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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 違規耕地可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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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2-22 16:12: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今天的新聞, 有農地(耕地)買賣雙方影響嗎?

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二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與第三十九條」修正條文,解除違規耕地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限制;往後民眾辦理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也無須繳驗「農業使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以保障農民行使財產權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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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2-22 17:06:28 | 顯示全部樓層

Re: 立院三讀通過 違規耕地可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意思是上有違建 濫墾 水池 工廠等或是不作農用都可以買賣
不必清除成農地狀態

有沒有用處呢? .....賣地的人可以更方便吧

聽說有立委要刪除756坪限制 .....不知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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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2-22 18:00:56 | 顯示全部樓層

Re: 立院三讀通過 違規耕地可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post by ""bx2ah""
買賣不必清除成農地狀態
聽說有立委要刪除756坪限制 .....不知真假


蓋後被查到都說是前手蓋的 ? 這樣還是會被拆吧 ?
之前是有看到立院請行政院研擬, 相連的只要0.1公頃, 不相連才要0.25但不知下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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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2-24 05:52:51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這個資訊真棒,不過耕地移轉時的檢查不知會否有施行細則?在所有權登記同時,順便罰點錢.這點就值得後續觀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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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2-25 22:52:56 | 顯示全部樓層
post by ""kevin""
感謝,這個資訊真棒,不過耕地移轉時的檢查不知會否有施行細則?在所有權登記同時,順便罰點錢.這點就值得後續觀察了

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三十一條  耕地之使用及違規處罰,應依據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其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依據土地法及民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前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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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2-25 23:06:32 | 顯示全部樓層
post by ""seesun""
[quote]post by ""kevin""
感謝,這個資訊真棒,不過耕地移轉時的檢查不知會否有施行細則?在所有權登記同時,順便罰點錢.這點就值得後續觀察了

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三十一條  耕地之使用及違規處罰,應依據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其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依據土地法及民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前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quote]

39條似乎還沒跟上31條,就看後續發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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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2-25 23:29:58 | 顯示全部樓層
post by ""kevin""
[quote]post by ""seesun""
[quote]post by ""kevin""
感謝,這個資訊真棒,不過耕地移轉時的檢查不知會否有施行細則?在所有權登記同時,順便罰點錢.這點就值得後續觀察了

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三十一條  耕地之使用及違規處罰,應依據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其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依據土地法及民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前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quote]


39條似乎還沒跟上31條,就看後續發展囉~~[/quote]
現行39條1項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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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2-26 17:30:32 | 顯示全部樓層
收到~~ 謝謝~~ 嘿嘿嘿~~

post by ""seesun""
[quote]post by ""kevin""
[quote]post by ""seesun""
[quote]post by ""kevin""
感謝,這個資訊真棒,不過耕地移轉時的檢查不知會否有施行細則?在所有權登記同時,順便罰點錢.這點就值得後續觀察了

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三十一條  耕地之使用及違規處罰,應依據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其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依據土地法及民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前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quote]


39條似乎還沒跟上31條,就看後續發展囉~~[/quote]
現行39條1項已刪除[/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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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2-28 16:54:13 | 顯示全部樓層
中國時報    C2/雲林新聞           2006/12/27

不再需農用證明 農地轉移大解套

【許素惠/虎尾報導】
  九十六年開始,農地移轉將不再需要農用證明,立委林樹山力促農發條例修法,立院日前通過這項農地大鬆綁法令,未來更將把現行農舍興建需要0.25公頃,放寬為0.1公頃。
  林樹山指出,過去農地移轉受限於農發條例的規定,移轉時一定有 農用證明,導致許多已分配繼承、而未能分割登記的舊農地,因為在農地上面的屋舍,未能辦理農舍登記或違反規定而成為「違建」,所以無法取得農地農用證明,也無法辦理移轉登記,經年累月下來,成為農村土地糾紛的主要癥結。
  林樹山直接以黨團的名義提出逕付2讀決議,日前終於順利三讀修法通過,未來農地買賣、移轉將不需農用證明。
  他進一步說明,此項修法對於土地與房屋增值稅並沒有影響,因為本次農發條例修正,只是將農地移轉登記回歸到都市計畫法、土地法、民法的相關規定;換言之,也就是把農地移轉程序修回來與一般建地同等地位。
  此外對於現行農舍興建辦法有關0.25公頃的限制,林樹山認為,台灣農地經過繼承、分割,0.25公頃的限制己不合時宜,他也將努力促成修法,放寬到0.1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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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2-28 17:00:18 | 顯示全部樓層
李樹山是那一個地區的,買了地後,明年我要投他一票. :

【大紀元12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子綱雲林縣二十六日電)民進黨籍立委林樹山(雲林縣)結合立法院民進黨團,推動促成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農地移轉將不需農用證明,農舍興建辦法中零點二五公頃的限制也修改為零點一公頃,為陳年農地農舍問題大解套。


林樹山今天召開記者會指出,農村的農地移轉受到需農用證明的嚴格限制,導致許多已分配繼承而未能分割登記的舊農地,土地上屋舍未能辦理農舍登記或違反規定而成為「違建」,連帶無法取得農地農用證明,而無法依農業發展條例辦理移轉登記,經年累月下來,成為農村土地糾紛主要癥結。
林樹山表示,在經濟委員會質詢農委會,建議利用此次院會審理農發條例之便,促成農發條例修法,直接以黨團的名義提出逕付二讀的決議,接著在院會中順利三讀修法通過,未來農地買賣、移轉將不需農用證明,一舉解決陳年問題。

林樹山強調,這項修法對土地增值稅沒有影響,因為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僅將農地移轉登記回歸到都市計畫法、土地法、民法的相關規定,至於,將來辦理登記時土地增值稅,仍依相關規定辦理減免或徵收


post by ""Heather""
中國時報    C2/雲林新聞           2006/12/27

不再需農用證明 農地轉移大解套

【許素惠/虎尾報導】
  九十六年開始,農地移轉將不再需要農用證明,立委林樹山力促農發條例修法,立院日前通過這項農地大鬆綁法令,未來更將把現行農舍興建需要0.25公頃,放寬為0.1公頃。
  林樹山指出,過去農地移轉受限於農發條例的規定,移轉時一定有 農用證明,導致許多已分配繼承、而未能分割登記的舊農地,因為在農地上面的屋舍,未能辦理農舍登記或違反規定而成為「違建」,所以無法取得農地農用證明,也無法辦理移轉登記,經年累月下來,成為農村土地糾紛的主要癥結。
  林樹山直接以黨團的名義提出逕付2讀決議,日前終於順利三讀修法通過,未來農地買賣、移轉將不需農用證明。
  他進一步說明,此項修法對於土地與房屋增值稅並沒有影響,因為本次農發條例修正,只是將農地移轉登記回歸到都市計畫法、土地法、民法的相關規定;換言之,也就是把農地移轉程序修回來與一般建地同等地位。
  此外對於現行農舍興建辦法有關0.25公頃的限制,林樹山認為,台灣農地經過繼承、分割,0.25公頃的限制己不合時宜,他也將努力促成修法,放寬到0.1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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