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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農地被政府機關佔用,無法申請農用證明,該如何處理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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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23:13:1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大家好:
有兩筆一般農業區的土地,想贈予給小孩。
向區公所申請農地農用證明通過,應可免增值稅。
但現況農地被政府機關佔用,無法申請農用證明,該如何處理?
第一筆
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
地目:田
使用地類別:養殖用地
現況:政府全部佔用,做為台17甲道路旁,未加蓋的排水溝。
區公所堪察時說,水溝不能說是養殖用地,因此無法發農地農用證明。

第二筆
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
地目:道
使用地類別:交通用地
現況:政府全部佔用,做為台17甲柏油道路旁,種植路樹。
區公所堪察時說,路樹不是我種的,因此無法發農地農用證明。

祖先留下來的地,被政府切來切去,土地所有權狀一堆。
大部份都變成不規則形,且很小面積的農地。
每筆農地在過戶,就需要一筆代書費。
目前三代傳承,光是代書費,就很驚人。
都快比土地價格還高。
土地不能自己使用就算了。
過戶還要被課土地增值稅。
問說,能不能乾脆無償捐給政府,但過戶手續與費用給政府辦理。
區公所人員回答說政府會處理的機會不大。
請問各位先進,農地被政府機關佔用,無法申請農用證明,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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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23:21:0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用該地抵稅,把問題丟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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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7 02:04:0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用該地抵稅,把問題丟給政府
王小明 發表於 2013-5-16 23:21

阿明大哥:
土地抵稅條件嚴格
需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條件才行
我的土地是很多筆,但是都很小又不值錢,只有貸款,沒有現金,小弟都快需要申請政府補助了
如何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

遺產及贈與稅法: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
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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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7 06:36: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第一筆
申請拆除侵占土之設置
第二筆
改種農作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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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7 10:26:5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第一筆
申請拆除侵占土之設置
第二筆
改種農作物即可
jason_ou 發表於 2013-5-17 06:36

第一筆土地,面積屬細長不規則形,面積小到只是在水溝中的一部份,水溝看起來就已經像養殖用地,還真的不知如何拆除
第二筆土地路樹要移除,需申請,否則恐會被罰款甚至被告
就算申請移除核准
但移除的費用恐比土地價值還高
其時我這次要移轉給小孩的土地共有九筆,每筆都要照區公所要求,只為了讓他们看一眼,將會所費不貲
(每筆面積從6坪到90坪不等,地形又奇奇怪怪,賣又賣不出去,但因繼承時間太久,增值稅算起來也很嚇人)
我目前因為失業在家,有比較多的時間,想說自己辦過戶,以免以後又要再一次過戶代書費
農用證明,申請九筆,但只有一筆通過,核發從嚴認定,因為承辦人員是新手,怕違法
(從嚴認定),就算有100個可以通過的理由,但只要有一個不可以通過的理由,一概不准核發
(例如8坪的養殖用地,如何真的從事養殖,要水車又要噴料筒)
(從寬認定):就算有100個不可以通過的理由,但只要有一個可以通過的理由,一概核發
我就是因為手頭緊,才想說自己辦,盡量節省一些稅金跟代書費
沒想到苛政猛於虎..............................
連想把土地無償送給政府斷尾求生都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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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7 16:38:1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相當無奈與刁難!!
區公所無法發農地農用證明,
認定的原因竟然是路樹不是地主種的.
Simple Life  隨心所意 自由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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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7 18:07:3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第一筆土地,面積屬細長不規則形,面積小到只是在水溝中的一部份,水溝看起來就已經像養殖用地,還真的不知如何拆除
第二筆土地路樹要移除,需申請,否則恐會被罰款甚至被告
就算申請移除核准
但移除的費用恐比土地價值還高
...
accord22 發表於 2013-5-17 10:26

所指的申請是指跟公所申請侵占拆除

如何做這方面的侵占拆除?先去找當地里長協助看看!
公所本身在規劃時無意中侵占了你的地,你申請侵占拆除會給他們困擾,到時候會斟酌你的狀況做變通!
我家之前有一個小區域被公所的涼亭侵占,本來沒打算要求拆除,後來有人說這種事情趁資料還在的時候趕緊做(證明涼亭是公所的資料)
後來和里長協調後公所就自己找人來拆除囉!
土地所有人不用負擔費用的!

後續為了鑑界和圍籬的事情,里長也跑來關說,希望圍籬不要圍得太難看,盡量為成直線的∼
當然也有關於圍籬本身的合法性,所以我們也依里長的建議做處理!
有時候有些事情是要彼此互相,里長知道你的難處,但是為了你的狀況要拆除一個水溝?還是說呈報上去由比較能做決定的人來幫你處理稅務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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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7 20:36:0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accord22 於 2013-5-17 21:13 編輯
所指的申請是指跟公所申請侵占拆除

如何做這方面的侵占拆除?先去找當地里長協助看看!
公所本身在規劃時無意中侵占了你的地,你申請侵占拆除會給他們困擾,到時候會斟酌你的狀況做變通!
我家之前有一個小區 ...
BlackDragon 發表於 2013-5-17 18:07

會勘土地時,區公所人員說
第一筆水溝權責,應是水利局
第二筆道路用地,是屬於公路總局的
當真的找以上兩單位,根據以往其它事件,與公家機關打交道的經驗,就是推回區公所或其它第三單位,
然後就會叫我們去找第四單位,然後再推回前三單位,.........沒完沒了的公文
最後是各單位都互有連帶關係,他們有的是時間來跑公文
希望我们累了,就會自動放棄,就此結案,大家都不用為蓋章負責,才不會有違法的可能
(不談政治,只談心態)
船員遇害,通報國家,還要先填表才能出發救援
根據新聞報導,需先填表作業,就是各單位,怕未來有權責,難以釐清而訂定
邊寫時在邊想笑,又想哭
以上二筆土地加總,也不過152坪左右
水溝看起來就像超小型魚塭
農地就是種植椰子樹
二筆土地現況跟實際農用一樣,也就只差在讓政府無償使用而已
有需要從嚴認定,讓大家人仰馬翻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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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7 21:00: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可透過各個縣府的"訴願審議網 " 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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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8 08:59:5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公共設施規劃施作前.村里幹事會委由村里長取得[土地無償提供使用同意書].公所會有這些資料的.
你可以試著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移轉

020 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案
(99 年11 月9 日農企字第0990172677 號函)
一、有關農業用地上施設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路」,得
認定符合作農業使用之方式,包括:
(一)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規
定,取得農業設施(農路)容許使用同意書。
(二)如為土地使用編定前即已存在之「農路」,經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者,亦得認定符合作農業使用。

(三)配合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農路」,得視為已取得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無須再由農民另案申請農業
設施容許使用,且得認定符合作農業使用。
二、有關旨揭配合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農路之認定,其既係配
合政府施設,理應由政府審認,且公文書之保存亦為政府
權責,似不宜由當事人切結。
建議由公所依實際情況確認
並註明:「該路係配合政府施設供當地農產運銷之公眾使用
無誤。」即能符合前開說明(三)之意旨。惟如僅註明係
供公眾通行使用,恐與該意旨有違,不宜採認。另 貴府
基於實務執行確需當事人協同處理事項,請本權責依實際
需要卓處。
三、又本案前經本會函詢各縣(市)政府(包括貴府)意見及
實務執行情形,多數縣(市)政府均表示無意見或建議應
維持現行作法,本會並於98 年9 月14 日以農企字第
0980010542 號函(諒達)各縣(市)政府依現行規定辦理
在案,併予敘明。
(99 年8 月11 日農企字第0990152022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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