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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2-26 17: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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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 謝謝~~ 嘿嘿嘿~~
post by ""seesun""
[quote]post by ""kevin""
[quote]post by ""seesun""
[quote]post by ""kevin""
感謝,這個資訊真棒,不過耕地移轉時的檢查不知會否有施行細則?在所有權登記同時,順便罰點錢.這點就值得後續觀察了
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三十一條 耕地之使用及違規處罰,應依據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其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依據土地法及民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前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quote]
39條似乎還沒跟上31條,就看後續發展囉~~[/quote]
現行39條1項已刪除[/qu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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