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all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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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分割共有物請求權?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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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8-9-2 14:25:33 |顯示全部樓層
農業發展條例16條,是為了避免耕地太過零碎。

民法824裁判分割的方法有幾種,只要耕地大於0.25公頃即可
例如「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土地0.3公頃,某甲全拿,另拿錢補償另兩位沒分到地的乙丙。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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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8-9-2 20:24:53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9-2 20:26 編輯

https://tinyurl.com/y7gtcpg2
    106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兩造間如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
    例將系爭土地原物分割,將使每人所有之土地面積均未達0.
    25公頃,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 項本文之規定
,且
    本件亦無同條例第16條第1 項但書得予例外分割之情形,足
    見系爭土地顯無法以原物分割。本院審酌上開情狀,暨兼衡
    審酌共有人之意願、利益、共有物之利用及社會經濟,認系
    爭土地應採變價分割方式
,所得價金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
    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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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8-9-5 09:25:05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9-5 11:29 編輯

農發條例16條1項本文的0.25公頃,屬於民法823所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的法令。
不過,只限於耕地不分割小於0.25

裁判分割的方法有幾種,可見前面連結"(三) 裁判分割之方法"
只要分割之後,耕地不分割小於0.25即可。

例1 甲乙丙共有0.3公頃,持分各1/3   甲0.3,甲補償乙丙
例2 甲乙丙共有0.5公頃,持分各1/3   甲0.25、乙0.25。 甲乙補償丙
例3 甲乙丙共有0.6公頃,持分各1/3   變價分割,甲乙丙3人拿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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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8-9-12 23:44:34 |顯示全部樓層
all600 發表於 2018-9-12 23:30
您所說的是 每個人的持分都不足0.25公頃的情況, 雙方都有利

若只有原告一人不足0.25公頃,其餘共有人 ...

1.原告一人不足0.25公頃,其餘共有人都大於0.25公頃
   看被告方面怎麼想
   如果想買下,就向法官表明願金錢補償原告。
   如果都不想要,就表明願意變價分配。
   如果想保有土地,但又拿不出那麼多錢補償。  就表明出一些持分ex.0.1+原告0.15去變價, 其他部份維持共有。

2.等於強迫被告要買原告的土地
   在訴訟中就要想清楚,到底想要怎樣,就向法官表明。
   判決出來要是不利,就上訴。

   這就共有關係的遊戲規則,既然身在其中,就只能面對,盡量爭取對自己有利方案。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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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8-9-13 13:42:08 |顯示全部樓層
all600 發表於 2018-9-13 01:46
謝謝您!非常好的建議,請問如果湊足0.25,可以只變價這0.25的部份嗎?變價時,原告能再買回嗎?所謂變價, ...

先說一下,應有部份=持分  是指一塊地的比例
比方說,一塊地1公頃,原告有1/10  算起來0.1公頃

照民法824第1項第2款後段+第4項規定看起來,是可以25/100變價、75/100維持共有。
律師說的整塊地變價,我猜是因為法院通常的作法。

判決准予變價後,就聲請執行處拍賣。原告可否應買,實務有爭議。

這是你之前問過的那筆土地? 裁判分割法院不受當事人意見拘束,有不確定性。  可考慮用土地法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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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8-9-13 14:54:03 |顯示全部樓層
all600 發表於 2018-9-13 14:00
是的,原先問的那塊地,變價拍賣的地需分割好嗎?

照民法759,分割判決一確定就生效了=分割完成。但要變賣仍要登記後才能移轉。

用土地法34-1比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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