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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權同意書之效力 ?(袋地通行權)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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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2 22:11:18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slsmp 於 2009-12-2 22:55 編輯
自然無償擁有袋地通行權, 怎可能不能過呢 ?  呵! 呵! 倒是可以不用再公證了, 有點多此一舉.Smile 發表於 2009-12-2 19:43


先聲明,我沒有袋地,也不是袋地的鄰地,
所以我以下的問題純屬好奇兼蹈鬧熱。

看到Smile大大在20#25#都有提到「無償具有袋地通行權」及「自然無償擁有袋地通行權」,我覺得很好奇。
由於我沒有實務經驗,也無從得知有關解釋或判例,
所以我只能把民法第787條、788條、789條,就字義仔細推敲幾遍,
結果越敲越迷糊,所以想請教一下:

1.「無償具有袋地通行權」是不是應該只侷限於第789條第一項的情形
以及「不須開路」而且「沒有任何損害」的情況下?
2.何種情況是「不須開路」的通行?
什麼情況才是「沒有任何損害」的通行?

我這外行人的想法是:
除非是休耕或農閑時期在鄰地隨便走都可以,否則總難免有損害吧?
另外,原來可以種植的面積,因為袋地所有人之通行,就不能種植了,
這該不該算是損失?

所以是不是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如果袋地所有人長期的通行鄰地固定範圍土地
(或者說成:鄰地所有人必須長期的提供固定範圍土地供袋地所有人通行)
,對提供土地者客觀上是有所損失的。
所以除非是屬於第789條第一項等具「排除條件」的情況,
否則主張通行權(一般人希望的,車子能進出的通行權,不是只能像登山時走過別人竹林的徒步通行權)基本上是要付償金的

不知道我這種斷章取義又閉門造車的推論對不對??

第787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788條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第789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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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3 12:52:20 |顯示全部樓層
所謂"自然無償"具有袋地通行權, 是僅指取得通行權這個權力而言, 至於償金, 主要指農地被當做農路後的損失. 有興趣, 網路很多相關資料, 也可以先參考這篇論文:http://www.ntpu.edu.tw/rebe/study/study_2_document/ ...
Smile 發表於 2009-12-3 01:55


非常感謝Smile 提供這寶貴的資料,以及清楚的說明!
我很仔細的把這篇研究報告看了一遍,
暫時得到的啟示是:
1、「袋地」並不像原來想像中的可怕與悲觀;
但前提必須是「有與鄰地地主對簿公堂」與「不在乎打官司」的打算;
或許在地有人脈會更方便。
2、買地時除了要注意會不會買到「袋地」之外;
如果想清閑的享受這塊土地帶來的悠活,
還要避免買到可能會被「袋地」關係人優先要求通行權的土地。
3、如果袋地地價遠遠低於臨路鄰地地價,而自己也不怕打這種官司的話,
賭一把試試手氣,說不定有可觀獲利。
(終於了解為什麼有人【閒閒沒事做】的時候,會找塊袋地來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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