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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第七點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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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3-13 21:27:4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最近被農委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第七點搞得很煩,真心覺得此要點真的是無理流氓兼腦殘.......

七、查定後之土地,經分割或合併,其查定分類依其非都市土地之編定類
       別。


訴願兩次現在準備要打行政訴訟了,不知道版上有沒有高手大大有解套方式,聽承辦人員說不少人都在申訴此點無理, 但我們偉大的政府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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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3-14 23:24:3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9-3-17 14:08 編輯

這條文看起來沒什麼問題,
例如一塊土地本來查定為"宜林地",分割為兩塊,都是"宜林地"

搜尋行政法院判決,似乎沒相關案子。

可以講一下大致情形,或是放上訴願決定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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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3-22 08:41:0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08年3月13日農授水保字第1081831508號
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簡稱查定要點)第7點執行疑義,依查定要點第7點規定,查定後之土地,經分割或合併,其查定分類依其非都市土地之編定類別;次依內政部107年4月30日台內地字第1071301947號令修正之「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有關土地分割之登記原因除「調解分割」外,尚有「和解分割」、「判決分割」及「逕為分割」等。 經檢視查定要點第7點規定尚無主管機關得以裁量之空間,故無論其分割登記原因為何,均有查定要點第7點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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