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開花的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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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告了~~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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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6-8 14:05:58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chen168 於 2018-6-8 14:09 編輯

那條路在NLSC內政部國土測繪中的台灣通用地圖中有繪出,
有向地方政府申請的路才會被繪入地圖,它是被認定為既成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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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8-6-10 06:48:11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chen168 於 2018-6-10 06:59 編輯

不是說塵埃落定了嗎!
那最後結果是如何?

若以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來看,你與隔壁原香蕉合作社距離袋地及乎都是93公尺左右,而袋地距離其上上聚落的鼎興路只有66公尺哦.

以此案,最關鍵乃是袋地地主不付錢給原通行路線地主,而你地與隔壁地離袋地至公路距離及乎相同,若要通行自然是以原有以通行之地,所造成損害最小,且該地為特定事業用地無農業損害,你地為農地若改通行你地有違農地農用之餘,況且該袋地距離公路最近的為其上方鼎興路的66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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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8-6-12 23:38:25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哈哈!向陽農場就可以找到你家了。

我若是B地主,我會將路改到你地跟B地交界線處3米寬用刺鐵絲網隔開,讓他過,這樣損害較小干擾也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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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8-6-12 23:41:47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若不是A地主有建物及車輛通行以久,
B地主可以主張留1米寬給人通行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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