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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通行權,第2次辯論庭更新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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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23-12-16 15:00:18 |顯示全部樓層
dynasty013 發表於 2023-12-16 13:59
如果我是對方地主,你就難翻身了...請專業律師吧! 這筆錢不能省
我只需要向法官提出一合理的調解要求,換你 ...

向法官提出一合理的調解要求,換你不可能同意,然後你就敗訴

合理就不會不同意,請你私下告知,願聽高見.

還有可以介紹花蓮專業律師.如果是走後門的就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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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23-12-16 18:35:26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DANNYCHEN 於 2023-12-19 00:03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23-12-16 02:19
111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11%2c%e5%8f ...


上訴論旨,雖以其有興建房屋必要,通行道路
  寬度需達6 公尺,始符建築法規規定云云,惟被上訴人並無犧
  牲自己重大財產權利益,以實現上訴人最大經濟利益之義務,
  上訴人所為上述指摘,委無足採;


法官不依法判決,787白紙黑字須能為通常使用,建地不能蓋房子,如何通常使用.

(建築法規規定,通行道路寬度需達5 公尺,法院判決不需依照建築法規規定,規定判給道路寬度5m,

又說建築法只是規範行政人員,並沒有規範鄰地地主,)

那請問這法官,不依建築法規規定定判給道路寬度,就不能申請建照,不能蓋房,那這地能通常使用嗎?

如何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

這法官沒解決問題還製造問題.

應該要判給能申請建造的道路寬度,使其能建屋,才能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

至於鄰地的損失,可以按政府公告現值徵收補償,

像我的案子,原本答應交換土地通行面積40坪,公告現值16萬,所有費用我出.

我土地過完戶請他來辦手續時有LINE跟他說會包10萬紅包酬謝,他也不回不見,

卻要把農作種到我的地上.這種心態,是存心搞我.

最近不是有一個人法拍一塊奇菱地63萬,檔住後面住家,般磚塊來檔路,然後要求拿1000萬來買.

第三審最高法院 107 年度 台上 字第 1613號民事判決為: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法院見解為:袋地通行權,其主要目的,不僅專為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是袋地通行權,非以袋地與公路有聯絡為已足,尚須使其能為通常之使用。而是否能為通常之使用,須斟酌該袋地之位置、地勢、面積、用途、社會環境等因素綜合判斷。倘袋地為建地時,並應考量其坐落建物之防火、防災、避難及安全等需求。乙方所購買的土地A為建地,已計畫供建造房屋使用,其東側臨接153巷道,該巷道最窄寬度僅1.54公尺,至滴水線寬度1.16公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依現狀,系爭建築基地能否為通常之使用,自應調查審認。乃原審未察,徒以系爭建築基地如不設停車空間、如遷移153巷道上之電桿、如經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如乙方自行退讓所有第663-1地號土地等不確定之事實,謂該地仍得供建築使用,並置乙方主張153巷道無法通行寬度2.5公尺之消防車不論,逕駁回乙方通行系爭土地之請求,尚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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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23-12-16 19:39:03 |顯示全部樓層
albert01 發表於 2023-12-16 06:00
剛看了你提到的「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613 號民事判決」,
怎麼我的解讀跟你不一樣!

他打的是通行權,不是合約不履行.

這個案有問題的是甲跟丙,和一2審的法官.
一審:再查系爭買賣契約第13條第4項約定「本約一切約定對甲乙雙方權利義務之受讓人與繼承人具有同等效力」
又說:也沒有限制甲方不得將土地B轉讓予不同意乙方使用土地之人,則無從因丙方拒絕因甲乙雙方間債權關係而提出土地使用同意書,逕認甲方及丙方應負何違約之責。
這種人也配當法官.法官都是這種的.鬼話連篇

二審:足認系爭建築基地依現況已得通行使用153巷道至公用道路,非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而不能為通常之使用,
這法官不懂建築法規.不能建屋,如何通常使用?

乙方建設公司,為節省土地成本,在合約內已加入使用b地土地同意書,也加入買b地的人要承受合約.

丙方買了b地卻不承受,如果是甲方未揭露是甲的問題,如果有揭露是丙的問題.

所以有合約白紙黑字,還是出問題.

這官司打到三審,已經6年還沒有結果. 合約無用,司法可以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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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23-12-16 19:43:24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DANNYCHEN 於 2023-12-16 20:28 編輯
albert01 發表於 2023-12-16 19:23
等等,這case有另一疑問想請教,
對方土地是「農牧用地」,
農地農用,就算對方同意換地或者出租,你畫的 ...


通行權拿判決書去申請農路.就可以了.有申請就是合法.

如果是換地,你就先申請農路,在申請私設道路,在把路地分割出來捐給公所,一勞永易,

(102年3月11日農企字第1020705829號函)

二、依卷附資料本案相鄰土地因袋地通行權致生私權紛爭,經提起法院訴訟並經判決確認他人之土地應提供通行使用,考量該袋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既被賦予合法通行使用權限,則該法院判決文件得視為前開規定,認屬為他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惟查法院判決內容已有明確寬度及使用面積,則逾越該使用範圍之部分,自無上開準用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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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23-12-16 20:24:38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DANNYCHEN 於 2023-12-17 10:30 編輯
albert01 發表於 2023-12-16 20:12
瞭解後覺得,
請求袋地通行權應該是會勝訴,差別在於法官會願意給你多寬的道路....
對啦,依規定要給你五 ...


那路地31坪公告現值才12萬6,

2審就會定讞,不能到3審.

沒路的地還是別碰,有合約還是出問題,還是別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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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23-12-18 18:33:47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DANNYCHEN 於 2023-12-18 19:07 編輯
rider 發表於 2023-12-18 16:51
只能說你好傻好天真
一塊沒有路的建地
在沒有搞定通行道路之前就花錢買下


我就是太相信原住民是純樸的,才吃了虧.

這對原住民騙子,我也是打了半年的電話,找他們出來信守承諾

他們就像在躲債,不敢接電話,如果自己沒理虧何必躲.


還有你, 我說得是這兩個原住民騙子個人問題,你把花蓮人都拖進來,毫無是非,毫無邏輯.

所以你這個花蓮人,也認為誠信是大便,騙人不守信是至高無上的光榮.你要捍衛無恥的行為.

你來這裡也沒建樹,只是酸民.

還有告通行權上法院是我最後的維權方法, 前面告訴你他在我地上種檳郎葉,我都沒告他,你卻可衍生出,
(ridr say:如果我是那對原住民夫妻,我會慶幸沒換地給你蓋房子
萬一你真的蓋了房子當我鄰居
我可能要經常擔心萬一公雞叫太大聲被你告
落葉掉在你家被你告...三天二頭上法院就飽了)

如果法院最後判定通行權,我就讓三十公分,用走的可以進去就行,
你不覺得你太無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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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24-1-19 01:00:09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DANNYCHEN 於 2024-1-19 01:01 編輯

昨天又去花蓮開第2次辯論庭
一周前寄出準備狀,法官竟然還沒拿到,所以就把我手上這份呈給法官,
法官很快速的看了一分鐘,請助理拿給被告看,
問被告這LINE上的換地協議你有看過嗎?
被告回:沒有
法官:原告你的換地協議有方案嗎?
原告:有,這是地政換地協議.呈上2頁標準的換地協議書.
法官:請助理影印2份給被告,問被告,你看一下,同意嗎?
被告:不同意
法官:請原告迴避,我跟被告談一下.
我先到走廊等待,約10分鐘,助理把門打開,請我進去
法官:被告同意換地,過年後安排丈量,你要先去繳丈量費.

猜猜法官說了什麼?被告瞬間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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