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旁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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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通行權與意定通行權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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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8-6-30 12:29:47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6-30 15:38 編輯

怎會先位告意定通行權,你們曾有約定?
地號有子號,曾經經過分割,必須先考慮有無789。沒789才能787。

若是787,要考慮「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原本的路未必符合。
這點法官開庭應該有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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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8-7-3 01:33:54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7-3 08:51 編輯

這答辯狀不重要,沒寫到重點。
後來律師的答辯,有提出登記簿謄本,說之前怎分割,應該適用789?

你的備位聲明,法官應該有闡明,讓你明確表明是要通行過哪幾筆土地吧?  
要全列,不是只列柵欄所在地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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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8-7-3 13:02:32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7-3 17:16 編輯

1.判決不等於「判例」。
2.「如果讓與或分割當時無此情形,於讓與或分割及經輾轉讓與第三人後,始發生有此情形,自無該法律之適用」
    這是二審講的,三審88年台上字第2946號判決不採。
3.以前曾經有路,縱使可認為當時各地主間曾有約定,但無法說明為何後手能繼受?
......
等判決出來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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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8-7-9 12:54:04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7-9 22:47 編輯

1.判決不等於「判例」。
  引用的只有一件是判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737號判例
  其他,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2946號、98年台上字2035號、98年台上字第1842號,這都不是判例。(亦無曾選為判例,後不再援用情形)
  台中地方法院90年上易字判例、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7年上字395,根本不是判例,法院組織法第57條,最高法院才會有民事判例。
2.「民法789之1」,錯了,應該是寫民法第789條第1項。
    「之一」的用法,請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0條第2項。
3.「袋地的形成原因是被告將存在30的土地封鎖造成,非“因”分割造成袋地,自無789條之適用」
  這跟目前學說實務見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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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8-7-11 20:08:28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7-12 15:04 編輯

我的看法,買地不便宜,訴訟也要花錢,爭取權益要盡量避免錯誤。
第1項寫成之一,這還好。把判決當作判例,說判決「可能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妥。

尤其,「袋地」是指土地周圍被他人土地圍繞,不能通行公路。    (暫不論「準袋地」)
這並不論事實上有無道路可以連外,只要查地籍圖及謄本,真的被別人的土地圍繞,就算。
你想的被封路後才形成袋地,這應該有誤,且會影響到訴訟攻防、結果,不可不慎。

https://tinyurl.com/y77pc8bd  146-151行
https://tinyurl.com/y8mp5lke  140-15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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