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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個好地方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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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0-12-22 18:09:34 |顯示全部樓層
4# az.yuan-yuan
如拾金不昧,變成拾金強索三成-----

關於這點我覺得這是 情 / 理 / 法 之間的矛盾與衝突問題。

法律對於遺失物本來就有相關規範,例如刑法侵占遺失物罪及民法的拾得物報酬請求權與留置權等。

對於拾金不昧向來我們都只單向思考,認為拾金不昧是美德的表現。然而在民法805條的修法理由裡我看到令人玩味的一段話 ~ " 又物有不具財產上價值,但對有受領權之人重要者,如學歷證書或其他證明公私法上權利之證明文件等,為獎勵拾物不昧之精神,亦承認拾得人有報酬請求權 "....。可以跟受領遺失物之人請求報酬是因為獎勵啊!故拾得人之報酬,不獨為處理遺失物事務之報酬,亦為拾物不昧之榮譽給付。(最後這一段話也是立法理由裡所條列)

就因為法律與道德有這樣的矛盾與衝突,在98年01月12日增訂了排除條款,即
第 80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

所以依立法精神來看,實在也無法評斷那些請求報酬之人有任何非議之處吧!哈哈,只能說那些人還真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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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0-12-23 15:01:49 |顯示全部樓層
10# az.yuan-yuan
有所謂「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亦有言「法律是最大限度的道德規範」。
二者看似立場相對,然其實是看待的角度不同,其本意並無不同,何解?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意指法律的要求層度僅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層次。例如拾得1元、5元或1把雨傘,這些看似不值錢的財物,若依法論處,則拾得人知其所有人時有通知義務,不知其所有人時則有招領揭示義務,或有向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之義務。但是天底下有幾人在撿到1元、5元時會盡這些義務?縱沒盡到法律要求的這些義務而也沒被他人舉發侵占遺失物,雖逃過法律的制裁,但我們能說拾得人沒違背道德規範嗎?

又「法律是最大限度的道德」,意指法律也是最寬鬆的道德標準,我們知道犯罪的行為必須完全符合法律的構成要件,才會受到法律罪責的約束。例如刑法上有親屬間相盜可免除其刑、瘖啞人和滿80歲人之犯罪行為得減輕其刑,或其人雖犯罪但係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之;而縱有20%不符合法律所必須的構成要件,亦不得將其定罪。所以不論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免(減)刑,或因構成要件未盡符合,而逃過法律的制裁,我們能說其人就無違背道德嗎?

今天我們站在不同立場或角度看待事情,當然也會有寬嚴、大小的衍生結果。
就持法律的觀點來看,拾得遺失物人本就可以行使法律所賦予的報酬請求權;然從持「公民與道德」之泛道德論立場的角度來看,認為這些人主張其法律上合法的權益就是違背道德,二者結論似有衝突,但是法律既然給了拾得遺失物人權利,任何人又有何權利從法外的道德立場,要求權利人放棄法定權利?更何況道德是人言言殊,每個人主觀的認定不同,你的道德標準未必同於我的標準,那以何人的為準?這也是為何要制定法律作為最低限度道德約束的原因。

任何人心中都有寬鬆嚴謹不一的待人待己標準,這個問題不過就是有人採取了站在泛道德論立場,以嚴謹的態度看待他人的行為;而有人則是採取站在法律合法權益行使正當否立場,以較為寬鬆的態度看待他人的行為罷了。評斷的基礎實有不同啊!真正要持平的去綜合二論,僅能從「法益權衡」角度去著墨吧!是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再論就會深入「法理學」專門學問裡,故在此不再論述。

簡單言之,凡人生活在同一國家,即使各人道德標準高低不一,我們還是要遵從對道德有最低限度要求及最大限度規範的法律,以求和諧和平,不是嗎?就我個人來說不論是以道德面或法律面來看待這件事,我都會以較為寬鬆的標準來看,因為我雖然從沒撿到過大錢,但是多年前也曾撿過1元、5元而未通知、報告,嚴格來看自己在不知不覺也都會犯下違背道德法律的事,又怎能以嚴格的高道德標準去評論他人呢?

反過來說,報導此類事件的媒體就一定是公正客觀的嗎?若如12# smhu大所引後續的媒體報導是根據事實的,那所謂的平衡報導可以平反女學生被人加諸的「強索報酬」既定印象嗎?
台灣的媒體素質不一,我等既非當事人,在評斷發生在他人身上的事件時,是否應更以寬容的態度視之,小心謹慎求得事情真相,不應以偏概全。
剛剛以關鍵字「民法第805條報酬請求權」查過法律相關網站,結果甚是欣慰,各級法院目前皆無有關拾得遺失物,強索報酬不成繫屬法院的案件,這顯示台灣社會還是守住一定程度的傳統美德,沒有悲觀到「台灣過去的好,就讓它淪喪吧」的地步啦!

在此對於媒體的誇大炒作還是要譴責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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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0-12-24 11:39:59 |顯示全部樓層
45# az.yuan-yuan
首先,感謝您的提問,才讓我知道我之前的論述並未滿足您所需要的答覆。

我簡單的提問:
拾金索取三成是守法----"拾金不昧"就不守法了嗎?為何爭取權利的被批評?放棄權利的反而被讚美?這權利對你這麼有價值嗎?

雖然我不知道您「"拾金不昧"就不守法了嗎?為何爭取權利的被批評?放棄權利的反而被讚美?」這段話的界定所為何來,若您的依據是大眾媒體在事件第一時間一窩蜂的片面報導,又或者是您個人的主觀認定,我要說我先前所論僅乃站在法律面,依法論法而已。

「拾金索取三成是守法?」,是的,就法律現在的規範,行使這樣的權利是合法的。

「"拾金不昧"就不守法了嗎?」,這好像不能用相對論方式來強加問號,拾金不昧是屬於道德規範的一環,法律僅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也就是說法律的存在至少能讓人民因為守法而守住最低標準的道德價值,對於拾金不昧這種高道德表現,是值得鼓勵的事啊,所以任何高於法律最低標準的道德表現,是不會設立約束規範的,因此也就無所謂守不守法的問題。

「為何爭取權利的被批評?放棄權利的反而被讚美?」,如果您是指媒體報導的部分,我還是一句話,媒體報導的就一定是公正客觀嗎?況且媒體相較於人民本來就擁有強大的傳播力量,他們任何一個報導很快的就可以傳佈大街小巷,但也不表示他們的批評或讚美就等同全民的意見啊;那如果這是您的主觀意思,我也還是一句話,道德是人言言殊,每個人主觀的認定不同,你的道德標準未必同於我的標準,那該以何人的為準?況且依法論法中是不容夾帶批評或讚美的,但若我換站在泛道德論的立場來看,對於報酬請求權人合法行使其法律所保障的權利,我不會批評其人就道德低下或淪喪了,對於那些放棄權利的人,我會覺得也是好事一件啊!所以對您這句帶有主觀的提問,我認為至少也不是等同於全面性的看法。

「這權利對你這麼有價值嗎?」,一開始我就是站在法律面依法論法,其中只論該等權利的合法性,從來不論價值的高低,況且權利可以價值來衡量嗎?當談論的是法之正義與否時,怎麼會有價值評價的出現?我心中對於「權利」只看到合法與否、存在與否、何人得以行使、其存續期間多長、被侵害時的救濟程序、、、、,就是沒看見權利的價值,所以抱歉了我無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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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0-12-24 11:45:58 |顯示全部樓層
49# 2home4me
大大快別這麼說
我僅略懂法律就班門弄斧
還請各位見諒了
若有不正確之見解
也望能不吝指正


另外也謝謝各位大大的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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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0-12-24 11:55:02 |顯示全部樓層
51# az.yuan-yuan
pipi大是很認真的面對這個問題,是個值得敬畏的對手

az.yuan-yuan大別這麼說,我們2home站上的都是好朋友,彼此分享文章、分享建設、討論不同想法、辯論各自主張,沒有對手可言啦!您這麼說好像我是敵營的埋伏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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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0-12-24 11:59:32 |顯示全部樓層
63# sjju
談法律真的很無趣
所以對於您等願意看完及加以評論
感到非常抱歉和感謝
別說敬佩呀
我承受不起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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