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小小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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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連的二筆農地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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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2011-3-30 14:19:1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你會錯意了..
我說的是資材室  不是農舍
如果你蓋了農舍後  再把土地割出去  那麼割出去的土地就會被"套繪"住  只能蓋資材室  不能蓋農舍
阿俊 發表於 2011-3-30 10:29

喔 了解   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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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2011-3-30 14:33:5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除非您的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但書規定,否則合併後就不能再分割了.
2.若要蓋農舍,兩筆農地合併後,取得兩年的時間必須重合併日開始重算.

請問
我買好農地時就必須先辦理合併
並遷戶口
這樣才能在兩年後 ...
misutsu 發表於 2011-3-30 08:34

是的
土地與戶及需同時滿兩年
若土地因合併或分割
則兩年時間是從合併或分割登記日起算兩年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97 年8 月4 日農授水保字第0971843810 號函(略以)....
土地取得時點計算,應以土地登記機關最後完成合併分割登記之時點為基準;農發條例修正前取得之共有耕地,於施行後分割單獨所有者,得依同條例第18條第3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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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2011-3-31 09:55:3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22# yuchientw

經詳細看您說的這公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七、八、四農授水保字第○九七一八四三八一○號函釋有關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取得時點認定基準:土地經辦理合併分割,如權屬或面積有變動者,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其土地取得時點之計算,應以土地登記機關最後完成合併分割登記之時點為基準。
再次請教您
那我合併前與合併後面積沒有變動的話是否不受影響
(爬文看來看去解釋函一堆,怕是自己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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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2011-3-31 10:56:0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別擔心.......
只要權(所有權人)數(登錄面積)沒異動,
要申請農舍建照前在合併就行.
已詢問過宜蘭資深代書及x星鄉公所建設課建管.

資料來源如下.
*****************************************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日期:九十七、十一、二十六
  發文字號:農授水保字第○九七一八四四三○八號
  主  旨: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如申請土地經辦理合併分割交換調整後,其土
            地取得之時點計算基準認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本會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農授水保字第○九七一八四四三○○
       號函會議紀錄辦理。
     二、有關土地合併分割交換調整,其屬權屬不變動之分割或合併案件,其取
       得農地計算基準,不受本會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農授水保字第○九七一八
       四三八一○號函之限制。
     三、本會議決議之日前,已受理興建農舍申請之案件,其案情符合以往函釋
       者,得依相關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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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2011-3-31 11:01:0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非常感謝巴拉卡大
那我之前的時間就不會白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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