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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變更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一般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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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8 17:58: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第12條
一般保護區內土地,以供水土保持及保護天然資源為主,其建築及土地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1、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5、26兩條之規定,惟在軍事管制區內、軍事設施、核能設施周圍一定距離者,應同時依管制規定。

2、
原有建築物之改建、增建、修建,除寺廟、教堂、宗祠外,其高度不得超過3層樓(或10.5公尺),建築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165平方公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土地及建築物除供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底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保護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3、
得興闢6公尺寬(含6公尺)以下道路,惟需經風景特定區管理機構審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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