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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過戶權力範圍問題,請先進們幫忙解惑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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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3 10:22:11 |顯示全部樓層
這種情形,是最初所有權人的持分,
共同的最小分母是 12,所以大家都以 12為分母。
譬如:甲 4/12,乙 4/12,丙 3/12,丁 1/12,
共同的最小分母是 12,所以通通用 12去除,方便加總為 1。

但是後來所有權狀況發生變化,
1. 丁賣給丙,丙合計 4/12,因為其他人權狀還是:甲 4/12,乙 4/12,
丙的過戶登記申請書寫成 4/12,也沒有要求承辦人員改為 1/3,所以變成 4/12。

2. 乙又賣給戊,戊在過戶登記申請書上寫成 1/3,
或是要求承辦人員將 4/12 改成 1/3。(最可能情形是過戶登記申請書寫成 1/3)

原則上,為了方便加總為 1,承辦人員會取「全部所有權人的共同最小分母」。
但因為無法把所有人叫回來更改為:甲 1/3,戊 1/3,丙 1/3。
最後才變成:甲 4/12,戊 1/3,丙 4/12。

這也算是「歷史共業」。

我想,你可以在過戶登記申請書上直接寫 1/3,
或是要求承辦人員更改,應該就會變成 1/3。

參考: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 ... 65&guccounte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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