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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再生能源設置問答集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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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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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4-3 16:10:12 |顯示全部樓層
不知為何...最近種電業者,圈地整合付訂金狀況好像不少...租金都蠻誘人的...簽約前一定要看清楚合約內容...,特別是非農地農用的稅賦問題,否則易產生糾紛,因小失大...

提供一些文件給大家參考並仔細考慮..,其它縣市應該大同小異...

屏東縣->再生能源設置問答集

https://www.pthg.gov.tw/pt-mfam/ ... ;s=F61A70178173D240

申請再生能源發電Q & A

Q: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施,項目及面積規定為何?
A: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農牧用地作再生能源發電設施,限於風力發電、太陽光電、地熱發電之發電設施點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Q: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是否有區位限制?
A: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農牧用地作太陽光電及地熱發電設施,不得位於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

Q: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是否有稅賦問題?
A:農牧用地因作非農業使用,無法依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取得農用證明,未來農牧用地移轉(買賣、繼承、贈與)須課徵土地增值稅、遺產稅、贈與稅。


Q: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是否會喪失農保資格?
A:申請人於農牧用地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後,該農牧用地因作非農業使用,倘有其他農地,仍應符合農保資格,
http://www.bli.gov.tw/sub.aspx?a=QUP3B9J7TI4%3D
否則將喪失農保資格。

Q: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是否須繳納回饋金?
A: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地4項第3款規定,經濟部公告為嚴重地層下陷區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偏遠、離島地區免繳交回饋金。

屏東縣嚴重地層下陷區(東港鎮、林邊鄉、佳冬鄉、枋寮鄉);離島地區(琉球鄉);偏遠地區(獅子鄉、牡丹鄉、春日鄉、泰武鄉、來義鄉、瑪家鄉、三地門鄉、霧臺鄉)。

Q: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回饋金如何計算?
A:依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之計算基準:
非都市土地:變更使用面積X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X 50%
都市計畫土地:變更使用面積X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X 10%

Q: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應如何申請?
A:依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提出申請:
http://web3.moeaboe.gov.tw/ecw/p ... t.aspx?menu_id=3167

Q: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是否得設置於農舍之屋頂?是否得於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
A: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得設置於農舍之屋頂。另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因非屬農舍附屬設施及農業設施,不得於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設置。

Q: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是否屬於「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第3款所稱「其他能源之開發」?
A:「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第3款所稱「其他能源之開發」係指火力發電廠及專業汽電共生發電廠之興建或擴建。因此,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非屬於「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第3款所稱「其他能源之開發」。
http://dws.epa.gov.tw/drinkwater/law/law01.htm

Q: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是否屬於「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其他能源之開發」?
A:「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其他能源之開發」係指火力發電廠及專業汽電共生發電廠之興建或擴建。因此,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非屬於「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其他能源之開發」。
http://wralaw.wra.gov.tw/wralawg ... 1f3012a119cb3b00203

Q: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之條件?
A: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一、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其高度自屋頂面或露臺面起算三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屋頂突出物,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一點五公尺以下。
三、設置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劃設之嚴重地層下陷區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四公尺以下。
四、設置於鹽業用地或由該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四公尺以下。
五、設置於前二款以外之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三公尺以下。
(備註:架高於設置面之運轉維護孔道或通道設施,其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整體水平投影面積百分之三十。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屋頂、露臺或屋頂突出物者,該設備不得超出該設置區域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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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4-3 16:28:44 |顯示全部樓層
種電到處圈地? 莫非是屏東回饋金問題?一甲要回饋300萬~700萬...金額真的不小...轉移陣地?

「農地種電」鹹魚翻身?地目變更下放地方審查 屏東縣要成立綠電「回饋金」小金庫

https://www.storm.mg/article/60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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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4-3 16:47:56 |顯示全部樓層
土地變更有課稅問題 避免農民種電吃虧 屏東縣府忙宣導

http://www.merit-times.com.tw/NewsPage.aspx?unid=511983

【本報屏東訊】屏東縣府最近發現,多家太陽能光電業者和掮客積極遊說農民出租農地種電,「一張嘴胡累累(台語,意思是說的天花亂墜)」,有些農民搞不清楚狀況就投入,發現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後,覺得權益受損才投訴;縣府擔憂農民「不完全了解規定就投資」,恐將重蹈種電亂象的覆轍。

有農民向屏東縣府投訴指出,當初與業者簽約時,只知拿到的租金比以前高,不知種電後自己的土地不已非農地農用,移轉得繳土地增值稅,加加減減後沒賺多少,還要綁約二十年,懷疑業者當初遊說簽約時避重就輕。也有人不知「光電設施要與農業設施結合」,農地變成非農用,被課徵地價稅。

屏東縣綠能專案辦公室指出,近來確實有數件這樣的投訴案,為避免擴大衍生糾紛,縣府不但印製上千份問答集說明,同時透過村長大力宣導。

屏東沿海鄉鎮不利耕地區或區外土地,近來搶地現象特別厲害,多家業者和掮客同時從各方遊說,有的農民認為現在務農太辛苦,子女又不接棒,乾脆種電,但完全搞不清楚相關規定。

「三天兩頭就有人問」,林邊鄉永樂村長蔡玉心表示,種田改種電的租金收入雖提高,但農民可能得面臨地目變更、土地移轉有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如果所有土地都種電,還可能影響農保,這些利弊得失不是每個農民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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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4-3 16:56:57 |顯示全部樓層
以前看朋友跑去標六輕附近,人家不要無法耕種的農地...,認為是頭殻壞去....原來除了可以造林領補助之外..還有種電這個效果....如果20年後,六輕搬走...地價不就起來了...另外這20年間領太陽能租金,若一坪2000元買的...,一甲一年租金25~30萬也有4%~5%的報酬率...

為何農地會漲? 這些種電業者當然是找農地,因成本最低面積最大,不太可能去動其它地目或太瑣碎住宅屋頂的腦筋.....加上種電法越來越嚴...但政府又一定要有綠能績效之下...矛盾中...自然可移作其它用途能變更地目沒違建的不利耕種可合法種電的農地就水漲船高...

力拚太陽能光電 五個要面對的問題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 ... utm_medium=auto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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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4-3 17:16:43 |顯示全部樓層
種電有點類似地上權轉讓 加上政府政策初一十五不一樣  偶不會 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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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4-3 17:25:42 |顯示全部樓層
https://www.moeaboe.gov.tw/ECW/p ... t.aspx?menu_id=3167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一、   為審查土地面積未達二公頃之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特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包含太陽光電模組、變流器、電力網設備及線路。

三、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申請變更編定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時,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四、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依各款順序排列)五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變更申請:
            (一)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開啟(附件一)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docx檔 開啟(附件一)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odt檔 開啟(附件一)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pdf檔)。

            (二) 身分證明文件:
                1. 以自然人申請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以公司法人或公司籌備處申請者,應檢附公司最新登記(變更)事項表抄錄影本或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
                3. 以獨資或合夥申請者,應檢附商業登記核准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稅籍證明文件。
                4. 以機關或公立各級學校申請者,應檢附正式函文。
                5. 以其他法人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經報備之非法人團體(組織)申請者,應檢附登記、設立或報備之相關證明文件及管理人或代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興辦事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計畫緣起。
                2. 計畫目的。
                3. 計畫構想。
                  (1) 基本資料。
                  (2) 現況概要。
                  (3) 使用計畫。
                  (4) 營運管理計畫。
                  (5) 工程標準及可行性。
                  (6) 經濟效益。
                  (7) 環境影響及維護計畫。
                4. 計畫期程。
                5. 財務計畫。

            (四) 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但能以電子處理方式取得者,免附)及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部分應以斜線標明)。

            (五) 該土地上有建物者,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改良物登記(簿)謄本;申請人非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人者,應另檢附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之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六)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 開啟(附件二)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docx檔 開啟(附件二)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odt檔 開啟(附件二)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pdf檔)。

            (七) 計畫用地規劃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印於A3紙張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八) 計畫用地為農業用地者,應檢附「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

            (九)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

            (十) 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書件。
五、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受理申請後,應依下列項目進行審查:

            (一) 審查申請書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書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者,應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敘明理由駁回之。

            (二) 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進行審核,並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如位於環境敏感地區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 依前款規定審查時,得將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之審查表及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之審查表,併同前款之審查表送請相關單位審查。

            (四) 為審查興辦事業計畫,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邀集相關單位組成專案小組。

            (五) 依本要點申請土地變更編定之案件,不得使用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如有涉及其他使用分區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相關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六) 申請變更編定土地應臨接道路,其道路之寬度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但申請變更編定土地上未興建供人使用之建築物,且所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規定而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者,不在此限。

            (七) 就興辦事業之可行性、必要性、土地區位、面積規模,以及興辦事業與其他鄰近事業是否具有關聯性等事項,予以審查,如經審認確與其他毗鄰興辦事業具有關聯性,屬原有興辦事業之擴增(即與原有事業計畫係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其新舊申請變更之土地面積應累計計算,經填具「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如附件三 開啟(附件三)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docx檔 開啟(附件三)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odt檔 開啟(附件三)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pdf檔),並簽會各相關機關(單位)審查後,於表內簽註具體設置意見。

            (八) 申請變更編定使用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章規定辦理。

            (九) 經查明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已擅自先行變更使用時,應先依相關法律就違規土地予以裁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受理。

六、   經依前點審查符合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申請人送請地政單位辦理變更編定作業;其核准函應附記下列事項:

            (一) 已完成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之查核,尚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

            (二) 申請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籌設或擴建許可」、「工作許可證」、「發電業執照」、「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遭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副知經濟部備查。

七、   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審查符合變更規定者,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認定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三款所定之公用事業,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

八、   申請人完成土地變更後,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籌設或擴建許可」、「工作許可證」、「發電業執照」、「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遭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時,處分機關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撤銷或廢止原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准,並通知地政單位依相關法令辦理。
          申請人完成土地變更編定或完成特定目的事業計畫之變更後,如有未依核准計畫使用或逾期未使用情事,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撤銷或廢止原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准,並應移請地政單位及轉知有關機關依相關法令辦理。但有特殊原因,並經原核准機關核准延期或分期興建者,不在此限。

九、   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如須進行變更時,應就變更部分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十、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要點執行審查,如有疑義,應函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並副知經濟部;必要時,經濟部得邀集有關機關召開協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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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4-3 17:32:06 |顯示全部樓層
台南魚塭將靠4萬塊太陽能板種電! Google彰濱資料中心用電有新來源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28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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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4-3 17:38:04 |顯示全部樓層
2home 發表於 2019-4-3 16:56
以前看朋友跑去標六輕附近,人家不要無法耕種的農地...,認為是頭殻壞去....原來除了可以造林領補助之外 ...

之前有聽說 台南學甲也有
不知我那 6~7分招潮蟹的家 可以申請嗎
買一甲山土 種一甲翠樹 樂活一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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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4-3 17:38:21 |顯示全部樓層
種哥 發表於 2019-4-3 17:16
種電有點類似地上權轉讓 加上政府政策初一十五不一樣  偶不會 考慮


種電這問題和農舍問題還蠻像的....剛開始非常ok友善的政策..後來就是民怨太多,平民怨...開始掃蕩...撤照...


掃蕩「假農作真種電」 光電業者控執法過當 真農作也遭殃


https://e-info.org.tw/node/20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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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4-3 18:00:58 |顯示全部樓層
STSHAOWW 發表於 2019-4-3 17:38
之前有聽說 台南學甲也有
不知我那 6~7分招潮蟹的家 可以申請嗎


自種比較麻煩且有風險但獲利可怕...若是被種電業者看上..就要看這種電業者的實力了....,大部份都是先付訂金及高租金吸引地主,區塊圈地整合 ,有了足夠的權狀和地主的合約...自然申請種電和向銀行貸款成功率就高......若2年內不成功種電業者就違約犧牲訂金,若成功就繼續下去,地主訂金則轉租金,這是我猜的......現在銀行的錢很多...有20年的台電買電保障...當然放款容易....所以種電業者拿賣電的錢去還貸款就好....


從下面的新聞看.,自種電1500多坪..試車期間日照多的時候,每天可發電約2500度,估計一個月約可收入30餘萬元,.真的蠻嚇人的...難怪種電業者租地也滑算...不過不小心被吹掉,風險很大就是了..,不過好像可以保險...

太陽能板種電才啟用 蘇迪勒刮走3千萬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50809/666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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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電退休可行嗎(農電共生)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 ... p;t=5309482&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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