳的裁判費會繳的越多,多繳的不會退,少繳的可以後補。我是寫最低金額,預繳1000元裁判費。

訴之聲明
本文部分的訴之聲明很重要,訴之聲明分三種: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形成之訴。
你期望法官判給你什麼結果,訴之聲明就要寫到,你若沒寫到的權利,法官受限於民事訴訟法限制,當事人沒主張的權利,法官不能判給你。
例如你沒寫聲明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就算你勝訴了,訴訟費用負擔方式就不會寫在判決書中。

事實及理由
事實就是事情的經過,你按時序交代清楚就好。
理由是你主張起訴對方是依據對方違反了那一個法條。

最後附上相關證物便完成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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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6-30 12:29:47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6-30 15:38 編輯

怎會先位告意定通行權,你們曾有約定?
地號有子號,曾經經過分割,必須先考慮有無789。沒789才能787。

若是787,要考慮「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原本的路未必符合。
這點法官開庭應該有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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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6-30 21:04:19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yuank 發表於 2018-6-30 12:29
怎會先位告意定通行權,你們曾有約定?
地號有子號,曾經經過分割,必須先考慮有無789。沒789才能787。

...

我是先告787條的袋地通行權,後來情勢演變之後,在第三次辯論庭時,我改將先位之訴改為意定通行權。
被告是有主張789條的分割條款,但我主張本案與789的要件不合。
目前已走完一審程序,等7月19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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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7-2 23:33:18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2/8日第一次辯論庭。
在去出庭的路上,心裡有點緊張,沒告過人,不知道會有什麼狀況?
到法院門口時突然心中一片釋然,有什麼好緊張的?我的行為並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提起訴訟也是不得已的維權手段,也有可能只是雙方溝通上的誤會,到法庭上雙方說開了便沒事了。

開庭時,法官先問被告對原告的起訴內容有沒有要說的。
被告當庭拿出一份厚厚的答辯狀(30頁)拿給法官,法官要他拿一份給原告,被告表示他只準備兩分,沒有準備原告的。
法官訓斥他:你是和原告訴訟,答辯狀沒給對方等於沒答辯狀,還是你要用口頭答辯。被告只好將他手上的那份給我。
(訴訟的正常情形是書狀先行,最好是開庭前三天將書狀寄送法院與對方,當庭提出有時會被法官拒絕)。

這個時候我已經知道這個訴訟不會善了了,被告的態勢表明我們之間沒有誤會,袋地的通行問題只能在法庭依法解決,沒有協商的空間。
被告在庭上表示:原告土地的東面還有路可以出去,那裡不是袋地。
法官說:可以請他帶原告去走那條路看看,如果原告能走那條路,確定不是袋地,就請原告考慮撤訴。
被告說:那是原告的事,他要自己去找。
法官說:人家告你就是你的事,你不指路給他走,那我們就安排時間去現場會勘。
第一次辯論庭就這樣結束了,大概沒有10分鐘,而我好像沒有說到話就結束了。
其實,我也不是堅持要走他的路,如果有其他的路可走,我也可以接受,我是新地主對當地不熟,有老地主指點出其他的路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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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7-2 23:41:05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這是被告的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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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7-2 23:44:58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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